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桓/律师

台湾如今已经逐步迈向高龄化社会,同时也衍生出许多失智、失能、瘫痪等长者的财产处分问题,又全台法院平均每年新增六千多件监护宣告案件,然而大多数长者的财产管理与生活照料多由家人处理,且超过90%的监护人多为子女或亲属,然而这些监护人未必善于管理财产或熟知监护人的责任,甚至有些不孝子女认为这些财产早晚是自己的,擅自将受监护人的财产挪为己用,未能真正保护长者权利。

因此,立法院于今年5月24日三读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新增了第1113-2至1113-10等9条条文,使长者可以在意识清楚时,事先自由选定任何人为自己将来的监护人,让「自己的监护,自己决定」,以期更有效地保护失能长者的权益。以下先简要说明监护宣告制度,再介绍意定监护的新规范。

• 何谓「监护宣告」?

先来说说「监护」这两个字?很多人听到「监护」一词,常会联想到在电视剧或是电影上的离婚剧情中看到夫妻双方争夺小孩的「监护权」的桥段,也就是争取可以管教、照顾小孩,为小孩行使、允许或承认法律行为的权利。但其实对小孩的管教照顾,在民法上称之为「亲权」,而代替小孩为法律行为或是承认其法律行为(例如准许小孩买东西,买卖契约使能生效),则是「法定代理权」,两者都并非「监护权」或者「监护」概念。

那么,究竟什么是监护宣告的「监护」?要回答此一问题必须先厘清「行为能力」的概念。

我们看到民法第14条规定:「对于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监护之宣告。」、以及第15条规定「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一般成年人都能够透过表达完整意思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有完全行为能力,但长者因失智、失能、瘫痪或其他精神上有特殊状况而可能无法明确将自己的想法表达于外,因此不适合拥有处分自己财产的完整权利,也就是成为了「无行为能力人」。

而所谓「监护宣告」就是在长者因上述特殊情况,使其无法为完整意思,因而法院为了保护其权益,以监护宣告成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不能以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财产。又修法前监护宣告下「监护人」则是指长者受监护宣告时,由法院决定为他代为管理财产的人。

• 意定监护制度概说

监护人的人选直接关系到长者的财产权利,必须审慎选择。在成年人监护的现行制度下,法院为监护宣告在选择长者的监护人时,会依民法第1111条第1项,就配偶、四亲等内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的其他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选定一人或数人作为监护人。

这样的制度虽然可以确保监护人的人选控制,但也有许多的问题。首先,实务上法院收到监护宣告的声请时,本人通常已经处于无意识或意识不清的无行为能力状态,无法明确表达究竟谁比较适合做为自己的监护人。

由于监护人完全掌握本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倘若本人拥有巨额财产,便容易发生本人的亲属之间为争夺监护权而僵持不下甚至撕破脸的情形,于是争产问题就提前在此上演了。

再者,由法院选择的监护人可能并不完全有利于本人。例如笔者自己曾经协助一位奶奶预立遗嘱,后来奶奶失智衍生了监护宣告之财产管理问题,但子女远在国外,此时有一位伴随自己数十年的老友,而由于该名老友与他并没有亲属关系,法院无法选择这位他在台湾最信任的人为她处理财产,反而选择在台与她并不常往来的一位亲戚为她管理财产,后来子女来台探亲竟发现大部分财产被这名亲戚不当挪用,因而衍生相关争讼。

又例如近来热议的同性伴侣问题,虽然台湾目前已经修法通过使同性伴侣能够结婚,但倘若某对同性伴侣尚未结婚就算长久居住,对彼此极为信赖,因为双方无亲属关系,也不能成为彼此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而使长者能够在意识清楚,就先自行决定自己将来的监护人,应由谁担任。

根据三读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主要会有以下几大重点:

(一)本人可自行以「契约」委托他人为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契约的订立与变更须经过「公证」才会成立。

(三)意定监护契约订立后,当事人在法院做出监护宣告前可以随时撤回。监护宣告后,本人有正当理由,可声请法院许可终止契约;受任人有正当理由,可声请法院许可辞任其职务。

(四)法院为监护宣告时,若本人事前有订立意定监护契约,应以意定监护契约的人选为优先。但若有事实认定意定监护的受任人不利于本人,或有显然不适任,法院可依职权选定监护人,不受意定监护契约之限制。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到,与原先法院作为选择监护人的制度不同,法院在意定监护制度下退居第二线,只有在监护人明显不利于本人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介入,不然本人原则上可以自由选任自己的监护人为自己处分财产。如此一来,只要订定意定监护契约时本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经过公证程序,不论是多年挚友,或是同性伴侣,都可以以意定监护契约自行约定。

在未来万一有需要时,由自己最信赖的对方为自己行使监护权,更贴近本人的意愿与利益,也会减少发生长者被不当照护或弃养,以及辛苦大半辈子财产遭挪用等社会问题。

图片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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