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中药制剂,应依药事法规定申请何种核准,才能制造贩售?
A:办理工商登记外,需工厂登记证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




〔记者林俊宏、魏怡嘉、林相美、刘荣/综合报导〕台北市著名的「庆余堂参药号」,并未领有工厂登记证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竟然自行产制枇杷膏,且无视官方禁令和法院判决,持续生产与贩售枇杷膏,昨被台北地检署依违反药事法起诉负责人郭丰裕。 
以枇杷膏闻名的庆余堂参药号,被台北地检署查出未领有工厂登记证及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昨依违反药事法将庆余堂负责人郭丰裕起诉。(记者张嘉明摄) 
无视禁令 不怕罚 
检方表示,药品如果大量预制,且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出售给不特定的对象,即违反药事法规定,庆余堂擅自制造贩售枇杷膏,已涉嫌违反药事法第八十二条「制造伪药罪」及八十三条「贩卖伪药罪」,违反前者最重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贩卖伪药最重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据了解,位在台北市信义路二段的庆余堂,民国二年由郭家在上海开设,后来转往杭州设厂,三十八年郭家移居台湾,贩售的枇杷膏最为知名,被不少人视为护嗓良方,台积电董事长张忠谋、亲民党主席宋楚瑜都是庆余堂枇杷膏爱用者;综艺圈大咖「歌神」张学友,几年前来台演出「雪狼湖」,也是拿庆余堂枇杷膏护嗓。 
庆余堂枇杷膏从几年前每瓶四百五十元涨到四百八十元后,今年七月一日起又涨到每瓶五百元,虽然不便宜,但依然受欢迎,购买者众。 
不过,台北市卫生局近年来陆续接获民众检举庆余堂违规制药,卫生局认为庆余堂没有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却大量熬煮药材,九十五年间先以擅自调配药品裁罚三万元,后来又因提炼中药发出异味,遭台北市环保局开罚十万元。 
由于庆余堂始终未取得工厂登记证,卫生局今年一月前往稽查,当场发现业者继续以钢桶熬煮枇杷膏并贩售,又罚三万元,并要求停止制药。 
庆余堂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认为他们的枇杷膏是遵循古法,用桶泡调配制作,非大量生产,不需要工厂执照;不过法院认为,庆余堂枇杷膏已是加工生产,需取得工厂登记制造商许可,判庆余堂败诉。 
检派员去买 照卖 
检方说,卫生局已告知庆余堂,枇杷膏属中药制剂,应依药事法规定申请核准制造贩售,但业者一直未依规定办理。加上检方今年六、七月间又陆续派出检察事务官前往该店,仍顺利购得两罐枇杷膏,店家无视禁令事证明确,昨依违反药事法将「庆余堂参药号」负责人郭丰裕起诉。 
对于负责人遭到起诉,庆余堂男性店员表示,自己是伙计,不清楚这事,拒绝回答,也不接受采访,但是生意继续做。记者在采访过程持续见到有民众前去购买。对于外界将庆余堂与清朝著名的红顶商人胡雪岩联想在一起,这名店员表示,胡雪岩是「胡庆余堂」,他们是「庆余堂」,虽然两家店都有卖枇杷膏,但是彼此没有关系。

高雄市政府新设立工厂登记案件标准作业流程图 

高雄市政府办理工厂登记应检附书件资料 
申请项目 
应检附书件及注意事项 
工厂登记 
申请人应备证件 
  1. 工厂登记申请书三份。 
  2. 符合用途之使用建筑物执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证明。 
  3. 建筑物配置平面简图及建筑物面积计算表。 
  4. 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如为非都市土地,应检附土地登记簿誊本(标示部)。 
  5. 工厂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如为华侨或外国人,应检附在台设定居所证明文件。 
  6. 环保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惟如属环保法令规定管制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模者,应依类别分别检附环保机关出具之各项核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7. 依法律规定其制造应先经许可之产品,应检附主管机关之许可文件。 
  8. 工厂登记之审查及登记费,每件新台币五千元;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请购买抬头为经济部之汇票) 
处理期限 
三天〈需会勘者十天〉 
承办单位 
高雄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工业行政科 
受理方式 
亲送、邮寄、委托 
备注 
  1. 申请书件以A4尺寸为原则。检附影本均应加盖工厂及负责人印章。 
  2. 建筑物面积以使用执照登载面积为准。 
  3. 订有设厂标准者,应检附符合设厂标准规定之作业场所配置图;食品工厂应出具卫生单位检查合格证明书。 
  4. 于政府开发且设置污水处理厂之工业区内设厂者,应检附工业区管理机构核发之废(污)水联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证明文件。 
  5. 另为加速审查作业,亦请检附地籍图誊本、公司登记事项卡(或公司变更登记表)、自来水水费收据、机械设备配置图。 
办公室电话 
07-3368333316421602161 
地址 
80203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二号九楼 
电子邮件 
 书表下载 
工厂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备证件 
  1. 工厂变更登记申请书三份。 
  2. 申请厂名、厂址及产业类别变更者,应检附原领工厂登记证。 
  3. 增减厂地或建筑物面积者,应检附变更后建筑物配置平面简图及建筑物面积计算表。 
  4. 增加厂地面积、主要产品项目、使用电力容量或热能者,应检附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记簿誊本(标示部)。 
  5. 增加建筑物者,应检附符合用途之使用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证明。 
  6. 增加产品如属环保法令规定管制之事业种类、范围及规模者,应依类别分别检附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出具之各项核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7. 变更工厂负责人者,应检附变更后工厂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如为华侨或外国人,应检附在台设定居住所证明文件。 
  8. 增加产品种类者,属依法律规定其制造应先经许可之产品,应检附主管机关之许可文件。 
  9. 工厂变更登记之审查及登记费为新台币三千元;证照费每件新台币二千元(请购买抬头为经济部之汇票) 
处理期限 
三天〈需会勘者十天〉 
承办单位 
高雄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工业行政科 
受理方式 
亲送、邮寄、委托 
办公室电话 
07-3368333316421602161 
地址 
80203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二号九楼
电子邮件
 书表下载
工厂歇业
申请人应备证件
  1. 工厂歇业申请书乙份。
  2. 工厂登记证乙份。
处理期限
一天完成。
承办单位
高雄市政府经济发展局工业行政科
受理方式
亲送、邮寄、委托
申请方式
申请书之负责人章及工厂章应与原留印鉴相符。
办公室电话
07-3368333316421602161
地址
80203高雄市苓雅区四维三路二号九楼
电子邮件
 书表下载
工厂登记证
种类
即时新闻
发布单位
中部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0-06-28 下午 02:43
标题
9964日起,工厂登记制度简化为「登记不发证」。
内容
一、自实施工厂登记制度以来,主管机关于核准工厂登记时均并同发给「工厂登记证」纸本,供申请人收执,作为办妥工厂登记之证明或凭向相关机关申办各项业务之用。立法院9954日三读通过工厂管理辅导法修正案,并经  总统9962日公布施行,其中工厂登记证之核发为配合电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动,比照公司登记,改为「登记不发证」。自9964日起,各受理机关仅发给工厂登记核准公文,不再发给「工厂登记证」纸本。
二、曾领有纸本「工厂登记证」之工厂,请于嗣后申办工厂变更登记时,请并将原领「工厂登记证」缴回,遗失者检具切结书即可。
三、配合不发纸本工厂登记证,相关证照费并予免收,工厂于申办工厂登记或变更登记每次可节省证照费2,000元,工厂如因特别原因对于核准工厂登记内容仍有书面佐证之需求者,得向原核准登记机关申请证明,惟每厂次应缴纳证明书费1,000元。
四、申办工厂登记事项,除科学工业园区、加工出口区、农业生技园区等仍向各园区管理局(处)申办外,请就近向辖区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洽办。
五、自9964日起,工厂及各界人士或有关机关如有查证工厂登记内容需求,请上本部「全国商工行政服务入口网」网站查询(网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承办单位:经济部中部办公室(第1科)
  人:陈哲勋
联络电话:049-23591711111
相关网址

 


制造业药商许可执照申请书
名称
电话
药商电脑编码(本栏由卫生局承办人员填写)
营业项目
□中药
□西药
□医疗器材
地址
县市                 乡镇市区                  村里
路街                                  
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月日
出生
业名称
专门职
字号
证书
照字号
执业执
统一编号
身分证
地址
聘请执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年月日
出生
业名称
专门职
字号
证书
照字号
执业执
统一编号
身分证
地址
申请人:                                签章
                
审查意见
局长
科长
承办人
核准中县药制字第                
                                               
注:申请设立应附文件详阅背面。
申请药商设立应附文件
一、药商为公司组织者,其公司执照。
二、药物贩卖业者,其营业、场所暨设备略图。
三、药物制造业者,其工厂登记证影本。
四、药商负责人身分证正背面影印本。
五、兼营中药业务者另缴交修习中药课程达适当标准之证明文件。
六、确具中药基本知识及鉴别能力人员开设之中药房歇业证明公文。『确具中药基本知识及鉴别能力人员复业:附该商歇业公文正本;列册中药商第四、五类列册者:附原负责人歇业公文附本(均非影本);其余药商免具』。
七、列册中药商应检具之列列册证明书。
八、被聘为药物管理、监制者执业执照申请书。
    (一)应附专门职业证书正反面影印本一张及证本(正本查验后发还)。
    (二)中医师、药师(生)公会会员证书。
    (三)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印本一张。
    (四)本人最近一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一张。
九、中医师开设诊所经核准在同一场所兼管中药贩卖商业务者,中医师有执业异动时,既不得再行兼管,且该中药贩卖业者,并不得再与中医诊所之同一场所合并开设药商。(80.12.9卫署医字第九九六二一八号函)。

 

 

文鼎记帐士事务所(07-6211577)、黄冠盛地政士事务所(07-6962375~关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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