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把世界分成現象和本體兩個領域。看似康德對本體世界存而不論,但實則不然,本體世界雖不能作為認識對象卻與人類實踐息息相關,意志自由、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構成了理性的終極目的。康德以倫理道德為出發點,並認為「與此相比,理論的關注在此是非常微不足道的」。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里講:「粗略地瀏覽這部著作,人們會以為它的用處總不過是消極的,就是永遠也不要冒險憑藉思辨去超越經驗的界限,而這事實上也是這種形而上學的第一個用處。但這個用處馬上也會成為積極的,只要我們注意到,思辨理性冒險用來超出其界限的那些原理,若更仔細地考察,其不可避免的後果事實上不是擴展了我們的理性運用,而是縮小了它,因為這些原理現實的威脅著要把它們原本歸屬於其下的感性界限擴展到無所不包。從而完全排斥掉那(實踐的)理性運用」。

「因此,一個限制那種擴展的批判,雖然就此而言是消極的。但由於它同時藉此排除了那限制,甚至威脅要完全取消理性的實踐運用的障礙物,事實上就具有積極的和非常重要的用途。只要我們確信純粹理性有一個完全必要的實踐運用即道德運用,它在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擴大到感性的界限之外,為此它雖然不需要從思辨理性那裡得到任何幫助,卻必須抵抗它的反作用而使自己得到保障以便不陷入自相矛盾。」

康德再次強調科學知識的原理如果超出其正當使用的範圍,不但得不到它向我們許諾的關於本體世界的知識,更會排斥理性的實踐運用也就是道德運用。這種行徑就是英國經驗論者的所為,他們把道德取消了崇高的地位,強調其相對性,這在康德看來勢必導致沒有道德的虛無主義。

康德把形而上學分為自然形而上學和道德的形而上學,前者是純粹理性的思辨的形而上學,後者是純粹理性實踐的運用的形而上學。對康德來說,後者一開始就是更為重要的,只存在同一個理性在理論領域和實踐領域各有運用,但是理論理性必須從屬於實踐理性。康德 :「大自然安排我們的理性時,其最終意圖本來只是放在道德上」。

康德要論證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肯定人的自由。因為道德是具有對行為的規範性,在很多情況下人會違反自然本能甚至拋棄生命去做捨己為人的事。在康德看來,如果不設定人是自由的,道德的存在就無從解釋。

人做事情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也就是準則,即意志的主觀原則。人類可以超越日常規律,進行很多自己想要做而非被尋常的外部力量推動的行為,這時準則就是人自己定的私人的規則,表現了人在自然領域有自發性,同時人還有發問「是否能根據另一種準則去做」的可能(即自律),這在某種程度上暗示了自由。

如何證明這種對自由的確信不是一種幻象呢?康德認為,討論實踐理性的存在者時,是作為本體意義上的人,用經驗來論證是無效的。從二元論的角度,人服從自然的決定論規律以自然存在物生存,同時本體世界雖然不能被認識但卻真實存在,另外一方面,人類可以超出決定論規律做出自由行動。

總而言之,自由不是一個靠理論證明的問題,而是信念的問題。只要我們還認為自己是人,那麼人有自由就是必須對自己做的一個先驗的設定。

所以康德可以合理地得出,人類的自然的慾望和傾向對人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它們不能決定人類怎麼考慮和評價某些慾望和傾向。人類可以在不同的準則里思量並決定最後的行動,這是自由的因果性,這種因果性是自律的,而純自然行為的因果性是他律的。康德把這種自由的因果性叫做先驗自由,先驗即不依賴於經驗。

人在思量各種準則而付諸行動的時候,康德認為,如果我們是理性的行動者,就應該用一個客觀理性的法則來檢驗各種行事的準則。準則可以是主觀的,但要在它們之間最後選擇一個符合理性的話,就還需要一個客觀的實踐原則來檢驗。人在考慮到底在各種選擇之間如何決定時,本質就是在試圖找到評價各種準則的客觀原則。

康德把這種客觀的實踐法則稱為律令,與準則相對。

律令分假言律令和絕對律令,假言律令使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得到工資,那麼你就要先做工作,諸如此類都是有前提條件的律令。然而一旦涉及了道德的情況,那律令必須是完全無條件的絕對律令,「如果不想進監獄,就不能偷盜」這種律令在康德看來是不可接受的,而應該直接是「不能偷盜」。

對人構成絕對律令的條件有兩個:一,有我們理性需要的目的,並且所有人都能在理性上必須試圖去完成那個目的;二,有一個命令,它是一個真正的法則。

由此可見,絕對律令的權威就是我們必須無條件服從它,而不是由於功利性和現實確定的目標。絕對律令與假言律令不同,它無視個別性,對所有有理性的行為者都具有約束力。

康德對絕對律令的兩個經典表述:「要只根據你同時能夠願意它成為一個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要這樣行動:就好像你的行為的準則應當通過你的意志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似的。」

康德還舉出一個事例證明人需要道德法則,一個人如果騙人說要借一筆錢按時還,直接不打算還了。這個時候「借錢不還可行」就是他的準則,但如果這個準則成為普遍法則,導致的後果就是沒有人會相信承諾,於是連錢也借不到了,這實際上就取消了該準則產生的目的可行性。所以對一個理性人來說,這種準則主觀上就不可能成立。

總之,人不管形成任何私人的準則,都應該符合客觀的普遍法則。而如何形成一個道德的法則?第一,不能是因為人主觀要這麼做,第二,不能是因為這麼做使人滿足或者快樂等目的性。康德認為:道德法則自身的那種無條件性,是和人的實踐行為的一個特徵連在一起的---自由,道德義務的經驗的基礎是先驗自由。人是人自己行為的原因,所以人應該把道德法則看成無條件的約束力。表面上它像是強加給我們的一種東西,但事實上是人的選擇。

康德認為絕對律令實際上是一種基督教式的召喚,不管人的境地如何,它都無條件地提出道德要求,同時人無條件地服從這個律令,這就是義務。道德義務最核心的經驗就是把絕對律令經驗為對自我的一種要求,「我」必須滿足這個要求,「我」有責任超越偶然性無條件執行道德的律令。

英美自由主義的自由觀主要看重外在權利,思想、言論和政治活動等不受約束的消極自由。而德國古典哲學的自由觀大不一樣,更注重內心的決斷,人都使自己行動而不是被外在的力量推著走,更不為物慾所役。即使是為了再崇高的目的奮不顧身,也稱不上自由,而是被他律和外部性因素推著走而已。

英國道德哲學奉行的快樂原則,作為準則並以之為準繩去行動,雖然可以稱為自由,但這種自由仍然受某種不是自己選擇的東西,比如何為使人快樂的標準並不是每個個人選擇的。而道德義務是無條件能約束人的,要求人超越一切目的性,要求人有自由,更要求人的自律。自我決定把道德的法則給予自身,也就是自己給自己立法,而不是靠自身之外的大眾、法律或者神靈所施加的。人自己是絕對律令的創作者、立法者、執行者。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意志不僅服從法則,而且是這樣來服從:即他必須認為他也給自己立法,恰恰因此他首先服從他能認為是他自己立的法。」

「如果道德法則不是我們自己確立的,它就沒有無條件的約束力。」因為通過他人而產生的道德法則將是有悖於自我的先驗自由的。只有自我是先驗自由的,才能給自我立一定的法,才和我們的先驗自由相稱,這樣的法則才能無條件地約束我們。

「此外雖然我們絕不可能完全被迫去做我們要做的事情,因為我們有些事情還是要取決於機遇和我們始終不能自己做主的事情,但是我們可以始終對自己要做的事情有某種責任。」人不能因為受外部條件左右就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選擇自己的準則並受其約束,永遠是人的先驗自由所決定的。

現在問題來了,康德提出了一套邏輯自洽的道德理論,但是太過抽象而脫離實際,在環境和條件各不相同的生活中並不能有效運用。

貢斯當批駁康德時舉例:如果殺人犯追殺無辜者時找到知情人康德,康德該不該遵守"不可說謊"的律令告訴其下落?康德回應說自己會堅持說實話,但是殺人犯也不一定就能追到對方,如果自己不說實話,對方反而可能以為自己早已安全而大意最後被抓到。這種牽強的回答,其實已經暴露的康德的問題:太過形式化而脫離了具體環境。

儘管如此,康德還是堅持原來的觀點:「我們必須認為某些事情具有絕對的價值,對於我們人來說有絕對價值的東西是什麼?就是尊嚴。」每個人認為自己是自主的存在者,他就必然要認為人自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的自由對於我們來說,我們是具有最高的價值的,而且,人與人之間應該彼此互相尊重這種能力。」

康德對於絕對律令的第三個表述:「你要這樣行動,永遠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個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時用作目的,而決不只是用作手段。」

康德認為,道德秩序不是一種被創造的秩序,「我們在其中,都有被其指定的角色。我們被迫符合這個角色,它也不是一種自然秩序,它決定,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什麼算是幸福?什麼算是完善?」道德秩序不是由神或物種演化現成所予的,而是理想的目的王國,是人類涉及到每一個為自己和他人立法的交互的公共建立的秩序。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基礎》:「道德性存在於一切行為與立法的關係中,唯有通過這種關係,一個目的王國才是可能的。」

康德制定的道德哲學普遍原則是:可普遍化;要尊重所有人內在的尊嚴。與此相應地,道德世界被分為法權領域、德性領域。法權領域是政治上和社會上無條件要求我們的事形成的領域,德性領域是每個人是德性的義務組成的,這種義務不是一種可以由法律強加的義務。

兩個領域的區別在於:法的領域裡,判斷的權利不在人自己,人做事的動機相對於後果變得無關緊要,只要行為上無缺就可以被認為是有德了。而在德性領域「為了有德,我必須為了別人的善而行動,把這些目的看做是道德所要求我們的。」

康德認為這兩個領域雖然本質上有不同,但應當是目標一致的而不應該衝突。無論是否在德性領域內,都應該不觸犯法權領域的不允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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