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12月5日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其中規定聲請人對促轉會駁回聲請的處分若不服,可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的專庭提上訴。因以前未曾受理過類似案件,司法院前天也請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和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代表、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等人參加協調會,彙整意見後將試擬「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完善救濟程序。

促轉條例第六條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但如聲請人對促轉會駁回聲請的處分不服,得就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

因條例甫通過半年,高院要如何設立專庭,司法院正在蒐集意見。

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表示,應由法院審理平復司法不法的案件類型,是聲請人向促轉會聲請撤銷但遭駁回的刑事有罪判決,法院的角色其實是「第二階段」。

而促轉案件是直接向高等法院提救濟,並非向原審法院提起,實務上許多威權統治時期的卷證取得並不容易,與會人員認為未來如果由促轉會取得相關檔案資料,應儘速提供給法院,才能方便審理。會中多數人也認為促轉刑事救濟案件性質偏向法律審和事後審,但必要時應給聲請人意見陳述和言詞辯論的機會,才能「越辯越明」。

促轉條例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指的是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2月6日止;台灣雖在1987年解嚴,不過福建的金門、馬祖直到1992年11月7日才終止戰地政務。

司法院將試擬「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平復威權時期司法不法的案件救濟...
司法院將試擬「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平復威權時期司法不法的案件救濟程序。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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