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检署起诉的另一部分,便是寺庙灵骨塔诈欺案件,这部分高院虽然宣判有罪,处有期徒刑1年4月,依「刑事妥适审判法」减为有期徒刑8月,缓刑3年。虽然最后缓刑,但却是明显冤判。

当年起诉书指控:禅师「明知」汐止明安寺附设灵骨塔是违建,竟花费1亿7千万元买下1楼及3楼之使用权,装潢后再转卖给消费者,因此涉嫌诈欺。光看起诉逻辑就知道大有问题!

如果已经「明知」是违建,对于远在汐止深山里的灵骨塔楼,还只有1楼及3楼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请问谁会花1亿7千万元的天价去买呢?既然「明知」是违建,一定会用很低的价格去买吧?而且,如果真要买,为何不买整栋?甚至连同所有权都买下来呢?这样简单的事实,竟然有法官不明究理。

真相是,当年庙产业主邀禅师参与主持大雄宝殿,但隐瞒违建,禅师慈悲助缘投资,后来业主周转失灵,竟硬塞纳骨塔使用权给禅师抵债,禅师受托管后,便以小单位转卖出售,最后整栋被拆,血本无归,其实禅师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回顾整件寺庙纳骨塔诈欺的案情关键,就是禅师对于违建是否「明知」?禅师有没有主观犯意?但翻遍案件卷宗,证据都显示禅师并不知情。

当初庙产业主张运宗先生虽早已往生,无法出庭证明禅师清白,但庙产总经理郑德村先生,以及当初介绍禅师合作的中间人褚建章先生,则先后到法院作证,证明禅师并不知情。褚建章先生作证时说:「我自己都不知道是违建,我自己全家都买了那里的纳骨塔,如果真有问题,我怎么可能自己也买,还介绍给别人。」连介绍人都不知道是违建,禅师又怎么会知道呢?

因此,高院92年上更(一)字70号及96年上重更(二)字53号两次更审判决,均判决禅师贩卖寺庙纳骨塔完全无罪。前一份无罪判决中更清楚记载:「由证人褚建章、郑德村所述,被告于签约时,经提供土地证明文件、寺庙登记证,介绍人褚建章不知明安寺系违建,且无法证明被告知悉明安寺系违建。」

这份判决中更写明:「彼时明安寺已兴建多年,再者明安寺外观规模宏大,巍峨耸立,有土地复丈成果图及销售广告可稽,是由明安寺占地之规模及醒目之外观,洵难使人疑其系非法建物。」判决清楚指出禅师并不知违建,才会投入这么多钱下去,禅师绝没有诈骗的犯意。

在高院96年上重更(二)字53号无罪判决中,也记载:「被告当时所取得者只是该寺三楼之『使用管理权』,而并未取得『所有权』,是其在当时并未深入了解有关该寺是否确为未经合法申请核准之违章建筑,以及以后确定无法申请合法化等事宜,与常情并不相违。」再次确认禅师不知情,因此转卖纳骨塔无罪!

离谱的是,在下一次发回的更审判决中,高院97年重上更(三)字113号竟然毫无凭据地推论禅师知情,因此改判有罪!其理由竟然只是所谓「自由心证」。这位法官为了判禅师有罪,自圆其说,竟然在判决书中荒谬的写下:「被告欲向承运公司买受的标的物既为明安寺3 楼『建物使用权』,而非买受明安寺『经营权』,自应查阅相关建物登记。」短短几句「自由心证」,就完成了举证推论,认为禅师「自应查阅相关建物登记」,设定你有这个查阅义务。判决再进一步说:「被告辩称完全没想到查看该建物相关资料等语,不能采信。」如此自问自答的判决,何其偏执?这样的判决能让人信服?

这份判决还离谱地写下:「被告未向主管机关台北县政府申请办理任何寺庙登记或寺庙变更登记,而违法经营天佛大道院。足证被告并不在乎明安寺或天佛大道院属于违章的事实。」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明安寺本来就有办寺庙登记,而办不办登记或变更登记,这与知情违建有何逻辑关系?但判决竟然推论出「足证被告并不在乎」的字眼。请问:就算真不在乎,能凭「被告并不在乎」推论被告知情违建吗?如此缺乏任何证据所作的有罪判决,竟然被接下来的两次更审判决照原文抄了下来,继续宣判有罪。看倌们或许觉得匪夷所思,但只要翻出判决,大家可以公评!

刑事诉讼法上有名的「罪疑惟轻原则」,是说在证据不足下,必须判决无罪。刑事诉讼法也要求必须达到「毫无合理怀疑之确信」的心证,才能判决有罪。本案禅师并不知情违建,所有证人都作证说禅师不知情,而且从常理去想也是如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然应该判决无罪。

看倌若担忧如此失之偏颇,可以回顾高院5次更审判决,就不只一次认为禅师不知情,而且是两次判决禅师无罪。显然,高院法官们对于是否知情违建,没有罪证共识,没有达到「毫无合理怀疑之确信」的心证。既然法官们都在犹豫,显示罪证不足,当然应该适用「罪疑惟轻原则」。

但是,最后一审法官大老爷竟然沿用「自由心证」,拿前一份有罪判决几乎全文照抄交差了事,这不算是冤判吗?这样的司法能令人信赖吗?如果连著名冤判苏建和案,在有共犯自白的证据下,被8次更审判决有罪,最终都依照「罪疑惟轻原则」改判无罪,禅师的这个全靠「自由心证」的离谱判决,还不算冤判吗?

最离谱的一点是,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本就是错的!因为,禅师绝不是「购买纳骨塔1楼及3楼之使用权」,当初是跟庙方合作主持大雄宝殿,只不过后来庙方反悔,硬是拿纳骨塔1楼及3楼使用权给禅师抵债!这段真相就在案卷内「合作兴建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

因为禅师当初是收到抵债而托管的,怎么会去查阅违建呢?这点攸关禅师是否知情的犯意。但是写有罪判决必须自圆其说,竟刻意混淆这份契约证据,略去不用,其判决草率至极,更与卷证资料相违背,这实在令人气结扼腕!人民要如何继续信赖司法呢?

在台湾,许多宗教团体为了筹资弘法,都会采取贩售寺庙纳骨塔的方式。禅师当年因应许多信众的需要,且响应政府火葬的政策,才会同意接手明安寺纳骨塔使用权。

可是在民国80年代,纳骨塔是完全没有法令管理的。当时的「坟墓设置管理条例」只针对土葬,没提到火葬。直到民国91年7月17日颁布「殡葬管理条例」,才对火葬及纳骨塔设了规范。也就是说,民国81年还没有纳骨塔法令,高院判决却用10年后的新法令,去苛责10年前的行为,这难道不是冤判吗?

更不公平的是,民国91年7月17日新颁的「殡葬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本条例公布施行后,寺庙或非营利法人设立5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得继续使用。但应于2年内符合本条例之规定。」直接承认寺庙纳骨塔的合法地位2年,并要求2年内补正相关程序。也就是说,新法令尚且允许寺庙补正,均不得强制拆除。

最不公平的是,民国101年1月11日立法院修正通过「殡葬管理条例」全文,这次干脆把2年补正期都删了,全部「就地合法」。条例第102条规定:「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宫庙及宗教团体所属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及火化设施得继续使用,其有损坏者,得于原地修建,并不得增加高度及扩大面积。」今天,各位所见到的各大寺庙附设纳骨塔,虽然「曾经」都是「违建」,今天全部都「合法」了!

姑且不论「就地合法」是否合理,但在民国81年,全台湾到处都是寺庙纳骨塔,根本无法可管。到了民国91年「殡葬管理条例」颁行时,都容许补正,不得强制拆除。到了民国101年时,更直接全部「就地合法」。既然民国101年1月11日的新法都承认合法,高等法院仍在同年8月7日判决有罪,这难道不是一桩冤判吗?

就算有人严苛的指责禅师,无论如何不应该去卖「违建」的寺庙灵骨塔,但当年全台湾充斥寺庙灵骨塔,禅师却在事发后,立刻成立善后中心,办理解约退费,或者协助安迁到新纳骨塔,圆满善后。这在纳骨塔界是难以想像的!即便今日,纳骨塔销售出去后,很难要求解约退费或换址,大多自己转卖,但是禅师一肩扛下。后来更不会有人再去深究,禅师接受托管的纳骨塔楼都没了,他才是最大的被害人啊!

更令人掩卷叹息的是,当年一群作秀议员直接带著怪手去拆除明安寺纳骨塔,根本是「违法拆除」。因为纵然是「违建」,依法仍不得强制拆除,而且是可以继续使用的。许多看倌的先人们可能正奉厝于这类寺庙纳骨塔呢!

当年强制拆除于法无据,却因为作秀议员的「违法拆除」,才「造成」纳骨塔的「损害」,把信众亲属们「逼成」刑事诈欺案的「被害人」!否则,禅师怎么会被起诉诈欺呢?法院却全然不理睬违法拆除的影响,认为这一切「损害」都是禅师「造成」的!这难道不是冤判吗?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其实,当年禅师遭逢「法难」,并不是因为寺庙灵骨塔而已,根本是来自政治打压。

 

原文出处:当代禅宗蒙受法难的历史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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