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提要:

1983年Dr. Marius Barnard開發重疾險的初衷,保證病人在術後康復期間有充足的資金保證家庭的生活不被改變,並在1995年引入中國。

故事也由此開始

在重疾險引進之初,各家公司都以較為謹慎的態度來設計和銷售重疾險,保障病種較少,並且承保額度較低,覈保也較為嚴格。與此同時,各家保險公司重疾險產品對「重大疾病」既沒有統一的定義,也沒有核心病種,保障範圍和除外責任千差萬別,消費者購買和理賠時常常會遇到各種問題。

友邦

2006年,發生了著名的友邦重疾險事件

直到2006年1月20日,6位客戶發現購買的《友邦守護神兩全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條款太過苛刻,需要達到的理賠條件太過苛刻,以其存在明顯欺詐內容為由,要求全額退保。此事件由於媒體的報道迅速演變成了一場全國性的對重大疾病保險質疑風波,並驚動了監管高層。

投保人質疑:重疾險保死不保生?

事情的起因源於一篇網路文章。2005年12月,一名自稱買了友邦重大疾病保險的人寫了一篇網路文章――《在中國千萬不要買保險》,聲稱「重疾險保死不保病」。作者稱,他在請教了一位醫生朋友之後發現,保險合同條款中有大量與醫學常識不符合之處。「這個保險不是保大病的,是保死的,這些條款,你要是符合了,就非死不可,不可能在活著的時候領到賠償金……」

深圳友邦不接受「全額退還保費」的要求,6位客戶將深圳友邦告上了法庭。

重疾險事件最後以和解告終,該事件也提醒了消費者應當理性面對保險產品,督促了保險公司在提供產品和服務時的自律原則。同時也引發了監管層面對於重疾險的關注。

次年2007年,發生了中國重大疾病保險史上的一個重大轉折

銀保監

2007年4月3日,在保監會(現在的銀保監)的指導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組成「重疾險專家委員會」,並制訂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對重疾險產品中最常見的25種疾病的表述和相關保險術語進行了統一,做了明確規範。同時保監會要求,自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新開發的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範圍必須包括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6種疾病,防止重疾險產品華而不實。

就是說只要叫重大疾病保險,就必須包含:

  • 惡性腫瘤
  • 急性心肌梗塞
  • 腦中風後遺症、
  •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這6種重大疾病的患病率、致死率極高,也是重疾理賠概率最高的,前25種重大疾病涵蓋了重大疾病90%以上的發病率。

目前我們所看到的重大疾病保險,它們的前25種重疾的定義都是統一的。簡而言之,只要是重疾險,無論「大公司」、「小公司」、「新公司」、「老公司」的條款和理賠標準都一樣。

重疾:6+19

部分保險公司在原定義基礎上做了限制,在不改變表述的同時加了一些限定條件。比如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老年癡呆和拳王阿里得的病。這兩種疾病通常高發於老年人羣,而部分保險公司對此作了限制,70周歲以後發生就不予理賠。

這是我們應該要注意的地方。

確診就能理賠?

有人說重大疾病保險確診即可理賠,而實際上按保險條款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確診就能理賠?
部分重疾條款

看到這裡,可能你會發現:

重大疾病保險的確不是「確診即理賠」的保險。因為除了確診重大疾病之外,它還保障「重大手術」和「重度失能狀態」,保障範圍遠大於「確診即理賠」。

僅僅用「確診即理賠」來解讀,實在是小覷了重大疾病保險。

輕症

2007年《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出臺後,圍繞重疾數量和種類的競爭告一段落。

同年,信誠人壽率先創新,在保險責任中加入了輕度重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輕症」。

此後各家公司爭相效仿,紛紛在產品中加入輕症責任,從早期的10種左右,到今天動輒30-50種。

然而,輕症的「輕」是相對於重大疾病而言。

雖然叫輕症,但是對於覺得大多數普通人而言,輕症絕對不「輕」

  • 輕症:重大疾病的早期或輕度表現

1.惡性腫瘤&非危及生命的惡性病變

惡性腫瘤和早期惡性病變

對比一下就可以發現,其實重疾除外的責任就是相對比較輕的癌症,然後輕症裡面又把重疾除外的責任作為輕症責任又重新找回來了。

2.冠狀動脈搭橋術&冠狀動脈介入術

冠狀動脈和冠狀動脈介入術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和體檢的普及,我們有更多的機會能夠早發現早治療,也不會達到非常嚴重的地步。因此保障的輕症是否是高發輕症,是否足夠全面,對我們來說更加有意義。

  • 高發輕症

輕症不像重疾有官方《規範》,不同產品的輕症種類和定義沒有統一標準。我們可以通過與高發重疾的關係來判斷這些輕症責任是否重要,如果6種最高發的重疾對應的輕症都有涵蓋,那這樣的輕症責任應當可以算是保質保量的

核心輕症

在這6種核心輕症方面,大多數重疾險的定義和理賠條件都是差不多的。

對應輕症中極早期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輕微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介入術這四項主要針對癌症前期、心血管前期、腦血管前期和輕度腦溢血、腦中風,在日常生活中確實經常碰到。

此外,慢性腎功能障礙、可逆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肝臟手術、單側肺臟切除、心臟瓣膜介入手術(非開胸)、主動脈內手術(非開胸)、單側腎臟切除、膽道重建手術也是常見的輕症責任,也可以作為評估一款產品輕症責任是否齊全的標準。

高發輕症

其中橙色字體標註出來的是理賠中概率較高或生活中經常聽到的。另外像植入人工耳蝸,角膜移植,中度帕金森,中度阿爾茨海默病,同樣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經常碰到。

輕症作為一大創新,彌補了重疾的不足,再加上輕症豁免,對我們來說更加有意義。

中症

對比輕症,我們可以把輕症理解為重疾的極早期表現,還沒有達到危及生命的程度。而中症則介於輕症與重疾之間,比輕症略重,但尚未達到重疾的程度。

由於中症出現的時間比較短,同時擁有中症責任的產品也是非常少,具體產品具體分析,這裡我們就不多做講解了。

科技在發展,重疾險也在進步,沒有什麼是一成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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