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整理: 
Q父母在子女嫁娶时赠送多少之财物不用缴赠与税
A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结婚日前后六个月以内为之 

 

【经济日报╱台北讯】        2011.09.07 02:48 am
台北市林小姐来电询问:父母在子女嫁娶时赠送多少金钱以内不用缴赠与税? 
台北市国税局信义分局答复:父母于子女婚嫁时,各自赠与该子女价值100万元以下财物,可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也就是说子女结婚时,父母各自赠与子女财物,如不超过100万元,可免予课征赠与税。而这部分赠与,不会计入该赠与行为当年度的赠与总额内,所以赠与人当年度有其他赠与时,仍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98123日以后为220万元)。至于如何认定赠与行为是属于父母对子女婚嫁时的赠与,目前稽征实务上考量民情风俗,对于父母在子女结婚日前后六个月以内赠与,只要赠与人主张都准予认定为子女婚嫁时赠与。
2011/09/07 经济日报】@ http://udn.com/
左列各款不计入赠与总额︰ 
一、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之财产。 
二、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之财产。 
三、捐赠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四、扶养义务人为受扶养人支付之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 
五、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继承人者,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之全数。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五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作农业使用且未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恢复作农业使用,或虽在有关机关所令期限内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而再有未作农业使用情事者,应追缴应纳税赋。但如因该受赠人死亡、该受赠土地被征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 
七、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及婚嫁时受赠于父母之财物在一百万元以内者,于本项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者,适用前项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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