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節鬧完

  這個年算是正式過完了

  相信大家的生活已經從節日氣氛中徹底走出來

  迴歸了平時正常的工作生活節奏

  說到工作,小編想問,節後這段時間,你身邊有同事離職嗎?俗話說“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歲末年初,既是辭舊迎新之際,也是勞動者離職高峯。

  各種原因,可能是員工認爲不契合公司發展理念或企業文化,想換個環境換種心情;亦可能是員工爲了更好的個人待遇和更好的職業發展空間而選擇“跳槽”,等等…..

  當然,不論是何種原因選擇離職,大家都希望能好聚好散,但現實往往不盡如人意,離職過程中經常會引發這樣或那樣的法律糾紛。

  今天,小編將爲大家介紹以下兩種糾紛情況:

  糾 紛 一

  離職了,年終獎究竟還有沒有?

  案 例

  A於2016年1月入職公司,2017年12月因公司結構撤併而被辭退,離職後其瞭解到公司在2018年3月發放了2017年年終獎。

  > A認爲:2017年自己爲公司工作了快一年,離職並非自己本意,作爲回報和獎勵,自己也應拿到年終獎。

  > 公司認爲:只有發放時仍在職且考覈合格的員工纔有資格獲得年終獎,A不符合領取條件。

  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 官 觀 點

  工資分配遵循的是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年終獎金通常是固定薪酬外,企業爲激勵員工,根據企業績效及員工表現而採取的一種獎勵手段。對於年終獎是否應予發放、如何發放,首先應看雙方勞動合同是否有約定。

  如果合同有約定,那麼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即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那麼就需看依法制定的集體合同或公司薪酬制度是否有明確規定。對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薪酬制度,工會或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如果對於年終獎金既無合同約定,也無制度規定的,那麼其發放與否、具體的發放標準以及發放條件,用人單位有相應的自主權。

  當然,權利也不得濫用。對於用人單位設定了發放條件,但爲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發放條件成就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視爲條件已成就。因此,離職後是否還能領取年終獎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所以,A能否獲得年終獎需根據具體案情確定。

  小編

  建議

  離職需謹慎,考慮應周全。

  糾 紛 二

  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是否要負責?

  案 例

  B因家庭原因,於2018年3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準許了B的辭職申請,但要求B進行交接。因爲公司備用金移交過程出現了一些問題,公司要求B全額返還,否則不予辦理退工手續。B則堅持備用金有部分已用於工作,無法返還。因B公司遲遲不辦退工,又扣押B的勞動手冊,導致B錯失了好的就業機會。

  法 官 觀 點

  一般而言,勞動者提出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應在離職前辦妥交接手續。用人單位則應當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給勞動者造成實際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B應在提出辭職的30天內辦妥備用金移交手續。雙方因備用金髮生爭議應協商解決或通過仲裁等途徑解決,現,公司未按照相關規定爲B辦妥退工手續,扣押其勞動手冊,違反法律規定,對B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小編

  建議

  在職期間領用物資、資金手續應齊全,離職時應交接清楚,避免不必要爭議。

  總之,不論是堅守崗位穩步發展,還是跳槽另謀高就,都要秉持誠信原則,堅守法律底線。在這裏,小編也希望大家在事業上順順利利。畢竟,沒有麻煩,開開心心纔是最好的!

  供稿:民三庭 喬蓓華

  民三庭 張 曦

  文案:民三庭 張 曦

  責任編輯:網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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