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子未領結婚證,但是共同生活三十多年,感情和睦,女子長期酗酒,酒後無意識。有一天,男子突發心梗,女子報120,經搶救維持生命體征,自主呼吸間斷,在醫院長達一個多月,女子未付醫療費(無經濟能力),醫院幫請護工,因男女雙方無結婚證,醫院不同意女子放棄治療(醫院醫生表示女子提出意見均為醉酒狀態並且無結婚證)。一天下午,女子飲酒後(呈醉酒狀態)進入男子監護病房,將男子維持呼吸的呼吸機管子拔出,因醫生髮現及時,搶救後未發生嚴重後果。女子清醒後表示無放棄治療意願,不知拔管的事情(多名證人證實其拔管)。這個是故意殺人未遂,還是間接故意未造成後果不追究責任?


趕緊遠離這女的吧

從法律上來說,間接故意指的是沒有積極追求

但是放任危險結果發生。

從你上面的描述來看,女子應當清楚自己主動拔掉男子呼吸機的行為,

將有可能嚴重威脅男子的生命健康

拔掉呼吸機的行為是女子積極主動做出的行為,並非間接故意

如果男子因此死亡的話應該認定為女子故意殺人

但這件事兒中,因為男子被及時搶救

存在未遂情節,所以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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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肯定是故意殺人


誒…實務上怎麼認定這種不知道,但是單單從理論上說,這跟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必然關係嗎?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這個案子里主要的爭議點不是在於原因上的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問題嗎 最多在討論與法益侵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行為的主觀方面時才會涉及希望放任的問題吧


案例是故意殺人未遂。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共同點是都預見到了不利後果,在想不想讓結果發生上有略微的區別,直接故意是投贊成票,即希望讓結果發生,間接故意是投棄權票,即放任結果的發生。

從你的描述來看該案例為直接故意,在刑法上,認定生理性醉酒不是主觀責任阻卻事由(通俗點講就是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是病理性醉酒是主觀責任阻卻事由(通俗點講就是認定為精神病不用負責),這個女人如果想要免掉故意殺人未遂,那麼可以進行精神病鑒定,鑒定如果是病理性醉酒下的行為就可以免責。但其實鑒定與否意義不大,你也說了她沒造成嚴重後果極可能不會被檢方起訴。

犯罪形態和期待可能性在此不分析。


故意殺人未遂,具體不解釋太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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