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被告主體資格如何確定?
1、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也就是說將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
2、經複議的案件
複議維持原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複議之後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情形: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3、複議機關不作為: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5、被委託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如何確定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起訴時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變更的情形: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怎麼確定贏的可能性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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