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奢侈税 出售按楼层比例课税

〔自由时报记者邱柏胜/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表示,持有2年以内之透天厝,若部分楼层曾作营业使用,即使已办理自用住宅登记,出售时仍需按楼层数比例课征奢侈税。

政府打房力道加重,年底房地合一课税方案可望出炉,许多屋主看坏房市前景,纷纷在草案公布前出脱房产。南区国税局表示,高雄有位民众于1026月购入4层楼的透天厝,在一楼开设补习班,其他楼层为自住使用,但因个人因素于1035月结束补习班业务,于同年7月出售房产

国税局官员说明,该民众出售持有2年以内的房地,由于有部分面积供营业使用,因此不符合特销税(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中「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的排除规定,仍须缴纳奢侈税。

但国税局也考量该透天厝的其他楼层符合自住使用规定,仅一楼作为营业使用,因此该屋销售时,按营业楼层数占实际总楼层数比例,计算课征奢侈税。举例来说,本透天厝楼层共4层,销售价格为2400万元,则应缴交60万元奢侈税(2400万×1/4楼层比例×10%税率)。

国税局官员提醒,奢侈税计算方式不是以面积,而是按楼层数比例计算,且以实际使用层数为准,违章增建或未保存登记楼层也算在内,民众出售透天厝时应注意。


 

达诚小教室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五条(不课征奢侈税)

一、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规定之所有权人或其配偶购买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户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转登记之日起算一年内出售原房地,或

        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后仍符合前款规定者。
三、销售与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销售者。
四、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
五、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移转者。
六、销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者。
七、营业人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者。
八、依强制执行法、行政执行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者。
九、依银行法第七十六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处分,或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令处分者。
十、所有权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与营业人合建分屋销售者。
十一、销售依都市更新条例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后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达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咨询

电话:04-24739788 

 

 

 

◎服务项目:

 

 

 

房屋土地买卖、都市及非都土地变更、退税诉愿行政诉讼、

 

 

 

工厂变更(临时登记)合法化、遗产赠与节税规画、承购国有土地、

 

 

 

办理土地重划寺庙登记合法化、农地解除375租约、

 

 

 

共有物分割、被占用或无人继承土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