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亭 通讯员 滕奉朝

亲情本无价,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利益引发的亲人间的矛盾纠纷却不在少数。近日,黄骅法院审结了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一对原本和睦的母子,双方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分配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对簿公堂。

儿子出资为母亲建房

黄骅的张某与李某是母子关系。李某的父亲去世后,李某和母亲张某一起生活。2008年,李某另立门户,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了新房。之后,李某和妻子就搬走了。张某独自居住在原来的土房内。

后来,为改善母亲张某的居住条件,李某与母亲张某商量将张某居住的房子翻建。2010年,李某出资在张某居住的土屋南边新建了5间南房。2015年,李某又出资将张某居住的土房翻建为5间砖房。

为了确认翻建房屋的出资情况,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11月签订了《房屋翻建情况说明》,对李某出资新建南房及翻建土房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孝顺的儿子李某为母亲张某建新房一事,当时被邻居们传为了佳话。但是随着房屋被拆迁,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近150万元拆迁款让母子反目

2017年,渤海新区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张某的房子在改造之列。作为房屋以及宅基地的合法所有人,张某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49.9万余元。

2018年4月,张某的银行账户收到了这笔拆迁补偿款。但是,这笔钱当日即被李某转入自己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里,然后又被分开转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内。

张某得知后,多次与儿子李某协商,要求其返还补偿款。李某表示,他愿意出钱为母亲买房住,并给母亲一部分钱用于生活。

对于李某的提议,张某并不同意。随后,俩人又进行了协商,终因对今后生活规划分歧未达成一致。李某没有兑现给张某买房居住的承诺,也没有将补偿款还给张某。

这期间,张某的亲朋好友都帮忙调解,希望母子二人化解矛盾。由于李某一直没有兑现承诺,无奈之下,张某向黄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李某返还补偿款149.9万余元。

法院判儿子返还90多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各执己见,意见难以统一。

张某同意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给儿子李某。但她认为,宅基地是其与老伴生前共同申请并使用的,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归其所有。

李某认为,宅基地是其父母共有的。父亲去世后,他有权继承父亲拥有的宅基地,宅基地不应全部归母亲所有。作为儿子,他已经对母亲尽孝。如果母亲同意由他支配全部拆迁款,那么他愿意妥善安排母亲的晚年生活。

为了维系母子亲情, 办案法官进行了当庭调解。法官说,张某含辛茹苦将李某抚养成人,李某也倾尽全力履行了赡养义务。母子二人本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维系好母子亲情,创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大家庭。李某在生活条件不富裕的情况下将旧房翻建并装修了新房,为母亲创造了一个极佳的居住条件,也获得了亲属的认同和赞赏。但是,子女对母亲的赡养不能带有功利心,李某不能因此剥夺母亲张某的财产权,更不能因此限制母亲张某的思想和生活自由。

听了法官的劝说,张某作出了较大让步,同意将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补偿款给李某。但她仍坚持认为,宅基地是她与老伴生前共同申请并使用的,宅基地的补偿款应归她所有。

法庭又多次对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黄骅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评估范畴、各项补偿金的性质及分类,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李某应获得房屋补偿款等合计55.1万余元,认定张某应获得土地补偿款等合计94.8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宅基地补偿款94.8万余元。

以案说法: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黄骅法院的办案法官说,这个案子涉及了宅基地归属和继承方面的法律。《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争议宅基地原为李某父亲生前以住户的名义申请并获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安置本户家庭成员。申请新的宅基地前,李某对涉案宅基地当然享有使用权。李某成年组建家庭后,另行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并分户单过,不应再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张某所有。

李某能否继承宅基地呢?《继承法》中虽然规定房屋可以继承,但是并未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遗产继承的范畴。

被告李某虽然可因继承父亲去世时所遗留的房屋而占有使用宅基地,但其父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已经被翻建,李某自然丧失了因继承遗产而继续使用原宅基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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