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遭到他人傷害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如果傷情經鑒定達到輕傷以上,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傷情鑒定一般在涉及刑案時才需要。

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必須要以證據為依據。如果沒有傷情鑒定,可以以醫院診斷證明、相關票據為依據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乃至精神損害賠償;但無法主張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傷情嚴重,可以對傷情進行鑒定。傷情屬於輕微傷的,仍屬於民案範疇,只有達到輕傷乃至重傷,才轉化為刑案。

可見,傷情程度是一個事實問題,而傷情鑒定是對已發生事實的證明。通過鑒定,可以將客觀真實轉化為法律真實,從而具有了訴訟法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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