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审理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等人前所涉红火案,昨(12)日进行辩论,辜仲谅强调,自己没在红火案拿到一毛钱,也没款项进到他帐户,更何况此案是授权前妹婿陈俊哲等人管理,他对于结构债交易情形并不知道,律师团则指出,一审对辜仲谅遭控未经中信董事会同意就出售结构债的部分至今未判决,程序有瑕疵且违法,要求由台北地院进行补充判决。

辜仲谅指出,检方指控他有不法意图,未经董事会出售结构债,但过了这么多年,庭上应该发现,他没有拿到一毛钱,款项也没有到他户头,辜仲谅强调,他不知道红火公司,整个交易情形也不知道,结构债卖给红火也不知道,辜仲谅向法官说,卖结构债是不必经过董事会,国外的金融机构也是如此,因为卖结构债是没有风险的,有一个机制会自动产生。

辜仲谅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希望陈俊哲出面说明事实,并强调自己绝没做对不起中信金控的事情,因为「是家里的钱何必偷」,辜仲谅还说,如果自己讲得不对,陈俊哲直接就能在越洋视讯讲他一大堆了,但日前高院安排陈俊哲在美隔海视讯作证,陈俊哲并没有现身,此外,辜仲谅打算在今年8月下旬,以棒协理事长身分带领中华成棒队到印尼雅加达参加亚运,昨也声请解除限制出境。

此案是特侦组在2009年认辜仲谅未经中信银行董事会同意,指示银行同仁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因而涉犯对中信银行的背信行为,造成中信银行受有美金3,047万的损失,辜仲谅的律师团认为,全案审理至今有严重的程序瑕疵,应由北院另行补充判决。

律师团指出,一审台北地院认为中信银行当年配合中信金控转投资兆丰金控的计划进行而出售结构债,辜仲谅应该没有任何不法意图,但辜仲谅与陈俊哲在确定红火公司获利美金3,047万元后,共同另行起意挪用、侵占其中美金957万元的部分,是对中信银行的背信行为。

辜仲谅委任的叶建廷律师指出,原本起诉犯罪事实为辜仲谅对中信银行背信造成美金3,047万的损失,但第一审法院则认为被告另行起意侵占挪用美金957万元背信,这是2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且第一审法院就原起诉的犯罪事实既然没有判决无罪,也没在判决理由中有所交待,因此原本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在没有第一审判决的情况下,自己认定辜仲谅没有经过董事会就出售结构债而涉及背信罪,在诉讼程序上已经完全违法。

辜仲谅的律师表示,在更一审辩论的前夕发现过去法院诉讼程序上的重大瑕疵,昨当庭建议法院,在本案缺乏一审法院对原起诉事实下判决的情况,为了避免更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判决而导致判决不合法,高院应该立即请台北地方法院对特侦组起诉辜仲谅的部分进行补充判决,之后高院更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才能完善处理所有的诉讼程序。

红火案昨天的更一审辩论,针对辜仲谅的及张明田的部分均已经辩论完,辜仲谅强调并未涉及不法、红火案款项并未入他帐户,律师团强调,依据证据应判辜仲谅无罪,高院预计7月13日继续就其他被告部分进行最后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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