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流通領域農資商品驗證備案制度日期:2011年2月24日 16:56

第一條(總則)為了規範我省農資市場的經營秩序,有效打擊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維護廣大農民及合法農資經營者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制度所稱農資商品,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流通的化肥、農藥。

本制度所稱驗證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是指由農資商品生產企業向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商品資質情況,並由監管部門加貼監管標識,實施質量跟蹤監管的行為。

第三條 (備案對象)經抽查不合格農資商品,連同該商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其他農資商品,應當在不合格商品重新入市銷售前,由生產企業申報備案;未發現質量問題的農資商品,可由生產企業自願申報備案。

   申報備案須以生產企業為單位,備案對象為該企業進入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銷售的所有農資商品。

第四條(備案管理)省內農資生產企業申報備案,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管理部門受理,省外農資生產企業申報備案,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合同處受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實施備案管理。

經備案的商品,由受理單位發給商品備案回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對外公布備案企業名單。

第五條(驗證備案內容)備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由申報備案企業(以下簡稱備案企業)提供商品基本信息、生產企業的主體資格情況、經銷商名單,並定期提供商品的出貨情況(附件一、二);

(二)由備案企業在備案的農資商品外包裝上加貼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備案標識;

(三)由備案企業申請對經備案商品實施定期抽樣檢驗。

第六條 (提交文件)申報驗證備案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商品備案申請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格式文本,附件三);

(二)申報企業營業執照(申報企業簽章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

(三)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登記證(申報企業簽章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

(四)備案承諾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格式文本,附件四);

(五)備案商品經銷企業名單及營業執照(申報企業簽章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

申報經檢驗不合格商品備案的,還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產品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及相關整改證明材料;

(二)首批上市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七條(標識管理)經備案的商品,應當在商品外包裝正面左上角加貼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備案標識。

第八條(對備案商品的管理)對備案商品實施定期質量抽查制度。申報企業應承諾委託行業協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抽查辦法在全省流通領域對備案商品進行隨機抽查,以及時發現備案商品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

   備案企業定期質量抽查結果應由承檢檢驗站同時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備案商品3年內未發現質量問題的,每年須抽查1次,3年內經抽查不合格的商品須每年抽查2次。

第九條 (產品召回)備案商品定期抽查不合格的,申報備案的企業應立即停止銷售,採取積極措施召迴流通環節所有不合格商品,認真進行整改,並將商品回收、處理情況及時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經整改合格的,不得繼續上市銷售。

企業未及時主動召回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備案標識,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條(索證索票)經銷經備案商品的企業,需確認經銷的商品具有備案標識;同時需索取該商品的備案回執複印件及每批商品的進貨憑據,可免索取商品及其生產企業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工商監管)除接到申訴舉報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備案的商品,可實施遠距離監管;除有申訴舉報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備案商品可能有質量問題外,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抽查經備案商品。

   對未經備案的商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巡查監管,對可能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加強監督抽查。

第十二條 (罰則)經檢驗不合格的農資商品,未經整改合格(並申報備案)進入流通領域銷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商標法》、《廣告法》和《廣東省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經營者經營未加貼監管標識的備案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未加貼標識的備案商品進行調查,並對經營未加貼標識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十四條 在商品上加貼假冒備案標識,或者利用備案標識弄虛作假的,視為假冒偽劣商品,按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涉嫌假冒他人廠名、廠址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規定,採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強制措施,立案調查,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 申報備案企業的農資商品3年內經抽查有2次質量嚴重不合格,生產企業為本省企業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生產企業為外省企業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議相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


推薦閱讀: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