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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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借款人申請200萬元的貸款,提供評估價值1100萬元的存貨抵押。

正如你猜到的,貸款到期不能還款,銀行啟動訴訟程序。

經過一輪又一輪漫長的調解、起訴、異議、反訴,銀行申請資產保全:別讓他把設備轉移了。

保全很簡單,繳5000塊錢,可是還要提供保證。

法院說了,你保全的資產值1100萬,繳保證金吧,取個整數,只需要繳1000萬就可以了。

行長傻了,我的貸款才200萬,你讓我繳1000萬?

複習一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版權歸作者米斯湯所有,轉載請註明來自知乎專欄《實戰信貸經驗分享》)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法官說的沒錯。

你不提供擔保,他的存貨你又不讓賣,萬一因此變質損毀了,誰負責?

(有時候,法官也有錯。不止一次聽到法官說,擔保人用貸款了沒有?沒有。沒有用貸款封他的賬戶幹嘛?連帶擔保呀大哥,不是一般擔保。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裝糊塗。)

上述案例的啟示,信貸業務中,不僅要授信適度,還要擔保適度。

當借款人申請一筆80萬的貸款時,很多信貸人員都會第一時間問對方,有沒有抵押物,關心的是房產評估價值打折後能不能覆蓋貸款金額,抵押物價值不夠的話,就少貸一點。這個好控制。

但是,抵押物價值高了就不那麼在意了,比如,申請貸款40萬,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最多就只能貸款40萬元,提供的抵押房產評估價值300萬,房產無法分割,一套房就值這個價錢。

經辦人員以為撿了個大便宜,偷偷在笑:打死你也不敢於違約。

只是不知道,一旦真的發生問題,抵押物處置時,經辦人會不會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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