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一方不反对辩方申请部分讼费

全国政协委员兼香港资源控股前主席黄英豪,涉嫌于2009年贿赂时任海域化工副主席兼执行董事许浩明,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受审,区域法院法官今年初裁定黄罪名不成立。黄英豪的代表律师今早向法庭申请讼费,但律政司一方反对辩方申请部分在高院进行聆讯的讼费。法官听罢双方陈辞,押后裁决。

黄英豪透过代表律师今早向法庭申请讼费。资料图片

黄英豪原与徐传顺及公司前董事尹应能同被列为被告,惟控方于预审时撤销针对3人的串谋行贿控罪,徐、尹二人即时获释。案件在高院排期审讯时,高院法官认为本案牵涉的公司法争议繁多而复杂,不适宜由陪审团审理,遂将案发还至区院审讯。

代表黄英豪的大律师要求法庭向律政司颁令支付辩方3名大律师的讼费,并解释由于他在案件途中接手,加上本案案情复杂,他需挽留旧有律师团成员协助他尽快上手,故辩方实际动员超过3名大律师及各自的团队协助。另外,代表尹应能的大律师今亦申请讼费。

律政司一方不反对辩方申请讼费,但反对律政司向辩方支付高院处理本案时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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