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8

意思能力清楚时先行约定 同性伴侣适用

〔记者吴政峰、李欣芳/综合报导〕行政院二十七日通过民法「意定监护制度」修正案,民众只要在受监护宣告前,与信任的人签下意定监护契约,就可以在受监护宣告后,由该人担任监护人,相较于现在仅能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可降低法院代选任监护人的成本,且更具弹性。

比现行法院指定更弹性

法务部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定之成年监护」制度运作多年,惟欠缺「意定监护」制度,相较于德国、美国、英国及日本等先进国家均有此制度,我国有必要与时俱进,以因应高龄社会来临,期可减少身心照护及财产管理争议,有助于正面维系家庭关系及补充法定成年监护不足问题。

意定监护共增修十条民法,主要为意定监护受任人、辅助人、利害关系人均得为当事人声请监护宣告;受任人为数人时,除约定为分别执行职务外,应共同执行职务。

此外,意定监护契约的订立与变更,采要式方式,即签下白纸黑字契约,且须经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才能成立,不过,要在当事人受监护宣告时,始发生效力。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表示,成人监护制度早年叫做「禁治产」,现在叫做「监护宣告」,若成年人有精神障碍、失智症或其他缺陷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时,由法院选择配偶、亲属等一定范围内的人选担任其监护人。

陈明堂说,这次修法新增「意定监护」制度,也就是在本人意思能力清楚时,就可先约定好未来的监护人,监护人人选同性伴侣也可适用。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钟瑞兰指出,台湾已进入高龄社会,六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十二人就有一人失智,随著高龄人口的增加,须有更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这次修法新增意定监护制度,就是「自己的监护人自己选」。

钟瑞兰说明,草案规定,本人在意思清楚时,先与指定的受任人订下意定监护契约,并经过公证人公证,做成公证书后,七天内通知本人所在地的法院,等到未来本人发生丧失意思能力状况,经过法院宣告后,契约正式生效,由受任人担任监护人。

草案也明定,若有事实可认定意定监护的受任人不利于本人,或有不适任的状况(如犯罪、诈骗等行为),法院可依职权选定监护人,不受意定监护契约的限制,意定监护契约订立后,当事人于法院为监护宣告前,可随时撤回。

  • 因应高龄社会,行政院通过民法「意定监护制度」修正案。(资料照)

    因应高龄社会,行政院通过民法「意定监护制度」修正案。(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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