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說了銀行存款的法定繼承,在生活中常見的法定繼承還有公積金法定繼承 、不動產法定繼承、機動車法定繼承。這三類繼承與銀行存款法定繼承的要求條件差不多,唯一的不同在於財產權屬的證明上。不動產法定繼承中繼承的不動產主要是以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不動產權證作為財產權屬的依據,有時對於還在按揭中的不動產也可以使用購房合同來證明財產權屬。但要值得一提的是不動產法定繼承並不強制要求繼承公證,簡單的表述就是繼承不動產國家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公證。而在實際操作中則五花八門,有的地方依然要求出具繼承公證書才能給不動產過戶;有的地方是要求辦理親屬關係繼承公證,然後所有放棄繼承繼承人到房管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當面簽署放棄繼承權申明書,才給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過戶;有的是一刀切,優先給配偶,沒有配偶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有的是由具體遺產繼承人簽署承諾、保證書等文件,然後再過戶。在取消不動產繼承公證後,涉及繼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效率很多地方都出現了明顯的下降。從個人的角度來看,不動產的價值是非常高的,所以建議能辦理繼承公證的盡量辦理繼承公證。

公積金法定繼承的程序和要求大致上和銀行存款法定繼承公證是一樣的,沒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

機動車法定繼承主要的財產證明是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有的公證處還會要求購車發票。購車發票一來是因為有的公證處需要作為收費依據(這種公證處收費比較低),二來是證明車的清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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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常見的困難和可能的解決方法:

1.由於國家的檔案工作起步比較晚,在涉及年紀較大的被繼承人時會出現很多困難。因為國家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子女、配偶,當被繼承人年齡較大時,會出現無法核查其父母的情況,這個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就不敢承認被繼承人父母死亡。所以繼承人就陷入了兩難的境地,明明被繼承人父母死亡了,但有沒有那個國家機關敢承認,從而繼承公證陷入困境。有的人可能質疑為什麼非要被繼承人父母死亡的證明,這裡就要說一個案例了:

上海某家公證處曾經辦理過一個不動產繼承的案子,申請人宣稱自己的父親死亡,有一套上海某區的不動產一套需要繼承,公證員要求申請人提供其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當事人稱自己的父親都已經七八十,其爺爺奶奶的信息無法查到,而且其爺爺奶奶還在豈不是得百歲以上了。公證員經不住申請人的哀求,並且上年紀老年人信息無法查詢的情況很正常,同時也覺得不太可能有那麼多的百歲老人,於是給申請人辦理了繼承公證。結果一段時間後,兩位百歲老人帶著行李包裹直接住在了公證處大辦事大廳。最後,經有關機關調查得知,當初的公證申請人確實爺爺奶奶俱在,而且居住於涉案的不動產中,公證申請人辦完繼承公證後賣掉不動產並出國了,其爺爺奶奶被趕出家門。結果該公證處不得不賠償上百萬元的費用。至此再也沒有哪個公證處敢不要有關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這個問題如果嚴格按照標準來辦,那可以說無解。所以在這個方面大多數公證處放的比較松,可以使用村居兩委的證明、單位人事檔案部門的證明、家庭檔案卡里死亡的記載、派出所的戶口註銷證明。

2.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講真不接觸到公證這個行業,真是想不到我國的婚姻登記的狀況是如此的混亂。第一種情況,不辦理結婚登記。不過好在這種情況大多數是老一輩人,對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國家是承認的,但如果是該日以後的,一般視作同居,按同居處理。一般而言,只要村居委出證明夫妻關係即可。第二種情況,重複辦理結婚登記的。眾所周知,我國的婚姻登記在很長一段時間是不聯網的,所以可能就會出現一人重複登記。目前此種情況,公證處無解。第三種情況,當事人有多段結婚登記,離婚再婚離婚再婚的反覆。不過這個好解決,關鍵是在於離婚協議書、判決書、調解書上是如何界定夫妻財產的。第四種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並生有子女的,這種情況難點在於如何界定個人財產和達成一致意見。第五種情況,沒有結婚登記但是與多人同居的。第六種情況離婚之後,婚姻關係存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空白。對於這種情況公證處都會懷疑有同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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