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主要介绍船舶杂讯的相关规范。杂讯规范中,最重要的就是MSC.337(91)—Code On Noise Levels On Board Ships。该规范包括在SOLAS第Ⅱ-1/3-12条款中,于2014年7月1日生效,属于强制满足的范畴。
规范目的
规范第一章的1.2小节,阐述了制定该规范的目的:
(1) 提供船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便于他们语言交流、听见各种报警声、以及使得在控制室、驾驶室、值班处所的人员,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来保持头脑清醒,和执行各种操作。
(2) 避免船员因过大杂讯而导致听力损失。
(3) 提供船员良好的休息环境,保证一定的舒适性。
搞清楚规范的目的是什么,有助于更好地去理解规范的内容。
适用范围
规范适用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总吨大于1600新造船。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种船不适用本规范,例如:渔船、铺管驳船、起重驳船、打桩船、挖泥船、军船等。另外有一点,该规范适用于客船,但不适用于客舱、和乘客处所。
如果个别处所,即使采取了可行的降噪措施,也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在挂旗国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允许豁免,但是船员居住舱室,不在豁免范围。
杂讯要求
根据总吨大小,规范的噪音衡准值(dB(A))分成了两个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