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共带来了5份提案和1个社情民意,内容依旧是她最关注的养老、教育和青少年保护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在全国两会上。 受访者 / 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李卓谦 周𬱖 全国两会报道

  3月8日,是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在北京度过的第二个妇女节。作为一名全国政协的“新委员”,一年多的履职让黄绮深感责任重大。

  根据今年的会议议程,政协委员将在妇女节当天有一天的休息时间。黄绮为自己安排了一场故宫之行,算是在紧张又严肃的两会期间稍稍放松一下。

  其实在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之前,黄绮作为上海市的政协委员已经有十多年的履职经历了。基于在妇联的挂、兼职工作经验,她不断为老人、妇女儿童的法律保障问题建言献策。

  “提案要接地气,为老百姓着想。”这是黄绮履职的宗旨。成为全国政协委员让她有了一个更高更大的平台去发出声音,把调研中遇到的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研讨和解决,“能从全国层面推动问题的解决,这也是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非常让人自豪和开心的地方。”黄绮说。

  今年黄绮一共带来了5份提案和1个社情民意,内容依旧是她最关注的养老、教育和青少年保护等问题。

  关注失独老人养老问题

  黄绮在上海市妇联工作的经历,让她经常参与到失独家庭的关爱项目中,这些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一直记挂在她的心上。

  从法学专业角度出发,黄绮发现这些老人的养老和监护保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在她看来,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了近40年,很多失独老人已经进入古稀之年,他们面临着监护权缺失的尴尬境遇,需要从立法和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关注。

  2019年上海市政协会议上,上海市政协委员卢薇薇关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提案,与黄绮的想法不谋而合。

  “监护权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法定监护,法定监护人是法律确定的,但未必符合被监护人的意愿。”黄绮指出,应有机会让被监护人事先进行选择和判断,按自己的意愿选定将来的监护人。特别是很多孤老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确立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对他们是十分必要的。意定监护可以保证由老人自己选择的人选在监护原因发生后,代为处分人身、财产权利,避免老无所依的情况产生。

  从法定监护到意定监护,其实立法领域已有探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意定监护已经有了制度设计,而2017年公布施行的《民法总则》第33条也首次增加了意定监护,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对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黄绮说,尽管两部法律都涉及到了意定监护,但是仍然存在很多普遍性的问题值得关注和解决。

  “意定监护的积极意义未能得到有效宣传与普及,现实生活中采用意定监护的情况很少;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不完备,如何确定与规制监护人的受托权限范围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均没有任何的制度设计;意定监护因配套实施机制缺失尚未得到普遍认可和使用,如何确定意定监护的职责范围、权利边界和监管机制,目前还不完善。”黄绮说。

  为此,她建议,尽快由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规定,构建与完善操作层面的制度体系;加强宣传普及,鼓励与推动意定监护发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止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发生。

  她指出,要从意定监护协议入手,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认同性,在制度设计上引入第三方法律机构的参与机制,可由律师事务所见证或公证机构公证,做好风险提示预警,让协议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预见,对授权范围进行必要的约定与规制。

  “要通过宣传普及,使人们乐意接受意定监护的模式,并且从制度上鼓励有善意的人乐当意定监护人。”黄绮认为,可建立与扶持公共监护人组织,设定准入门槛,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公共组织担任公共监护人,政府财政可给予一定扶持。

  除此之外,黄绮还谈道要建立对意定监护进行日常监管的机制,一旦发现危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终止意定监护,并对意定监护人予以严惩,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公共监护组织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还应给予一定的考核,建立诚信档案、退出机制等,促进意定监护市场有序发展。

  呼唤培养使用复合型法律人才

  每年的毕业季,黄绮都会翻看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她时常为那些放弃涉外法律专业、转向其他领域的毕业生感到惋惜。“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每年毕业30个左右的研究生,都是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涉及的语种有英、日、韩、意大利、越南语等大小13个。但是由于没有人才需求对接机制,有些毕业生求职时并没有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实在是有些遗憾。”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和其他领域的风险日益增长。黄绮指出,化解这些纠纷风险最好的手段就是法律。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解读、适用和编纂,‘一带一路’倡议能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彼此的法律规则,能否共建彼此认同的法律框架,而这一切顺利实现的关键取决于国家是否培养使用了卓越的法律人才。”黄绮作为法学教师,对于国家层面加大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力度倾斜有着很高的期待。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趋提升,之后多部委也曾联合发文阐明对高端国际法律人才的渴求,法学院校也积极响应,加大了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投入。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各类涉外事务中,中国的高端外语人才寥寥无几。全国范围内,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稀缺;精通外语、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竞争的国际人才极其匮乏。中美贸易战以来,问题更加突出。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涉外法律人才的使用机制,很多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走出校门后,却从事了与所学不相关的职业,转向了金融投资、非涉外的司法实务等领域。

  黄绮意识到,相对于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高端复合型人才缺失和不合理使用,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有效推进。站在国家战略的视角,她提出了改善的建议。

  “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与政法部门应当对全国范围内培养‘一带一路’涉及的多语种法律人才单位开展调研,择优择特,设立相关基地建设项目,加以重点支持。”黄绮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对涉外法律人才所涉及语种的具体需求尚不明确。建议有关部门建立涉外法律服务的语种数据库,鼓励类似“上外”“北外”等特色涉外法律院校可以根据调查情形,有针对性地加强某些稀缺语种法律人才的培养。

  同时,建立并完善全国和地方范围内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行动方案”,将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服务的多语种法律人才、特别是小语种法律人才培养特色单位或者项目,纳入行动方案,在培养经费、培养过程、师资队伍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及国际合作交流等予以专项支持。

  黄绮认为,应当针对多语种特别是小语种法律人才培养建立专门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规格、要求等等,确立特色质量监控体系,加强人才培养的过程管理,不断提升涉外法律人才的规格和水平。

  “鉴于目前复合型法律人才毕业就业时仍是自生自灭的情况,国家应当有计划地主动从毕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到与‘一带一路’决策及研究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让好钢用在刀刃上。”黄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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