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留学生,相信大家在国外或香港的警匪影视作品中,都有看到过警察审问疑犯时的这样一个经典的片段:通常,疑犯会坐在一个冰冷的黑房间,头上晃动的一盏台灯,然后镜头会切到一张严肃的面孔,并开始告诫他: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美国警察逮捕疑犯,明明就是想疑犯快点招供,怎么还总是先告诉疑犯他有权利保持沉默呢?这不是自己拆自己台吗?

其实,这一段话的背后是源自一个55年前的强奸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的故事。我们知道,破案率是阿Sir们的KPI(业绩考核)之一,而口供在美国又有著极强的证明力。所以在美国早期的执法过程中,警方往往为了提高破案率,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惯用做法就是以各种「手段」,强迫疑犯认罪。什么不让吃饭、喝水、上厕所、鞭抽、踢打都是他们最爱的审讯方式。于是刑讯逼供逐渐便成了当时美国执法中的普遍现象,并且一直未得到改善。

而这种警方践踏正当权利、不当执法的行为在美国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发生改变......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年仅23岁的墨西哥裔小混混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晚上正在亚利桑那州的凤凰城内游荡。他看见一名女孩下班并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便心生歹念,以暴力的手段将女孩劫持并强奸了。案发10天后,一群警察找到了混混米兰达,二话不说拷上就带回了警局。

埃内斯托·米兰达的入案照

到了警局,警方首先组织受害人的现场辨认,然后便开始讯问。整个询问过程可以说非常顺利,警察们还没有到「刑讯逼供」的阶段,配合警方审问工作的米兰达就直接把罪给认了。于是,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一份全程只花了2个小时的认罪书便「出炉」了。

而这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告知米兰达拥有什么权利,米兰达他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他签字行为就像一个不审题就填空的考生。

可实际上,在书面供词的认罪书前,有一段话:「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但没有人重视这段话。

接著,这份认罪书便被递到了亚利桑那州的法院,法院也不假思索地给米兰达叛了个20-30年的有期徒刑。

到这里,本以为故事就该结束了。可戏剧性的一刻,竟神奇的发生了。米兰达的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发现了翻案的关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他告知米兰达这份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认为这违反了宪法的第5条修正案中的「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一款。因此判决可以不作数。米兰达听说后很高兴,并以此事由勇敢地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莫尔律师以及致力于保护公民权利的美国民主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简称ACLU)的帮助下,他成功地把案子闹到了最高联邦法院去。

受理「米兰达案」的首席大法官

当时最高法院时任首席大法官是厄尔·沃伦(Earl Warren)。沃伦主导下的最高法院一直有关注到警察部门执法上存在普遍问题和缺陷,并力图对执法程序的变革做出贡献。而米兰达一案,正是解决多年来,美国执法程序问题的一道缺口。所以沃伦大法官同意听审这个案子。历经法官们一系列的讨论后,他们判决米兰达胜诉。1966年6月13日,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4的表决结果——裁定推翻原审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开始奇怪了。为何要推翻原审判决?这件事从上述情况来看,米兰达对此事可是供认不讳的,并且认罪过程中警方也没有对他「施暴」呀?难道就因为警察的「不告知权利」,犯人就可以逃脱惩罚了吗?别急,故事并没有结束。因为法院认为,虽没有实际存在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但警察审问的「小黑屋」却对嫌疑人的心理带来了无形的压力,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因此「认罪书」无效。可虽说推翻了原审判决,但米兰达的结局也并不是大家以为的就此逃之夭夭。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判决过后,警方成功找到了供词以外的足够证据,最后一举将米兰达定罪。但是经「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法院 (Miranda v. Arizona)」一案,为了防止更多犯人因为不当执法而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美国警察便「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这一段告知被捕疑犯正当权利的通知正式纳入了警方执法的程序当中去,每一次逮捕疑犯时都第一时间告知疑犯他的正当权利。这一段告示因此也被称作「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或「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米兰达权利 或 米兰达警告


? 那如果警察不说米兰达警告会怎样?

也许有人会觉得,如果碰到警察的没有读米兰达警告,是不是就是违宪了?

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的。这里存在著两个前提:一个是当你被警方控制,自由受限时,还有一个就是有被警察询问。比如说,如果你被警察抓了关在警车里,或直接被摁倒扣地上了,他没有给你念「米兰达权利」就直接问你问题的话,那么这个执法程序是不合法的。你以后有权撤销这个case。但是,如果警察把你抓了,虽控制了你的自由,但在警车上一言不发,啥也不问。即便在抓你的过程中没有宣告「米兰达权利」,你也不能撤销这个case。因为不存在「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这件事。

通常警方都会拿著一个小卡片,向你宣读米兰达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警察在控制你自由时,在审问前没有给你读米兰达警告,你可以申请案件不进入司法程序。而如果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完全地履行了此项义务,法院在判决中就很少会因供述不自愿而不采信警方证据。也就是那一句,你所说的每一句都会成为呈堂证供啦!

另外,正如学姐之前文章中提到的,美国警察其实更会玩「心理战」。也就是他们往往会通过一些你不注意的形式,诱导你说出对你不利的证言(毕竟,美国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引导供词」啊)。

比如,如果某人没有被警方拘留,那警察与他的「谈话」就不需要米兰达警告,任何人说的任何话都可以在审判中使用。所以,警察经常会避免逮捕人这一举动,并向他们明确表示他们可以自由行动,这样他们就不必发出米兰达警告。然后他们就可以在各种「闲谈」中获得到他们一直想要的证据后,然后再逮捕嫌疑人。

因此,如果你没有被逮捕,只是被警方拦下时,你需要回答警察的问题吗?其实是不需要的。而就算你被逮捕了,你也不需要回答任何问题,因为「米兰达权利」赋予了你「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什么时候开始说话?等你的律师来了再说。对了,目前「米兰达权利」只适用于英美法系,不适用大陆法系。所以如果各位在国内犯了事,还是要尽量配合警方工作,「如实回答」警方问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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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的口头禅「你有权保持沉默」,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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