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須知公告

一、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本協會收取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本協會應退還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三、本協會受理學員報名並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者,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本協會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匯款退費者,由本協會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四、參訓學員成績合格者,本協會發給結訓證書,並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參訓學員缺課時數超過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一或經本協會考覈,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五、參訓學員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須配合本協會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覈。

六、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申領補助。(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七、參訓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三)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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