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奇葩的,本人親身經歷過!戀愛幾個月,有急事,資金需要周轉,然後他主動借給我錢,大概2萬3,中間又過節日,過年。送過我兩千多的耳釘!後來我發現,他給前女友要錢,細聊之後才發現,他給朋友花的每分錢,包括節假日轉的錢。比如520,之類的,都加起來了……

本人個人觀點。借的錢是一定要還的,但是戀愛的時候送的東西,消費,再往回算,是有點不夠爺們的,如果是房,車,特別貴重的東西我覺得也應該還回去!

知道這件事情後,發現他也不夠爺們。再加上別的原因,就提分手了,我也表示。借的錢肯定會還,後來又借著還愛我的名義,糾纏了我很久,甚至凌晨給我發信息。讓我覺得更是不夠爺們!還錢的時候。就狗血了,給我要4萬1,說送的耳釘,吃飯所有的消費,加上借的2萬3,我就呵呵了,本人做一些生意,交往期間,也消費了,怎麼不算。我也懶得理他,給了他3萬,結果後來各種威脅,說他不划算了,送禮物了,什麼什麼的,最後懶得理他,回復了兩個字。隨便,就拉黑了

奉勸各位,戀愛期間,送一些小的禮物還有吃飯活動的消費,要想清楚,分了手就別要了,噁心別人,也噁心自己,如果覺得吃虧,那就不要送!


愛情不是因為一句不甘心,就可以挽留的,如果僅僅是因為不甘心給別人做陪嫁,而想要回3萬元的共同花銷,其行為就有點low了,而且很容易就low起來無下限的啊。近日湖北襄陽的一31歲小伙,通過婚介所結識一位女孩,一年後對方提出分手,小伙稱戀愛期間他花銷近3萬,電動車也被女孩賣了,想討回錢物,不甘心成為他人陪嫁,女孩認為都是正常花銷,拒絕還付,說電動車是小閆答應送她的,「圖片和信息來源新聞晨報」。「大件比較貴重的就是一副眼鏡600塊錢」這也是一句值得很深思的話,兩個人在一起生活幾個月後,都還能清清楚楚的記得在一起最大的一筆購買開銷是買了一副600塊錢眼鏡,這是一句很容易讓人誤解和讓人浮想聯翩的話呀,不知情的一看,一想花了600塊幾個月以後都這麼清楚,那要是花個上千塊的那不得被你記一輩子啊。從另一角度講,女孩子都明說了「你不用等了,我等到我愛的人了」,說的漂亮點其實就是在告訴你,你放手吧,我已經不愛你了,說得直接點,就是你就是一個赤裸裸的備胎而已,現在所謂的真愛來了,自然就不需要你了,她只是在傷心難過的時候,恰巧遇見了你,所以雖然放手會很痛,很無助,但也請放手吧。當初花出去的錢也是自願給的,兩個人相處又不是做買賣啊,還有借有還的,既然人都鐵了心要跑了,還在乎一輛二手電筒動車?要走的,留不住的始終是不屬於自己的,既然不屬於自己那就放手吧,從新開始,從此形同陌路,「你好我好」對大家都好,大夥說對不對!


男子戀愛一年後分手,想要回3萬塊錢的花銷,感覺到這位男子也太小氣了。

既然花出去了,當時是你願意花的,過後還跟人家要啥?再說了,戀愛期間哪有不花錢的?就是女方不花你的錢,你自己生活不花錢嗎?這樣的男人也活該找不到對象,活該女朋友與他分手。

因為在戀愛期間,男女相處朋友,進行一些日常開支,這也都是正常現象。如果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的錢財,女方沒有花完,那麼在分手的時候,男方向女方索要,這也說得過去。但是如果為了生活的開銷,花了3萬塊錢,女方就沒有義務退還了。並且該3萬塊錢不屬於彩禮,也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那麼3萬塊錢的性質,實際上就是一種男子的心意,在民事法律上說,這是一種贈與。兩個人或者吃了或者喝了或者玩了,把這些錢已經花出去了。男子分手後再要求女方退還,這就是沒有任何道理了。

當然如果男子心疼錢,那麼當初就不應該那樣大方地花錢。平時就應當少花錢,或者不花錢。到了非要花錢的時候,就應該與女朋友實行AA制,甚至於讓女方花錢,那樣才好呢?


我以為只有我家才遇上這奇芭,我的作法是給3萬有多遠給滾多遠,後來又求就報了警。


看來大家都在譴責那男的,那麼換位思考,女方還要問男方要回三萬分手費,又怎樣?


一起的花銷是不能要的,但如果是借的,一定要還。


這就好比投資,投資有風險,下手需謹慎!


找中介買房子,買老婆,要麼就忍,要麼就別找他們,他們只負責賺錢,不可能負你其它責任的


真不明白女孩怎麼跟這樣的男人處了一年多,讓大家知道了雙方都丟人,估計這樣的男人確實適合單身。


感覺女孩不值價,認識一個男的就靠人家養,賤!同樣也送男的個賤,認識個女的就靠花錢在一起嗎?簡單點,找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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