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昨天(4月17日)有媒體報道說,西安“奔馳女車主”已經與奔馳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奔馳方同意爲其換車、退還金融服務費等。但是,多名購買奔馳車的車主反映他們據此要求同等“待遇”,退還在購車過程中被收取的金融服務費,卻被4S店拒絕退款。


這一週,西安“奔馳女車主”的相關新聞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在進入“汽車時代”之後,中國的車主們並非只在奔馳車經銷商那裏遭受到了種種不公的對待,也絕非僅僅在德系車經銷商那裏有過不愉快的經歷。最近幾天奔馳車買主集中反映的奔馳車及其經銷商的問題,其實也大量且普遍地存在於德系車、日系車和美系車及其經銷商那裏,一些國產品牌的車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因此,解決這些問題,不能“按鬧分配”,不能誰鬧就給誰解決問題,不能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


擺脫維權靠嗓門的解決問題方式,還要靠法律以及由此帶來的購車環境和購物環境的整體改善。汽車是現代製造技術集大成者,一部車上的技術、專利及部件、材料不僅來自不同廠家,甚至來自不同國家,普通消費者甚至汽車生產線上的裝配工人都難詳其功理。也許是因此,汽車的買賣常被作爲經濟學教科書中有關產品信息不對稱的案例。實際上,汽車的一些內在——既有可能是設計方面的、也有可能是生產過程中乃至運輸銷售過程中出現的——瑕疵,都並非眼見可察——西安“奔馳女車主”能夠在出店時眼見車輛漏油實屬幸運。


對此,尤其是對汽車生產者或銷售商明瞭、卻故意向消費者隱瞞的瑕疵,必須有足夠大的懲罰措施,以使汽車生產者或經銷商不敢隱瞞車輛瑕疵而將車輛售出。銷售有瑕疵的汽車,不僅會增加消費者本不該付出的維修費用,甚至會給汽車使用者帶來生命危險。這就是爲什麼在汽車已進入普通民衆日常生活的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對汽車生產廠商和經銷商隱瞞車輛瑕疵的行爲予以重罰的法律的原因。實際上,在一些國家,對那些汽車生產廠商和經銷商不知道的瑕疵,但只要因車輛問題而產生了傷害後果;甚或瑕疵被發現時雖未、但只要有給相關者造成傷害的潛在可能,法律都要求汽車生產廠商承擔相應責任——召回並被罰款。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喬治·阿克羅夫(George A. Akerlof)在對汽車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所做的研究中,將市場銷售的有瑕疵汽車稱爲“檸檬車”。有瑕疵汽車被冠之以“檸檬”,是因爲有些變質的檸檬並非從其表皮就可看得出來;而發現變質檸檬時,幾乎肯定是在買方將檸檬已經買回家去、且因已經切開檸檬而無法恢復原狀要求重新選換的時候,這與那些有瑕疵的汽車一樣,一旦開出店門,就很難說清楚瑕疵是原有還是使用不當——就如西安“奔馳女車主”,如果漏油是在第二天發現,能否得到現在的結果就是未知數。爲了消除汽車經銷市場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狀況,美國遂專門制定了保護汽車消費者的所謂“檸檬法”。現在,“檸檬法”已經被適用於許多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產品如電腦等電器的銷售中。


在世界第一汽車大國美國,按照“檸檬法”的規定,消費者在新車購買之後的特定期限內(百天以上或數萬公里,各州期限不盡相同),如果發現重大瑕疵、維修2次難以修復;其他瑕疵、維修4次難以修復;或不論何種瑕疵、30天難以修復,就必須更換新車——以期限來平衡信息不對稱。


中國的“檸檬法”,應該早日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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