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揭牌仪式。(图/记者陈韦帆摄)

▲财政部。(图/记者陈韦帆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已经由总统府公布,近期金管会、经济部以及财政部陆续公布相关子法,预计8月15日上路。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陈惠明今(26)日表示,各子办法的锁定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范围相当广泛,有助带动台湾经济发展动能。

陈惠明指出,依据法规与相关办法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对欲回来的境外资金须向户籍所在地或公司登记第的稽征机关申请适用此条例,而税局将会同受理银行联合审查,并且核发证明文件后,才可以开立外汇存款帐户、汇入境外的资金。若营利事业要再适用减半的课税规定,则要在存入外汇的存款帐户日起的一年之内,向经济部申请核准投资产业,经济部核准后才可以从专户中提取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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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营利事业投资计划完成后应在6个月内,检附会计师查核签证的文件、经济部申请核发完成证明,并取得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一半的税款。

陈惠明提醒,《境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作业办法草案》第14条规定订有个人及营利事业已依该条例规定课税者,不得就同一投资事项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税优惠,但并没有对同一投资事项有明确的定义。此外,按其草案说明所列举,有关产创条例第23条之2关于天使投资人的租税奖励,及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减除的优惠,一则同为投资人的租税奖励,一则同为鼓励实质投资的奖励,限缩其该部分租税优惠确似有避免重复及过度奖励论理。

陈惠明说,如果营利事业(投资方)是采设立或增资他营利事业,而就其他营利事业所为智慧机械或5G相关全新硬体、软体、技术等而拟适用产创的租税奖励,不论是奖励主体或奖励目的均不同下,应无所谓重复租税奖励的情形,因此,建议办法所规定境外资金汇回条例,与其他法令的租税奖励不得重复享有的项目应明确订定,并且台商回台之前也要清楚厘清,以避免未来适用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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