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是否達到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客觀要件: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傷害等級鑒定為輕度以上)

大致查了一下輕度的鑒定條件,概況起來大致就是破壞的身體的完整性或者損害的正常的功能。

如果達到以上條件,理論上可以告對方故意傷害罪。

但實際上很多情況下構不成輕傷,只是輕微傷。並且患者或其家屬先打醫生,然後醫生有且只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打不還手,結局是醫鬧凱旋而歸,醫生拿「委屈獎」;第二種:奮起反抗,結局是被警察定性為互毆,反正絕對不會是正當防衛。感覺醫生tmd就沒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瀉藥,多次經驗。

相關,江西,三甲醫院,沒進公安局的我都懶得算。

先說回答:不能!

1,相互動手,都進公安局,你賠錢,你道歉,

為什麼?對方沒工作,可以鬧你!

2,對方喝醉酒,兩個毆打我一個,我沒動手,對方損壞價值3-4萬的醫療器械。對方還大鬧警局,在警局鬧事被新聞拍到,在醫院追打被攝像頭拍到。

夠證據多了吧,對方夠無理了吧?我來說說結果,只抓那個損壞醫療器械的,據說關了15天,不確定,叫我做法醫鑒定,結果一分錢沒賠!!! 你沒看錯!!打人的兩個醉鬼只抓了一個,因為醫院的東西被他砸了。醫務工作者他媽就不是人,知道嗎?我現在都是帶金屬棍子上班。

3,一夥小流氓,持刀搞我 還好我跑的快,報警,警察連來都沒來!!!!!!!(詳情見另一個答案,心情不好了,懶得寫了)
我從醫這麼多年真的沒見過。我所見的都是打了醫生還跟醫院要錢的。
你可以告,但是不會有人聽

能不能取決於打到什麼程度了啊,雖然我是很希望把打人的家屬統統收拾掉的,但還是要講基本法嘛...實際而言,司法實踐中的傷情認定標準,可能跟一般人認知的有點不同。

俺不混公檢法,但俺會用搜索引擎...百度教我保平安...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_百度百科

隨便抄一段:

腹部:

a)胃、腸、膽囊或者膽道非全層破裂。

b)肝包膜破裂;肝臟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c)脾包膜破裂;脾實質內血腫直徑2.0cm以上。d)胰腺包膜破裂。e)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四肢:a)四肢任一大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b)四肢重要神經損傷。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脫位(尾椎脫位不影響功能的除外);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e)肢體大關節韌帶斷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長骨骨折;髕骨骨折。g)骨骺分離。h)損傷致肢體大關節脫位。i)第一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過趾間關節;一趾缺失。j)兩節趾骨骨折;一節趾骨骨摺合並一蹠骨骨折。k)兩蹠骨骨折或者一蹠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蹠跗關節脫位。l)肢體皮膚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0cm以上。

是不是看起來很嚴重?輕傷二級而已。

所以結論是啥?在醫院這種公共場合(打架鬥毆很容易被拉開無法造成持續傷害),如果不使用武器,普通打架鬥毆要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還挺難的...當然抄傢伙上了另算。

所以,也不用怪公安法院不作為,因為無法可依啊,給了你一巴掌就想把人關進去那是不可能的...

當然,在故意傷害以外,有個東西叫尋釁滋事罪,這個自行了解。

所以遇到醫鬧怎麼辦?

上策曰防患於未然

中策曰叫保安並溜之大吉

下策...不要讓自己陷入下策。

關於打回去的問題,我是遵紀守法好公民...一切行為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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