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列車或飛機廣播尋找醫生救助突發不適的患者時,作爲醫生你會怎麼做?如果你被錄像取證,你會拒絕嗎?如果發現乘客病情與所擅長的領域不相關,你還會繼續救治嗎?

近日,一名廣西女醫生在動車上對突發疾病的旅客伸出援手時,被乘務員錄像取證,並被要求出示醫師資格證以及撰寫一份情況說明。

女醫生曾表達出自己的困惑:乘務員的冷漠態度讓她不免想到,在突發情況下救人的醫生的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對此,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向多名醫療醫藥行業人員詢問了上述問題,其中一些被訪者還分享了曾經的救助經歷。被訪者們對此事的態度大致分爲兩類:感覺不舒服、失望甚至擔心,認爲應該謹慎救人;或者認爲取證是必要環節因而表示理解。

不過,持第二種觀點的被訪者也呼籲,乘務人員在取證過程中,應更注意溝通技巧及專業素養的提升,以免給救助人員造成“可能繼續起糾紛”的印象,影響救助的積極性。

“出示證件”“錄音錄像”讓人心生抗拒

對於乘務員對救治醫生進行全程錄像的行爲,來自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的副主任醫師卓麗認爲,即便在醫生日常執業地點中,被病人或家屬要求錄音錄像,醫生都會感覺很不好,更不用說在風險更高的非執業地點,在可能遇到非專業範圍問題、危急重症病人的情況下。

她說,尤其當醫患關係較爲緊張時,家屬錄像給醫生的第一感覺是,希望有關部門能幫助和保護醫生。

“如果說只要紙質證明。我作爲一個醫生,還是能理解並能夠在事後配合的。但是錄音錄像,我感覺非常不合理,我本人也是非常抗拒的。”卓麗說。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兒科血液專科主任羅學羣認爲,無論如何都不應強迫醫生出示證件、簽字畫押,這些都屬於醫生的自願行爲,患者和火車方應以商量的態度與醫生溝通。

“醫生完全可以隱瞞身份不救人,與之對應,乘務員也無權強制醫生做事,之前求人心切,廣播找醫生,事後冷冰冰地要求這要求那,這也說明了醫生的地位和受尊敬程度。”羅學羣說。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藥企職工用“瞬間有了距離感,不妥”來描述被要求登記各種信息後的感受。此外,他說自己有能力幫助他人時還是會幫助。

與之相比,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的宣傳人員閆劍坤的想法更加謹慎,尤其當自己的醫生兒子遇到類似情況時。

“我早上剛奉勸了我兒子別超範圍執業,只有保護好自己才能做更多有意義的事,他居然反駁我說,這是他學習和工作的原則和信念。我竟無言以對,有兒如此我不知是該高興還是該生氣。”

閆劍坤回憶,今年春節回家路上,兒子也曾經碰到廣播尋找醫生,跟學校的老師一起搶救了一位乘客,回來表現得十分興奮。閆劍坤雖然心裏害怕但仍然鼓勵了他,但這次廣西女醫生救人被索要資格證的新聞,還是讓她心裏一驚,認爲“不得不認真勸告他一下”。

醫務人員不要失去信心

鄭州市第九人民醫院常務副院長、副主任醫師李玲曾在高鐵和飛機上分別出手救人,她分享了自己的經歷:

“我當時在高鐵上搶救癲癇發作的病人也被錄像了,好像是乘務員身上戴着的執法記錄儀,當時還有乘客拿手機記錄,因爲忙着搶救病人,沒有特別關注,我覺得也正常,只要是規範操作就沒問題。”李玲說。

不過,她也呼籲,列車和飛機乘務人員需要進一步加強心肺復甦、血壓測量等基本技能的學習,以及培養在救助過程中更成熟、更專業的溝通技巧,“以免讓救人者覺得有進一步糾紛的可能,或者讓救人者感到心裏不舒服,影響出手救治的積極性”。

在疫苗科普作家邵憶楠看來,他可以理解乘務員的要求。

“一旦出現任何糾紛,錄像是最好的證據,在出現糾紛後,除了能保障列車工作人員之外,對醫生也是一種很好的保護,同時如果有新聞媒體願意宣傳,也是一個非常好的素材;其次本着對病人負責的態度,求證一下醫護人員身份符合情理,但是一般列車員估計也不瞭解執業醫師證不會隨身攜帶;寫說明對於輔助後續診療非常好,但是當時是否雙方都沒有深入溝通,所以導致出現這種誤會?”邵憶楠說。

他呼籲更多人給醫務人員點贊,“讓他們不要失去信心,更不要因爲這件事影響心情。”

北京大學醫學部免疫學系教授王月丹則認爲,列車或飛機上的救助行爲不應屬於執業行醫範圍,應該屬於互相救助的行爲。

“嚴格講,這種情況下醫生出示了執業醫師證書再去救人就是違法,屬於非註冊地行醫,但不出示證件就沒問題,因爲不能證明是行醫活動。”王月丹表示,醫生可以以公民個人身份進行救助,如果遭遇錄像,可以拒絕。

“讓下一代懂得擔當和付出”

對於上海市中醫文獻館館長賈楊來說,他可以接受此次事件中出現的錄像取證。他的一次救人經歷還帶給了他獨特的教育體驗,他向澎湃新聞講述了這段故事:

“2016年春節,我從悉尼到香港,國泰航空航班。一位香港中年婦女起飛2小時後急性腸胃炎,吐瀉伴劇烈腹痛,大汗淋漓,虛脫。我用中醫穴位按壓,加頻服稀釋果汁補充電解質,二十分鐘後緩解。順利到港。”

“當時是一個乘務員教學航班。有一位五十歲左右的空姐帶教老師給我留下深刻印象。我亮出中醫師身份,她就果斷地對周圍空姐說:‘一切按照醫生的要求做,不用報告我!’救治後我填寫了一份飛行期間出現醫療狀況的記錄表,是有固定格式的,客觀記錄病情、處理措施和效果就可以,我也留下了聯繫方式,以備不時之需。”

“順便說一下,航班標配的醫療包裏面可以選擇用的藥很少。當時機組曾經聯繫地面控制臺的醫療官,醫療官給予的醫囑就是肌肉注射恩丹西酮,別無他法。我發現病人嘔吐不嚴重,主要是腹瀉,所以未予執行該醫囑。乘務長當即表示聽我的意見,不用理會醫療官。”

賈楊特別記得,當機組呼叫尋找醫生時,他當時九歲的女兒隨即拉着爸爸的手站起來,說“爸爸有人生病了,空姐在找醫生,我們去救人吧!”

“在孩子眼裏,醫生救人就這麼簡單。試想一下,當時我要是退縮了,我這個爸爸還有臉面對女兒嗎?我們在討論救人的時候,或許更應該考慮如何讓我們的下一代懂得擔當,懂得付出。”

“好人條款”曾修改三次,旨在鼓勵見義勇爲

我國現行實施的《民法總則》第184條顯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也被普遍稱爲“好人條款”或“見義勇爲免責條款”。也就是說,只要施救行爲自願,如造成損害,施救人可以免除民事責任。

事實上,現行“好人條款”幾經波折才成爲現在的模樣。

公開報道顯示,該條款最早出現在2016年12月下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的條款與現行條款大不一樣,規定爲“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然而,對於何爲“重大過失”,如發生“重大過失”施救者應承擔何種責任,該條款並未涉及。對此,全國人大審議稿曾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自願”以及“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等限定條件,不過又被代表們質疑對救助人保護不夠徹底。

最終,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才刪除了“重大過失”字樣,改爲如今的“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並且該條款不僅限於醫生,普通市民也可以出手相救。

“惡意施救的概率是很小的,如果讓施救人承擔責任,哪怕表述爲重大過失,人們在施救過程中就要考慮我有沒有可能承擔責任,施救情形可能就會轉瞬即逝。而我們希望引導大家見義勇爲,這是立法的思想。”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告訴澎湃新聞。他認爲,假設施救者確實出現重大過失,有可能通過其他責任人或保險來解決。

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人員曾表示,爲了避免“見義亂爲”,《民法總則》第八章有關緊急避險的條款,也規定了緊急避險人在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從而平衡救助人和受助人雙方的利益。

除了“好人條款”,此次事件中,廣西衛健委第一時間發消息讚揚女醫生行爲時,引用了原衛生部《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的規定,即醫師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不屬超範圍執業。

此外,原衛生部於2001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一封“關於非法行醫罪犯罪主體條件徵詢意見函”覆函中明確道,儘管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於非法行醫,但該條款具有特殊情況,其中“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便不屬於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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