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第三日商議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4人涉嫌參與旺角騷亂一案,9人陪審團自本周一中午退庭商議近2天半後,今晚6時半提出2條問題,內容圍繞針對「美國隊長」容偉業的非法集結罪的控罪元素定義。法官解答陪審團問題後,認為陪審團需時考慮,法官於8時半再開庭,指示陪審團先行休息,明早再議。

梁天琦(中)等人被控暴動等罪。資料圖片

陪審團提出2條問題。其一,非法集結控罪指,被告作出一項或多項「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意圖導致」所指的是被告意圖使其行為導致他人害怕,抑或被告的行為本身會導致他人害怕?

其二,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分別指的「夥同」參與或使用暴力,兩者有何分別?被告是否必須真誠相信其行為會鼓勵他人,才構成控罪所指的「鼓勵」?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陪審員應確保被告有否意圖使人害怕,故被告所作的行為本身是否可怕並不重要。即使被告行為本身會使人害怕,甚或被告行為的實際後果是令人害怕,若被告無意叫人懼怕,不足以定罪。

法官續指,「意圖」與「相信」是2個不同概念,前者的意思就是「想」,後者的意思與字面一樣。陪審團須決定被告有否鼓勵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意圖,且該些鼓勵有否實際果效,但被告是否相信其鼓勵是否有效,並非陪審團要決定之事。至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中的「夥同」元素是否相同,法官著陪審員按照書面指引再作考慮,強調被告單單在場不等於鼓勵他人動武,陪審員須十分小心評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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