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的雙方是球隊,而買賣的核心是球員,球員雖說是個「商品」,但這所謂的「商品」也是有個人感情的,也是需要被尊重的,不能強買強賣,如果球員在回購協議中不願回老東家,那麼該球員也是有權利say no 的。

簡單說一下,回購協議是兩傢俱樂部之間的協議,比如皇馬賣給切爾西一個球員,這時皇馬跟切爾西說,我先定下回購價格和條款,如果你以後要賣這個球員,在和對方出價相同的情況下,我皇馬有優先的回購權利;或者說皇馬在條款里加個規定,在轉會費的基礎上加多少錢,補個差價,球員纔可以轉會回皇馬。

上面的協議是兩傢俱樂部的協議,但不關球員的事,球員只關係到工資和待遇,如果皇馬給球員的待遇好,球員滿意,切爾西也同意了,那麼這名球員就可以回皇馬;如果球員不滿意或者不願意回皇馬,那麼皇馬也不能強行把球員帶回去。

高準翼的事件確實是目前中超比較有意思的事件,高準翼被山東魯能租給了河北華夏,但因為U23政策的關係,魯能想把高準翼收回來,而高準翼卻不願意回來,留在河北的機會比魯能多,所以和魯能鬧了矛盾。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高準翼是租給河北還是轉會到河北,如果是租的話,魯能要回高準翼沒錯,如果是轉會的話,魯能不能強行把人挖回來,必須要尊重球員的意願,現在的魯能已經提交了仲裁申請,當然了,整件事也唯有內幕之情人士才能知曉,誰叫中超的轉會那麼神祕,那麼複雜呢?估計是另有隱情啊。


這個問題提的很有意思。

回購條款大多是用來確保原俱樂部能夠將轉出的潛力球員購回。比如阿爾羅爾·莫拉塔(從尤文圖斯轉回皇家馬德里),卡塞米羅(從波爾圖轉回皇家馬德里),傑拉德·德烏費洛烏(從埃弗頓轉回巴塞羅那)。

在這裡我們要看到,回購條款中現俱樂部沒有主動權,如果滿足特定的合同條件,則該條款將自動啟動球員的轉會。在實踐中,如果回購條款設定合規且自動生效時,則原俱樂部則無法拒絕回購的價格。因此唯一的問題在於球員和原俱樂部之間。

因此是可以拒絕的。

俱樂部之間的回購協議達成,球員與原俱樂部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還需要簽訂合同,這屬於三方合同,球員可以不接受原俱樂部提供的薪金等條件,拒絕簽訂合同即可。當然,球隊可以在回購協議的基礎上,以豐厚的條件來和球員個人溝通,吸引球員回歸。

舉個例:胡梅爾斯就曾經拒絕了拜仁的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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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準翼的事情,確實已經鬧得沸沸揚揚了,究竟是因為河北華夏幸福不肯放人,還是合同真的有問題,也許是高準翼個人原因,希望呆在河北華夏幸福,而不是山東魯能,因為沒有他的首發位子,但作為職業球員,沒有個人意願。

作為山東魯能青訓球員,也是所有權在山東魯能這一邊。因為打不上主力,出場機會很少,所以最開始租借給了河北華夏幸福。然後隨著U23新政的實施,河北華夏幸福和魯能達成轉會協議,高準翼加盟華夏幸福,但合約裡面有一條回購條款。正是因為這一條,高準翼新賽季會在哪裡踢球,也是被山東媒體認為,肯定回歸,但首輪打響了,高準翼代表幸福出戰。

所以,調節和溝通不成,只能足協介入,進行受理,然後根據合同辦事。而關於高準翼,真的是隻能聽之任之,不然還能怎麼辦。當然,也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也會成為球隊考慮的一個方面。但不得不說,如果球隊硬是要讓你回來,你也的如此,即使不願意,那麼就坐一個賽季板凳,因為你是職業球員!

當然,我更希望高準翼是因為缺乏溝通,因為是一個好的球員,未來之星!


如果已經簽署了回購條款,而球員本人不願意回原俱樂部。首先是通過俱樂部雙方與球員協商的方式。比如薪資承諾,上場時間等。

如果協商不成,原俱樂部還要執意啟動回購條款,引進這名球員的話,就應該拿著回購合同上訴足協,請求足協仲裁。

如果足協判處回購協議有效,雙方俱樂部就應該無條件執行條款內容。

即使執行條款內容也不代表球員就一定能順利轉會原俱樂部。如果球員執意留在現俱樂部。俱樂部又有明確留住隊員的意願,就可以向原俱樂部繳納條款違約金。啟動違約金轉會的例子在西甲剛發生過,那就是內馬爾轉會大巴黎,道理是一樣的。

回到高準翼的例子。雖然之前簽署了回購條款,但是球員本身的態度至關重要。即使魯能通過上訴成功回購了高準翼,球員本身身在曹營心在漢。不管是對於球員還是俱樂部都不是最好的結果。

所以,目前來看,申訴足協首要目的還是多爭取一些財務上的利益。至於球員本人,還是尊重他個人的發展最好。作為國足的一員,我們當然希望他能在最適合自己的俱樂部成長。


其實這是一個偽命題!可能也就國內會出現這種有回購合同,但是居然買不回來球員的事情出現,的確是很匪夷所思!

首先你要知道,現在球員交易不是俱樂部兩方的事情,一個轉會合同簽下來,是買入俱樂部、賣出俱樂部和球員三方都首肯纔行!哪怕一個俱樂部花幾億去買一個球員,那個球員不願意去,那麼這個合同也是簽不下來的!

那麼回購合同也同樣如此,回購合同簽訂的時候,國外大多數都是三方認可,包括買賣俱樂部和球員都認可這個合同,才簽訂了回購合同!這裡有一個例子是尤文圖斯當時從皇馬2000萬買來莫拉塔,然後皇馬同時和尤文簽訂了回購合同。過了兩年,皇馬3500萬歐元回購了莫拉塔。莫拉塔當時是怎麼說的呢?說的是:我想留下,但是具體能不能留下要兩個俱樂部談!最後莫拉塔在想留下的情況下,依然回到了皇馬!

這說明啥?這說明回購合同不是兩個俱樂部的事情,同時也是被回購球員當時許可了,才簽下了回購合同。那麼一個俱樂部使用回購合同權力的時候,另一方俱樂部和球員實際上是要受到這份合同約束的!而不是像高準翼這樣不想走,還要交到中國足協去仲裁!要是高準翼不想走,當時就不應該存在這份回購合同,現在既然有回購合同,那麼球員和俱樂部都要按照合同來辦事。

這裡還有一個例子,又是尤文圖斯的例子!當年電話門尤文圖斯降級後,巴薩求購贊布羅塔,尤文答應了巴薩出售贊布羅塔,但是同時要求和巴薩簽訂回購合同,等尤文升級後,重新購回贊布羅塔!注意,敲黑板劃重點了。當時球員贊布羅塔強烈反對簽訂回購合同,並說:要分手就徹底分手!正是因為如此,尤文和巴薩才沒有簽訂球員回購合同。這說明無論是轉會合同還是回購合同,都是需要俱樂部和球員三方認可的!

按照國外的慣例來說,如果簽訂了回購合同,球員最後拒絕回購,那麼就屬於違約!所以無論從哪方面來看,高準翼、魯能以及華夏如果當年已經有白紙黑字的回購合同,並且規定了回購金額,那麼當魯能開啟回購合同中的回購權利後,華夏和高準翼是不能違反合同的!

不過中國這個奇葩的足球國度,什麼奇葩的事情都有,估計連高準翼自己是不是參與了這個回購合同都還是兩說,但是從維護合同,彰顯公平公正的原則而言,既然魯能要求執行回購合同,那麼足協應該強制要求這份回購合同生效,大不了告上FIFA,魯能怎麼都是佔理的一方!

如果一個社會沒有了契約精神,那麼這個社會將會是怎麼樣一個病態的發展!


首先這個問題主要考慮合同,當年皇馬租借莫拉塔就是這種情況,合同中明確了買斷條款,如果尤文想留下莫拉塔就要觸發5000萬的買斷條款,反之皇馬要回購的話,也要按合同的價格回購。總之,想用人,肯出錢就都不是事。

但高準翼的情況屬於特殊,很少有球員自己不願意回俱樂部,即使華夏同意放人,魯能也不見得能回購高準翼。只有仲裁,你不回來我就告你,咱們的體制你不服,很多辦法能制服你!收拾你啥也不是,得不償失但魯能用這個辦法,即使高準翼回來了,出工不出力也是兩敗俱傷。


沒看到合同的詳細內容,很多行業都有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不知道球員是否有相關規定,不願回來也可以,一年12萬養著可以吧,願意幹嘛幹嘛,就是不能從事足球相關工作!

現在高準翼有兩個選擇,在魯能踢球與在華夏踢球,高選擇在哪兒踢球,選擇權在高哪兒?當然看樣子是魯能在求著高。

但是,如果反過來呢,那高準翼就是另外兩個選擇了,在魯能踢球或者不再踢球了,踢球高一年幾千萬上億,不踢球高一年還能賺多少錢?是誰求著誰呢!


簽了協議就必須執行協議,這是契約精神和信用制度,也是兩個單位組織之間的交易行為與球員無關。球員個人若不想執行協議,可以有兩個選擇:1、支付違約金和對方損失,取得對方和解可以繼續效力本隊;2、支付對方損失,不願為對方效力,可以選擇掛靴退役。

職業球員踢球是一份工作,難道簽了勞動合同可以不去履行嗎?魯能俱樂部必須將此事追究到底!一個法制社會,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是很危險的。組織之間的社交關係與情感必須建立在相互往來上,對於協議和合同必須依法執行。

高準翼事件如果足協不能進行有效裁決,那麼建議魯能俱樂部在有充足協議資料證據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訴華夏幸福俱樂部,絕不姑息!


我只想說華夏幸福,高準翼,請尊重合同,尊重契約精神!魯能當初為了高準翼本人能夠提高能夠得到鍛煉所以才委曲求全讓高準翼轉會華夏,如果高準翼不知感恩圖報,那我只能說你跟韋世豪,唐詩有何區別?華夏幸福也會遺臭萬年!


不得不說這就是中國不能用普選的原因,都缺乏尊重對方尊重製度的精神,很多矛盾最後只能激化,搞成雙輸的結果。

歐美國傢俱樂部不會堅持回購一名不想回來的球員,也很少有球員堅持不去某俱樂部,大家都是基於尊重對方尊重合同的基礎上去談判,很容易達成一致。比如莫拉塔其實當初不太願意回皇馬,但皇馬堅持回購,而且肯定也承諾了一些不錯的待遇,包括上場時間,甚至可能包括會給他再找下家,俱樂部只不過想通過回購條款賺一筆。最後皇馬賺到了錢,莫拉塔也去了豪門打主力。要是在中國,很可能的結局是莫拉塔堅持不回皇馬,皇馬強行回購,莫拉塔裝死或乾脆退役,最後雙方人財兩空。

很多事兒退一步海闊天空,但中國大多數人只能看見眼前這點兒蠅頭小利,就是一步不讓,還自己覺得很有理,實際上有沒有理不重要,不讓步的結果是大家都有損失。當然這是一個囚徒困境,不能怪任何一方不讓步,因為如果你讓步對方不讓步,最後喫虧的的確是你。所以只有整體社會文明提高,大家都預期對方不會把事兒做絕,才能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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