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奢侈稅 出售按樓層比例課稅

〔自由時報記者邱柏勝/臺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持有2年以內之透天厝,若部分樓層曾作營業使用,即使已辦理自用住宅登記,出售時仍需按樓層數比例課徵奢侈稅。

政府打房力道加重,年底房地合一課稅方案可望出爐,許多屋主看壞房市前景,紛紛在草案公佈前出脫房產。南區國稅局表示,高雄有位民眾於1026月購入4層樓的透天厝,在一樓開設補習班,其他樓層為自住使用,但因個人因素於1035月結束補習班業務,於同年7月出售房產

國稅局官員說明,該民眾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房地,由於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因此不符合特銷稅(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中「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的排除規定,仍須繳納奢侈稅。

但國稅局也考量該透天厝的其他樓層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僅一樓作為營業使用,因此該屋銷售時,按營業樓層數佔實際總樓層數比例,計算課徵奢侈稅。舉例來說,本透天厝樓層共4層,銷售價格為2400萬元,則應繳交60萬元奢侈稅(2400萬×1/4樓層比例×10%稅率)。

國稅局官員提醒,奢侈稅計算方式不是以面積,而是按樓層數比例計算,且以實際使用層數為準,違章增建或未保存登記樓層也算在內,民眾出售透天厝時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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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不課徵奢侈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覈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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