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證便民改革工作的問題及建議

取消循環證明、「奇葩」證明,方便羣眾辦事創業,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工作已經開展較長時間,但仍不時出現負面報道。筆者認為,減證便民工作已進入了新階段,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新特點,如能調整思路,深入推進相關改革,將會使改革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使羣眾早日收穫改革紅利。

一、改革現狀:

筆者所在城市的減證便民工作由公安部門牽頭,根據上級文件要求並結合工作實際,及時下發相關文件,要求全市及各縣(市)區的職能部門對目前實際開具證明情況進行梳理,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文件一律取消;將可以合併辦理的,優化簡化程序,減少證明數量;積極建設政務互聯繫統,建立政務數據互調互認的工作機制,減少所需證明類型;並出臺了全市證明類事項清單,明確清單之外的證明一律不再開具。通過多種措施,使得政府部門所需和所開證明事項大幅減少,為激活市場活力,方便羣眾辦事創業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存在問題:

雖然政府在減證便民改革工作中著力很多,但仍不斷出現負面新聞,開具循環證明、「奇葩」證明的報道仍時有發生。究其根本,筆者認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改革的組織協調力量不足。

筆者所在城市的減證便民改革工作,開始是由機構編製部門協調,由於該部門人員不充足,專業能力欠缺等方面的原因,改由公安部門牽頭協調。但公安部門對本系統開具證明的情況倒是進行了大幅度的精簡,明確不再開具的證明類文件多達六成,但其他部門的削減力度就沒這麼大。公安機關協調其他部門的能力不足,導致證明事項還無法達到應減盡減的要求。

二是改革任務呈現新特點。

(一)要求開具不合理、不合法證明的主體由政府部門轉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目前涉及通訊、銀行、公證等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已經成為開具循環證明、「奇葩」證明的「重災區」。不開這些具證明就無法辦理相關業務,而此類證明往往於法無據,甚至是已被政府部門明令取消。減證便民改革沒有覆蓋到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而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也未對下屬事業單位及監管的國有企業提出規範要求,導致一些本不應再開具的證明依然被大量開具。

(二)開具證明的主體由政府轉向居(村)委會。之前開具證明文件,要求有紅頭紅章,是政府部門之間互相出具的正式文件,具有國家公信力。目前,公安、民政等部門明確不再出具沒有法律依據的證明,羣眾就只能到居(村)委會開具。其實居(村)委會也不願意開具,因為有些情況掌握的也不是很全面,也擔心出了問題擔責任。但不開又沒有辦法,怕產生不穩定、不可控的情況。然而就是出具的證明,居(村)委會是羣眾自治組織,所開證明也不可能具有同政府部門一樣公信力,這樣的證明筆者也不知道為什麼非開不可。

三是未強化事中事後監督。開具各類循環證明、「奇葩」證明的本質是一種逃避工作責任的體現,從媒體的報道來看,要求開具各類不合理、不合法證明的後果,也就是開具單位建議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這種不痛不癢的建議,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影響,導致了目前各種「奇葩」證明、循環證明依然大行其道。

三、意見建議:

一是領導重視,加強協調。減證便民工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方便羣眾辦事創業的前提條件,相關領導應高度重視。組織協調機構也應改由政府辦公廳(室)協調牽頭推進,政府主管領導直接調度,政府督查室進行專項檢查,才能最大限度的削減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明文件。

二是改變工作重點,直指改革痛點。首先,應將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放在國有企業及事業單位方面,主管部門應對監管的國有企業及下屬事業單位進行專項督導,將減證便民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其次,要將改革工作「一竿子捅到底」,明確政府不再開具的證明文件,居(村)委會也不得開具。居(村)委會應向轄區居(村)民做好解釋工作,明確開具沒有法律依據的證明也是一種不合法行為。

三是加強宣傳,強化問責。政府各部門要開展廣泛宣傳,利用網路、廣播、電視等多種媒介,使證明事項清單應知盡知。並告知羣眾,如遇開具不合理、不合法證明的無理要求,可向主管政府機關或紀委監委進行舉報,由相關部門查處此類行為,給予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並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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