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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传媒

根据媒体报导,国发会副主委邱俊荣在捷运西门站,偷拍一名女子。经他人发现,偕同女子一起去找邱俊荣对质,邱俊荣才表示抱歉,强调是误会,并将照片删除。虽然女子当下没有报警,但事后越想越不舒服,才向警局提告。究竟在公共场所偷拍别人,有没有法律可以管呢?

从性骚扰防治法来看……

这样的偷拍行为是否会构成性骚扰呢?则是有讨论的空间。因为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针对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的行为样态,除了一般常见的以「播送展示」图画影音等物品或以「言行」歧视或侮辱外,还有一项概括条款,就是「以他法」为之。而以上这些行为,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正常生活之进行。

在这样的定义下,本案邱俊荣的行为已经被其他人注意到,且是针对一位特定的女性拍。虽然所拍摄的部位,并不是私密部位,但这样的行为,的确让女子感受到被冒犯,女子才会去警局提告。若最后认定此行为构成性骚扰,邱俊荣可以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

从民法上来看……

而除了性骚扰防治法外,邱俊荣可能还会需要负「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另外女子是否可以主张侵犯肖像权而请求赔偿呢?则需要看此照片是否能够识别出所拍摄的人为何。如果只是拍摄背影或单一部位,要特定出人是有些困难的。

从刑法上来看……

从地点上来看,西门町是一个公共空间;从拍摄位置来看,邱俊荣是拍摄女子的背影及大腿,并非私密部位;从行为上来看,邱俊荣并没有触碰到女子、也没有以言语骚扰女子。依据这些客观上的情形来判断,并不会构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

因为此偷拍风坡,邱俊荣已经请辞国发会副主委一职,基于道德要求,自行辞职应可理解。

在此《法操》还是要提醒大家,在路上碰到想要拍的人,还是要先询问一下别人的意愿喔!而针对特定人跟拍的行为,在没有获得同意的状况下,虽然不会违反刑法,但可能需要负行政法或民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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