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 (2008年4月23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等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條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就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第五條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第六條 夫妻雙方申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 (二)結婚證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證明; (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文本; (四)所涉及記名財產的權屬憑證原件,但僅就財產進行概括性約定不涉及具體財產的除外(例如,記載於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七條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證件號碼、結婚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所涉及的財產。對具體財產進行約定的,應當列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三)按照本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所約定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就雙方各自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等事宜簽訂財產約定協議申辦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辦理。 前款財產約定協議應當載明協議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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