原告、被告都是法院傳票的被傳喚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院特定程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也指會計工作中據以登記賬目的憑單,傳票是記賬憑證的同義語。有現金收入傳票、現金支出傳票和轉賬傳票等。當銀行的會計憑證作為記賬憑證使用的時候,因為要在銀行內部進行傳遞,因此,記賬憑證,又稱作「傳票」 。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一般情況下,原告、被告都是法院傳票的被傳喚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不到庭的話,可能會進行缺席審判


看你是什麼案件的。


案件不一樣,承擔和不承擔不一樣


要根據具體案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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