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须知公告

一、参训学员已缴纳训练费用,但因个人因素,于开训前办理退训者,本协会收取训练费用百分之五,余者退还学员。

二、已开训但未逾训练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本协会应退还训练费用百分之五十。汇款退费者,学员须自行负担汇款手续费用或于退款金额中扣除。已逾训练总时数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费。

三、本协会受理学员报名并收取费用后,因故未开班者,将已收取之费用全额退还;如变更训练时间、地点等,致学员无法配合而需退训者,本协会依未上课时数占训练总时数之比例退还学员训练费用。汇款退费者,由本协会负担汇款手续费用。

四、参训学员成绩合格者,本协会发给结训证书,并载明参训期间及训练时数。参训学员缺课时数超过训练总时数四分之一或经本协会考核,成绩未达所定标准者,不得发给结训证书。但必要时,得另发给实际参训时数证明。

五、参训学员于受训期间或结训后仍须配合本协会办理不预告访视、训练绩效评估及追踪考核。

六、参训学员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发补助、撤销或废止原核定补助,并追缴已拨付之补助及自处分日或司法机关判决确定日起三年内不予补助:(一)为自己或他人以伪造文书或不实资料申领补助。(二)提供个人身分资料供他人参训或代他人参训。

七、参训学员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发补助、撤销或废止原核定补助,并追缴已拨付之补助费及自处分日或司法机关判决确定日起一年内不予补助:(一)为自己或他人以伪造文书或不实资料参加训练者。(二)参训期间实际到课情形与签名内容不符、代他人或请他人代为签名者。(三)有前点规定情事,经当事人举证非属故意肇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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