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引人誤解宣傳的片斷思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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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引人誤解宣傳的片斷思考(三)

黃璞琳

(十四)《廣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四十九條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廣告監管中可以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故,廣告主對其廣告內容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的責任。但廣告主這一「證真」責任,並未排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對自己所認定事實的證明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僅因為經營者未提供確認其宣傳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就直接認定相關宣傳內容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而應有充分合理的證據和理由來認定事實。

當然,若從常理上能得出,或經檢索確有理由認為廣告主所宣稱內容並非客觀存在,且廣告主自己承認宣傳內容為其捏造,或者經依法責令限期提供證據而廣告主到期未提供的,可以認定相關廣告宣傳內容為虛假。

(十五)在產品包裝上或者廣告宣傳中,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標註或者宣傳產品相關信息的行為。如,將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允許標註的「零能量」,標註或者宣傳為「零卡路里」的行為。相關標準制定機構對此類標註或者宣傳行為,作出的有關公眾是否會誤解、是否有競爭法上區別意義的判斷意見,並非標準制定機構法定職權事項。競爭執法機關如果僅以此為據,放棄自己在廣告監管、競爭執法方面,應承擔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法定職責,是不應該的。

(十六)某電信營運商的廣告語「網路無處不在,應用無所不能」,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如果廣告宣傳受眾對網路技術有一定了解的,會明白「網路無處不在,應用無所不能」的廣告詞是誇張的。但是,對於不太了解無線寬頻業務者,該廣告語還是完全可能造成誤解的。而且,該電信運營商之所以使用該廣告語,就是將其作為賣點,突出自己無線網路的覆蓋面和應用功能,以此影響消費選擇,對其他電信運營商影響應當說是明顯的。因此,個人覺得,該廣告語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十七)超級,指越級擢升,或者指比一般較高等級更高。所以,「超級」「超柔」,首先,不宜認定為絕對化用語。其次,是否引人誤解,得個案看其廣告整體表述,看行業內相關公眾認知習慣,以及是否屬藝術誇張,是否會對交易決策有實質性影響。

(十八)經查字典,「正宗」現在是泛指嫡傳承繼、傳統的、主要的。一般來講,正宗傳承並非僅限一人。因此,不宜將「正宗」認定為絕對化用語。如果某品牌涼茶確實在工藝、配方等方面,與某傳統涼茶之間具有歷史傳承關係,則其宣稱自己是某傳統正宗涼茶的,不宜認定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十九)「採用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生產產品」,屬絕對化用語,可依據新《廣告法》第九條第五十七條進行查處。如果確有證據證明相關產品有其他更先進技術的,則還可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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