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圖是2016年的捷克電視電影《投給羅馬人國王的一票(Hlas pro ?ímského krále)》中青年時期卡爾四世的形象。

本文的最後一個部分進一步介紹了卡爾四世建立的領地和平誓約聯盟的機制,以及它的局限性,同時也說明了城市同盟對卡爾四世的和平政策的破壞作用,但是由於篇幅的限制,坐著並沒有進一步展開。不過關於14世紀內誓約聯盟的職能,以及城市同盟與領地和平之間的關係,海因茨·安格邁爾分別在1957和1956年撰寫過兩篇論文研究過這兩個問題,它們也正好都被收錄進了作者在1991年出版的那本論文集(Das alte Reich 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 Studien über Kontinuit?ten und Z?suren)當中,對此感興趣的讀者可以進一步去閱讀這兩篇論文(google book上面可以在線閱讀):

(1)Die Funktion der Einung im 14. Jahrhundert(《十四世紀誓約聯盟的職能》). Zeitschrift für Bayerische Landesgeschichte 20/1957.

(2)St?dtebünde und Landfriede im 14. Jahrhundert(《十四世紀的城市同盟與領地和平》). Historisches Jahrbuch 76 (1956).

專欄編輯:你之後還有沒有新的翻譯計劃?

譯者:有啊!不過我已經提前鴿了,爽!


但是,就像在和平政治與和平範式的統一化領域一樣,從司法的角度來看,誓約聯盟的政策並不像它的表面看起來那般似乎完美無缺。因為非常顯而易見是的是,無論是1235年頒布的《美茵茨帝國領地和平法令》中普遍的私戰禁令,還是在普通法庭的判決失效時私戰所僅能起到的輔助作用,各領邦的誓約聯盟與《金璽詔書》都無法再繼續維持下去。卡爾四世已認識到自己不再能夠杜絕公共和平最大的障礙——私戰,而且他是第一個有意放棄在法律上廢除私戰的中世紀德意志國王。《金璽詔書》只聲稱將非法私戰——即未提前三天通知的私戰視作對領地和平的破壞,而與此同時帝國的法律卻似乎為合法的私戰敞開了大門。

然而正是因為帝國和平制度這一明顯的缺點,使得能有條不紊地擴散至整個帝國並且在時間上不斷獲得延期而繼續存在下來的誓約聯盟制度,通過其聯盟成員的自願義務進行司法干預,放棄將私戰作為法律判決的手段,以及將所有的糾紛爭端交由聯盟行政機構通過仲裁判決來解決。卡爾雖然沒有通過法律來禁止私戰,但是他通過讓誓約聯盟自願放棄私戰權來儘可能地防止私戰的發生。他既無法也不願意創建一個絕對的和平,反而他滿足於依靠誓約聯盟來實現相對的、自願的和平。因此只有讓某一地區的所有等級能締約加盟並且自願臣服,誓約聯盟才能獲得創建和平的職能。就這點來說,這種做法顯然只是一種權宜之計,它是君主以防天下大亂而必須如西緒福斯一般不斷推動的石頭,但這也正是卡爾四世區別於其他所有德意志君主的獨特之處,正是他耗費了巨大的精力堅定地貫徹執行這一任務長達四十年之久,並獲得了同樣巨大的成功。

為了能充分領會這個時代的領地和平誓約聯盟是一種歷史現象,治安機關可被用來將德意志地區的和平描繪成只不過是卡爾四世治下一種領邦化的、相對的和平。作者知道即使是在誓約聯盟達到其和平制度能力極限的地區,治安機構也是誓約聯盟體系中最弱的一環。但必須牢記的是,只要一個國家不具備有組織的、有報酬的以及完全服從的警察組織,公共和平的實際執法情況就會是一個非常大的難題。即使是強大的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弗里德利希二世也不得不將法庭判決的執法權交給各個邦君,哈布斯堡家族的魯道夫一世隨後號召所有人民行使法庭的判決,之後在1438-1555年間,德意志君主們嘗試建立一套行政區制度(Kreisordnung)(譯註18:見文末)以實施有效的執法權。15世紀里無法將君主的眾多對領地和平的號召和立法付諸實踐的情況,使得西吉斯蒙德和弗里德利希三世的這些法令變成了僅僅是對領地和平的請求,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君主管理和平的權威。

然而在這方面非常重要的是,卡爾四世統治下的領地和平不僅是各領邦力量的自願結合,而且也在領地和平的行政機構中還存在著一個機關,這個機關在君主建立的和平法律方面擁有一個行動準則,而且在其司法權和執法權方面具有能有效執行法律的力量。首先行政機構每年召開四次會議作出法院的判決,隨後將指揮權交給由君主任命的指揮官,最後建立一支分遣部隊以執行行政機構的治安決定,從而在事實上實現了和平。所以在德意志的領地和平的歷史當中,該行政機構是最後一個把執行領地和平的法律與權力結合在一起的機關,而15-16世紀的行政區組織則已將執法權與司法管轄權分離開來。只有將同樣由諸侯、伯爵、騎士和城市等群體組成的這些行政機構視作誓約聯盟自身在其領地範圍內各政治力量關係的一種委婉的表達,我們才能在其歷史背景下充分地理解:無論是原則上還是事實上,領地和平的行政機構是領地和平完整性的最後保障。但這意味著,在誓約聯盟的時代,領地和平的表現也取決於其行政機構的仲裁法官們的任命、威望以及成就等情況。

因此,在皇帝卡爾四世的時代,儘管領地和平的制度設計看起來純粹是以各領邦為基礎,儘管它的效果也看似僅僅是相對的,以及它所具備的能力取決於自身實力的大小,但領地和平的整個問題仍然歸結於君主的權力及其在帝國內的價值和作用。在長達四十年的時間裡,卡爾成功地將他的心腹安插至遍布德意志的眾多領地和平誓約聯盟的行政機構當中,從而在一片碎片化的領邦之上將維持、實現以及控制領地和平的權力握在手中,那麼這不僅體現了他的和平權威以及和平行動,而且也說明了他的統治手段。仲裁法官由君主任命的領地和平誓約聯盟其實是一種干涉、參與臣民事務以及最終確認臣民從屬關係的一種手段。法官由君主任命的這一情況非常有助於展現君主與德意志的帝國等級之間的關係。擔任聯盟的仲裁法官、具有審判權的領主(Gerichtsherr)或者指揮官的諸侯被禁止創建他們自己的和平組織,而且他們在自己的領邦內已經變成了從屬於君主和平領導權的行政機關。

作者在這裡就不統計卡爾四世任命仲裁法官的案例數量,以及卡爾四世授予了哪些權力,仲裁法官們又有哪些實際的影響力。因為在卡爾四世治下,領地和平制度中君主的權力受到的限制或挑戰並非來自各個仲裁法官,反而來自於完全不同的和平機構,即那些出現於誓約聯盟之外同時在組織和目的上與之相反的同盟(Bündnis)。作者指的即是,表現為防禦組織的騎士同盟(Ritterbündnis)和貴族的比武騎士結社(Turniergesellschaft)(譯註19:見文末),但最主要的是自由城市和帝國城市為了保護他們的商人、街道、特權和自由,從而也共同抵制君主的抵押政策而組成的同盟。因此這些也是帶有等級制、社會階層以及最終是純粹的政治色彩的和平組織,它們突破了每一個領邦的框架,也不用負責單純的設計和平制度的任務。所以這些同盟不僅在組織上是卡爾四世和平政策的破壞者,它們甚至標誌著君主的和平制度的局限性。

當然,作為君主權力的這種限制,城市同盟不僅存在於卡爾四世的時代,自城市出現而且從貴族的城市領主那裡獲取獨立地位開始,人們就發現它們的存在了。弗里德利希二世的長子,即羅馬人的國王海因里希(七世)於1226年頒布的禁令所廢除的中萊茵地區城市同盟(包括美茵茨、賓根、沃爾姆斯、施派耶爾、法蘭克福、格爾恩豪森以及弗里德貝格等),以及於1254年成立的規模龐大而且實力超群的(第一次)萊茵城市同盟,還有13-14世紀其他多達數百個的小型的城市同盟,所表現出的形態可謂千姿百態。因為這些城市同盟大體上不再是維護和平的工具,它們並不主張要通過規範、管理以及保護統治者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歷史上已經存在的統治地區的和平;與誓約聯盟不同,它們的目標並非是確認既定的統治權力。因此它們主張的也不是地區的和平,而是人的和平,即保護市民、商人、集市、商品交易會以及街道,還有樁內市民(Pfahlbürger)(譯註20:見文末)和被保護(市)民(Mundmann),從而也適合於擴大城市市民階層的人群活動與權力的範圍。它們所理解的和平是消除貿易壁壘,尤其是關稅;因而它們把和平理解為加固城牆,堅持並擴張一里地禁區(Bannmeile)(譯註21:見文末),它們認為首先要確保它們用財政資金從君主那裡獲取到的所有自由。所以城市以及它們的同盟並不想要在政治上限制行動自由的誓約聯盟式的和平,而它們想要的是在強大的保護組織下實現的經濟和平,以促進其人口發展並支持它們的政治活動。它們並沒有將其和平管轄權制度化為各成員具有平等權力的行政機構,該機構的首要任務是領地和平案件的特別司法管轄權,次要職能則是在必要情況下任命一支由君主委派的指揮官領導的執法部隊,但是城市同盟的行政機關是由城市單獨舉行的且具有不受限制的決策權的同盟大會,它能幫助強大的同盟軍隊獲得聲望。因此,領地和平與城市同盟不是簡單的兩種不同形式的和平制度,而是兩個對立的形象,如果有必要的話城市同盟會排除任何君主的和平管轄權力從而甚至危及到君主在帝國的統治。

因此,只要有城市同盟具備了重要的政治價值,卡爾四世就會成為它們的敵人,這一點也就不足為奇了。在施瓦本、弗蘭肯、中萊茵和韋特勞地區,他極罕見地利用狡猾而強硬的政治手腕剝奪了現有的城市同盟的權力並最終廢除了它們,從而正是藉此手段他帶領這些城市與貴族一起組成了領地和平誓約聯盟,並讓其接受一個由皇家仲裁法官領導的聯合行政機構的管理。在有城市同盟的地方,就不會存在領地和平,君主就不能通過領地和平實現統治,也不能使各等級成為服從他政策和意志的行政機關與助手。沒有比14世紀70年代的局勢更能證明這是他設計的完整計劃,當時卡爾為了實現他最後的政治目標——選舉他的兒子文策爾成為繼承者,而打壓、利用並抵押城市;但與此同時,也由此形成了14世紀最強大的兩個城市同盟——施瓦本城市同盟與(第二次)萊茵城市同盟,它們不僅對抗每一方勢力,而且想要通過保護帝國法本身來保護它們的特權。隨著施瓦本城市同盟與萊茵城市同盟這兩大同盟的出現,德意志地區的領地和平制度也停止了運作,君主的政治機器癱瘓了,而且也被捲入到了與同盟的對抗之中,而城市同盟通過否認文策爾被承認為德意志國王而拒絕接受卡爾政策的成功。

在卡爾四世的德意志地區的領地和平政策破產之時,作者就結束此文,當然不是因為作者認為它與城市同盟都徹底失敗了。爆發於德芬根和沃爾姆斯的兩場戰役,以及《埃格爾領地和平法令(Egerer Landfrieden)》於1389年解散城市同盟,均表明了城市同盟政策尚不成熟,不足以實現城市的最終目標,因此卡爾四世對1387-1388年局勢的勝利其實並沒有被城市所阻礙,而只是被他於1378年11月29日的死亡所阻止。(譯註22:見文末)

但這也是為何作者在此處擱筆的理由,因為沒有比領地和平政策與城市政治力量的這種衝突能更好證明:僅僅理解卡爾的和平政策本身並如此定性,是遠遠不夠的。對於卡爾而言,和平一直都是,也許甚至是最主要的權力工具,這就如同卡爾在德意志許多領邦所建立的和平,以權力為前提條件才有可能得以實現,而且卡爾的誓約聯盟也帶有他的權力以及統治觀念的印記。與其他德意志國王相比,之所以他對城市同盟的敵意更加強烈,是因為他將這些同盟視作一種權力工具,可以威脅到他自己的統治手段——即旨在平衡各方領邦力量的誓約聯盟。如果他如此推動誓約聯盟的發展,並不是因為他認為這是現實君主的和平統治的最終目標。在1358年頒布的弗蘭肯地區的領地和平法令非常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當時卡爾在一個政治上非常有利的時刻下令禁止私戰,並要求將所有的違法者帶至御前、君主的宮廷法院或者他任命的指揮官那裡接受審判,並且最後要求誓約聯盟的行政機構只能由皇帝設立。但在他必須著手處理的情況下,誓約聯盟首先是阻止帝國等級管理領地和平的同時,利用君主的和平權威加強君主自身和平管轄權的最佳途徑。

倘若我們希望能全面地評價卡爾四世的和平政策,那麼就不能忽視帝國的和平與皇帝的統治之間存在著辯證的關係。他做了巨大的努力來充分利用他作為統治者的權利在德意志建立並維護和平;但是帝國的和平也是他得以進行統治和採取政治行動的保證。這種和平不是絕對的和平,而是一種相對的、短期的、依情況而定的,但最終是一種政治意義上的和平。與其前任相比,卡爾四世表現得相當前衛、標新立異。作為一名現實主義者,他認為和平的狀態必須隨著他的君主權力的大小而改善。只有在這些前提下,用魏特米爾的貝內什的話說,卡爾才是一名真正的「正義的傾慕者與和平的領袖」。也許除了哈布斯堡家族的魯道夫一世外,獲得王位的人當中無論是前任還是繼任者都沒有對帝國的和平如此關切,作為和平的守護者,在這方面沒有人比卡爾四世更加熱忱、更持之以恆、更夙懷韜略。因此,他的逝世確實是一個懷念他,從他的事業中收穫智慧,從他的策略中汲取靈感的機會。


譯註18:

行政區制度(Kreisordnung)指的即是在1500年出現並在1512年最終確立的帝國行政區(Reichskreis)體系。

帝國行政區(Reichskreis)是神聖羅馬帝國於16世紀建立的一種統治體系。帝國被劃分為包含多個帝國等級(Reichsst?nde)的10個行政區(Kreis),以實現帝國境內的領地和平(Landfrieden)(以維持領地內的治安)。根據不同的和平破壞行為(例如暴動、變身暴徒的傭兵、諸侯侵略等行為)的規模,也存在著相鄰的帝國行政區合作平定暴亂的情況。

通過帝國行政區的治安維護活動,令本難以單獨應對的弱小的帝國等級處理大規模的和平破壞活動成為了可能,從而防止了使領地遭到蹂躪的戰爭損失進一步擴大。此外,通過協調地區行政的行政區會議,也決定了帝國的聯邦性質。隨著《奧格斯堡帝國與宗教和約(Augsburger Reichs- und Religionsfrieden)》中的帝國執行法令(Reichsexekutionsordnung)在著名的1555年奧格斯堡帝國議會(Reichstag zu Augsburg)上通過審議並被發布,帝國行政區制度也得以初步成型。然而,該制度作為一套在帝國等級和皇帝之間運作的系統,其地位來自於帝國執行法令出現前後的二者(即帝國等級和皇帝)的權力關係,且跟隨時代的變遷而變化。例如,在制度創立初期,防衛任務在其管轄範圍以外,但是在帝國晚期,帝國行政區也要擔負起防衛職責。尤其是在與法國接壤的地區,行政區軍隊代替已成為哈布斯堡部曲的帝國軍隊,成為帝國防禦的主力部隊。

譯註19:

騎士同盟(Ritterbündnis)與比武騎士結社(Turniergesellschaft)均屬於一種中世紀晚期的貴族團體(Adelsgesellschaft),是帶有強烈的中世紀騎士文化色彩的宣誓聯盟(Einung),但這並不代表它們成員的身份都必須屬於騎士,或者團體的主要活動是騎士比武。這兩類團體的內涵比它們的名字要更廣一些,它們的成員身份大多來自帝國內的下級貴族,例如實力弱小的伯爵、領主(Herr)和騎士等等(少數情況下存在由一些諸侯組成的比武騎士結社,但都包含特定的政治目的)。絕大部分騎士同盟和比武騎士結社出現於14世紀30年代,出現的背景正是中世紀市民階層在經濟和文化上快速發展(例如漢薩城市同盟,萊茵河沿岸諸富裕的城市等),以及各諸侯領地內逐漸加強的領邦化(Territorialisierung)趨勢。因此,經濟和政治勢力均相對弱小的下級貴族們面對上下兩個不同階層的「壓力」,採取抱團取暖的策略,逐漸形成了有別於城市同盟(St?dtebund)與選侯團(Kurverein)的聯合組織。自卡爾四世統治晚期開始,騎士同盟和比武騎士結社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這些聯盟團體分布區域主要集中於弗蘭肯與施瓦本地區,以及萊茵河流域,尤其是那些邦君力量薄弱的地方。騎士同盟和比武騎士結社在15世紀下半葉各達到了其發展的最高峰,不過隨著15世紀末帝國改革(Reichsreform)的成果初見端倪——對私戰行為的普遍禁止(即永久領地和平法令,Ewiger Landfrieden)與帝國樞密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的建立,導致這些下級貴族的聯合團體逐漸式微;再加上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使得團體內部也出現了宗派對立的局面,最終使得騎士同盟和比武騎士結社這些組織於16世紀上半葉逐漸消失。儘管這些下級貴族的聯盟不復存在了,但是隨著帝國等級運動的發展,在1577年終於出現了可以代替舊的聯盟形式的一個新的下級貴族身份——帝國騎士等級(Reichsritterschaft, corpus equestre),隨之而來的還有帝國在近代出現了新的行政區劃——騎士行政區(Ritterkreis)與騎士邦(Ritterkanton);與此同時,騎士同盟與比武騎士結社中許多古老的元素也繼續留存在這一新的等級當中。

譯註20:

在中世紀的中歐,城市的領地布局從外到內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最外層的即是領地的邊界,但是這一條邊界並不是簡單的封閉曲線,而是一片防禦區域,區域的最外側會存在著標識界限的界樁(Grenzpfahl/Friedenspfal)。這外層區域內一般分布著具備軍事防禦功能的邊防工事(Landwehr),主要包括路堤或水堤、土牆、圍籬、鹿砦、壕溝(有時會是河溝)、陷阱,還有一些堡壘、塔樓以及具備瞭望功能的磨坊,有時甚至還包括便於士兵巡邏或者守衛的道路。在邊防工事區域之後,是一大片廣闊的城市農地(Stadtflur)。在這塊農地上面,存在著許多農田、牧場、樹林,還有在這些地方生活的農民,以及少數手工業者;除此以外,還有部分貴族(例如伯爵、領主、騎士等)和他們居住的城堡或要塞,有時還存在著教堂、修道院以及在其中修行的神職人員。而在這一片地區的中心,才是我們熟悉的被高大而牢固的城牆以及護城河所保護的城市中心區域——即市民們所居住的地方,在此核心地區便是市政廳和市內的教堂。

而文中提及的Pfa(h)lbürger,指的便是居住在城牆之外的城市農地上,卻具有市民權資格的農民,因為他們生活在城市領地的界樁以內,所以可翻譯為樁內市民。樁內市民雖然與城市建立了類似市民權的關係,但都基本生活在農村。他們若想獲得市民的身份,就得支付一定數量的准入費用,向城市宣誓效忠,並且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保持他們的市民身份。尤其是他們要接受城市的司法管轄。為了加強與城市之間的聯繫,他們可以購買應稅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有時還要提供擔保人;在某些時候他們還必須居住在城市裡。此外,樁內市民每年要繳納固定的稅款,有時比城市的財產稅還要高,同時也可能有義務參加兵役。為此,他們有權與城市市民享有相同的權利。他們通常都是富人,屬於一種「鄉村貴族(Dorfpatriziat)」,但他們往往也是隸屬於領主們的非自由民(Eigenleute),或者在納稅義務方面有其它的從屬關係,從而導致公認的市民權與現有的僕從地位發生衝突,後者會受到有利於城市管轄權的司法豁免權利以及免除依附農(H?rige)納稅權利的侵害。

譯註21:

一里地禁區(Bannmeile)是自12世紀起,德意志城市圍繞城牆,在其四周划出半徑長達約一德制里(Meile)(有的時候甚至多達數里)的一片為了保護城市集市和集市遊客的禁區。一里地禁區受所在城市法院管轄,並適用城市的法律以及更高級別的和平法令,確保城市的秩序並安全護送往來城市的人員。專門用來適用於一里地禁區的法律((Bann)meilenrecht),屬於一種城市特權,是一種是針對多種行業和貿易行為的經商禁令(Gewerbebann) 和市場強制令(Marktzwang):城市為了維護在手工業、貿易等商業領域相對於城外鄉村的經濟利益和壟斷地位,除了一年當中少數宗教節慶或者年市集會等活動外,在城外的禁區(基本都是鄉村)內禁止人們從事貿易、飯館、客棧以及手工業等行業的生意,尤其是麥芽酒和啤酒的釀造作坊以及與之相關的酒館;同時禁區內的農村居民被強迫只得從城市那裡購買所需要的手工品和食鹽,另一方面這些農民又被要求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糧食與牲畜給城市,而且不得高價銷往其它城市。

隨著原本意義的延伸,一里地禁區的中心可以不僅僅是城市,還能包括城堡、集市、磨坊,甚至還有釀酒或者麵包作坊;此外,一里地禁區一詞有時也與城市法管轄地(Weichbild)同義。而到了現在,Bannmeile指的則是像在德國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州議會以及聯邦憲法法院這樣的司法機構四周設立的禁止公眾集會、示威遊行等活動的區域,也被成為禁令保護區。

此外,此處的里(Meile),並不是當今熟知的公里或者英里,也不同於歐洲古時的計量單位里格(league),而是德制的里,根據不同地區和不同的歷史時期,度量長度也會不一樣,一般來說中北歐大部分地區都在7.5公里左右,但像在萊比錫、黑森-卡塞爾地區,則超過了9公里,而瑞典、芬蘭和挪威等北歐國家甚至達到了10-11公里。

譯註22:

本文作者此處想要說明的是,卡爾四世的和平政策在其死後並未立刻「人亡政息」,但是由於該政策十分依賴於執政者的能力與威望,所以並不能有效地持續下去。從作者的角度來看,卡爾四世的和平政策在1389年之後才失效。

雖然卡爾四世早在1378年就已經去世了,但是他的繼任者文策爾在其執政的前十年,在調解諸侯與城市之間的衝突時並未拋棄卡爾四世時期的執政思路。文策爾在14世紀80年代面對德意志錯綜複雜的政治局面,依然選擇採取把諸侯和城市雙方概括到局限於一定範圍內的區域性領地和平法令或條約當中的策略,緩和雙方矛盾的同時企圖瓦解大型城市同盟內部的團結。文策爾分別在1384年的海德堡與1387年的梅爾根特海姆分別通過協議政策(Stallungspolitik)將諸侯和城市各方重新拉回到談判桌前,簽訂具有一定期限的領地和平條約,即是延續卡爾四世策略的一種體現。

然而,一方面因為城市同盟對帝國的不信任,以及諸侯的自利態度,另一方面更因為文策爾本人在性格、能力乃至威望等方面較其父親有著明顯的差距,卡爾四世的政策最終無法成功。諸侯與城市之間的矛盾仍然在不斷積累,最終的結果就是城市一方於1387-1389年間爆發的城市戰爭中戰敗,文策爾在隨後頒布的《埃格爾帝國領地和平法令》解散南德城市同盟。表面上看似諸侯方面獲得了勝利,國王也最終能建立全帝國範圍的領地和平法令,但實際上卻是卡爾四世和平政策失敗的證明。在此之後,文策爾幾乎完全放棄了自己建立的帝國領地和平政策,反而轉向了自己家族的領地利益,而且城市的經濟與政治力量並未被摧毀,施瓦本在1390年就出現了規模較小的城市同盟,在北德地區漢薩同盟也繼續發揮著自己超民族的經濟與政治實力。

因此1389年局面的出現,不僅是因為城市方面政治力量弱小,不足以抗衡帝國強大諸侯的聯盟,同時也因為卡爾四世反城市同盟立場的和平政策尚能繼續發揮作用,可以緩和城市與諸侯間的衝突,但也正是由於這種政治策略太依賴於君主的個人能力與威望,倘若後繼者能力不足,這一政策遲早會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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