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议员李建志等人,违法在云林、彰化等多处乡镇非法掩埋事业废弃物,被查获的数量约1万5千吨,台南高分院改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8月,并科罚金480万元,其中徒刑部分8个月得易科罚金。(图/记者林悦摄)

▲云林县议员李建志等人,违法在云林、彰化等多处乡镇非法掩埋事业废弃物,被查获的数量约1万5千吨,台南高分院改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8月,并科罚金480万元,其中徒刑部分8个月得易科罚金。(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云林县议员李建志等人,违法在云林、彰化等多处乡镇非法掩埋事业废弃物,被查获的数量约1万5千吨,一审李被以违反废弃物清理法重判8年2月,李等人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4月18日审结,改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8月,并科罚金480万元,其中徒刑部分8个月得易科罚金。

判决书指出,本案被告等依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等罪,判李建志有期徒刑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480万元(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另得易科罚金部分,维持原判决所定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沈清胜有期徒刑4年8月(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另得易科罚金部分,维持原判决所处有期徒刑6月);张耀文、翁水上均有期徒刑2年2月;林益豪有期徒刑1年10月。

李建志为云林县议会第15、16、17、18、19届(任期自2002年3月1日起迄今)议员,并为台湾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自99年12月7日起领有云林县政府核发之乙级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许可证,下称富仕得公司)之实际负责人及最大股东,实际负责执行富仕得公司之营运。沈清胜领有甲级废弃物处理技术员之证照,具废弃物处理之专业知识,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担任富仕得公司之经理。张耀文自2009年7月16日起担任云林县议会秘书长,于2008、2009年间投资入股富仕得公司新台币(下同)200万元,占股份数6.667%;翁水上自2010年3月1日起迄今担任云林县议会第17、18、19届之议员,于2008、2009年间投资入股富仕得公司250万元,占股份数10%;林益豪为前斗六市民代表,亦为李建志服务处助理,自2009、2010年间投资入股富仕得公司70万元,占股份数1.867%。

李建志、沈清胜2人均明知富仕得公司应依核发之处理许可证内容,将该公司收取之D类一般事业废弃物(含有机性污泥、无机性污泥、污泥混合物、非有害废集尘灰或其混合物、金属冶炼炉渣共5种),以添加水、固化剂、水泥等方式固化处理为水泥砖、消波块、路缘石、控制性低强度抗压性材料(用途:模型预铸消波块、路缘石)等产品后,始得外运出厂。竟为节省成本,获取利益,未依处理许可证所规范许可处理之方式,透过「新益行」负责人张添益(已判决确定)觅得非法土尾场(废弃物外运弃置之地点)后,再与富仕得公司签订虚伪不实之水泥制品买卖契约书、土石买卖契约书掩饰,而自2011年2月间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先后将未经合法固化处理、抗压强度不足之污泥等一般事业废弃物,雇佣未经领有合法废弃物清除许可文件之曳引车、混凝土车司机非法清理、外运,分别回填至云林县、彰化等多处,非法外运废弃物重量合计达1万4879点47公吨。

张耀文、翁水上、林益豪3人均明知李建志、沈清胜外运未合法固化处理之废弃物回填他处,且富仕得公司经环保署中区督察大队多次派员稽察发现违法,环保署发函要求云林县政府依法废止该公司之废弃物处理许可证。张耀文等3人得知后,受李建志请托,向立委等人陈情等手法借故拖延时程,继续非法外运回填废弃物以牟取不法利益,张、翁、林则自其中分取富仕得公司股东分红。

李建志、沈清胜共同违反废弃物清理法,对所收受之废弃物作不实申报、共同开具虚伪之事业废弃物「妥善处理纪录文件」,以诈取清除公司处理费、以不实发票逃漏税。

二审合议庭认为被告李建志等人共同犯废弃物清理法非法清理废弃物罪(李建志、沈清胜均各9罪;张耀文、翁水上及林益豪均各4罪)。另李建志、沈清胜共同犯废弃物清理法申报不实罪(各1罪)、犯废弃物清理法开具虚伪证明罪(均各9罪)。及李建志犯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3罪),均事证明确,应予论罪科刑。原判决除因部分事实适用法律有所违误,应予撤销外,其他部分认事用法均无不合,量刑亦属妥适,应予维持,并驳回被告及检察官之上诉。

合议庭认为被告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以合法掩饰非法,长期非法外运大量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弃置、回填,严重破坏卫生环境,影响云林、彰化地区居民身心健康至巨。大量外运弃置废弃物,迄今已历7年,犹未清除完毕,势非由政府出面,无以完全回复,被告等人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予以严惩无以端正不法,并回应居民环境卫生之殷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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