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定義,一個國家的國有資產是該國全民所有的,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國家的很多國有企業的股票在市場上公開發行,政府也鼓自己國家的公民和法人去購買國有企業的股票。我覺得奇怪的是,既然國有資產是該國全民所有的,為什麼還要向自己國家的公民和法人出售國企的股票?既然國企能想自己國家的公民和法人出售股票,那麼國企還是不是這國家的公民所有的?這在邏輯上豈不是矛盾了么?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問題,我想了一個下午沒什麼答案。提供一些思考,希望可以引來特別好的玉。

首先,這個問題我猜題主的意思應該是「理想情況下」,而不是考慮現實狀況,尤其是中國的狀況。(我猜想很多答案應該會本著拍磚的態度或是現實的態度來回答)

那麼,我能想到的有這麼幾點。

一是,理想情況下,國企的所有者應該是「人民」,也就是每一個人。國家只是代理人民去行駛權力。這就牽扯出第一個問題,如何「代理」?理想情況下,應該是國家(作為一個法人,maybe)和人民(應該是每一個人)簽一個合同,合同應詳盡任何情況下採取的策略,最後,甲方是所有人民的簽字,乙方是國家的法人代表的簽字。可是,我們每個人都沒有簽過這個合同,不是么?那麼,本著最善意的揣測,我猜這個合同應該是,國家有權力做他認為給人民增值的行動。還有一條是,國企的收益不直接分給人民,而是用於有利於人民的(諸如,國家建設)行為。

如果你可以buy上面的邏輯,下面一個(簡化的)例子可能就有幫助了:

甲乙兩個人各出資10塊錢,成立了一個公司,每人持有10股股票,每股股票價值1元。他們跟丙簽了合同,合同內容是,丙有權代理甲乙行駛所有與股票所有權、收益權等有關的行為,只要丙認為這是最大化甲乙的利益的行為;並且公司的收益一致用於修葺甲乙共同生活的院子,而不是直接分給甲乙。公司就這麼運行著,院子也好好的修葺著。突然有一天,丁出現了。丁願意4塊錢/股買公司的股份。並且如果同意了,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地在某個市場上交易了(IPO)。這時候丙的思維過程是這樣的:甲乙現在各有股票10股,本來只值10塊錢;每人拿出來一半賣,每股可以賣到4塊錢,直接就回收了20塊/人的錢,有了這些錢,原來的磚牆院子就可以改成鐵制的了,還有必要修葺么?並且,只要想,現在在市場上隨時可以以4元/股賣掉自己的股票。那麼甲和乙的身價是不是都提升了?本來他們只值10塊錢,現在他們每人都值40塊!最後,股票可以自由交易以後,認識甲和乙的公司的人也多了,公司的業績也會上升。原來公司每年就產出個5塊錢,勉強夠修葺磚牆的,現在每年能產出20塊,即使甲和乙總共只有50%的股權,也能分到10塊,能把磚牆修的美美的了。綜上,跟丁交易是不是最好的選擇?合同被觸發啦,交易達成了(這是人民的勝利~~)!公司的股票也能自由交易(IPO)了。這還是定義國家持股50%以上為國企的情況,極限點想,假設我們定義國有企業為甲和乙持股&>=0%的都算,那麼,丙在合適的時機可以賣掉所有甲和乙的股票,因為再賣點股票,不僅可以修鐵牆了,還能裝上自動除銹系統,以後也不用再修葺了,多好啊。這時候,我們再想,如果不是丁想要以4塊/股的價格買公司的股票,而是甲或乙看中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想買下股票來,享受每年的分紅(他們已經煩了拿公司的錢修牆,想自己拿公司分紅,尤其是這個公司似乎還有點壟斷的意思)。是不是就成了題主的問題?現在我問你,甲或者乙買了這部分股票,算不算用錢買自己的財產?我覺得這裡要區分「上市圈錢」這種(偽)二級市場的行為,和「對股票享有所有權故而可以享受分紅」這種一級市場的行為。

所以你看,從這麼一個小故事中也可以給我們如下幾點啟發:

1、尚在國家手裡的股票,你放心,還都是人民的;2、國家已經賣掉的股票,也是出於最大化人民的利益,這部分股票已經換成了等值的公共服務;3、人民為什麼要買本來就是人民股權的股票?因為,人民要麼覺得享受高鐵高速這種公共服務沒啥用,不如直接從頗具壟斷性的上市國企拿分紅;要麼覺得將來有個土豪會以更高的價格接下手裡的股票,從而享受投資的收益。4、不論國家還是人民在以上故事中都是理性的。不知道以上邏輯有沒有什麼問題,請知乎的大神指正!
不食馬肝,不為不知味


我覺得首先要考慮前提:公有制國家。公有制國家是沒有資本市場的,國家或者說是人民對國有企業有著百分之一百的控制,國家或者說是人民掌握企業百分之一百的資產。即使放在資本市場這個企業也不算上市,所以後面國家自己買國企的股票這種情況就不存在。存在了也只能說是追加投資吧

如果放在當下中國,問題就轉化成了馬雲自己買阿里巴巴股票,此時問題就好理解多了碼農一個,外行人說出自己的理解,嘿嘿
我覺得刨除所有其它因素 購買這類股票就是在每個人都必須支持它時 你對它的額外支持
人民的不是你的

大致的邏輯應該是這樣的。

你所買的股票,背後的本質是國企付出自身股份為代價得到的融資。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說,你買的股票並不是國企自身真正擁有的(一般而言他所擁有的股票並不會拿來交易,你所購買到的股票來源是其他二級投資者;即是國企減持,那麼它也會融到相應的資金,在資產負債表裡只是所有者權益和資產之間的一個轉化罷了)。那麼,又何來購買自己的資產這一說呢?
一位學法律的同學和我說:「請注意區分『人民』和『群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之規定,股東權利可分為兩類:財產權和管理參與權。前者如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後者如參與決策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知情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其中,財產權是核心,是股東出資的目的所在,管理參與權則是手段,是保障股東實現其財產權的必要途徑。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利:

1.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2.參與決策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4.資產收益權《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5.知情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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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雖然作為公民在公有制國家擁有理論上國企的共同所有權,但是以上這些特別的權利你都是沒有的哦~有些權利還是很有用的,比如資產收益權(分紅)、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在股海中追漲殺跌) :)
…土地是國有的,你想想房價,還是七十年使用權。。。

外行。剛入市。

個人感覺就像是,一個缺水多旱的地方,大家集資挖了個水庫,蓄水用。

然後大家又想著水庫不幹點什麼也不好,所以讓大伙兒養魚。但是呢,沒把握一定能養活。所以規定春天把一定數量的魚苗賣給敢養魚的人,不保證魚死魚肥。敢養就養。賣魚苗賺的錢大家分。魚養大了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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