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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佈2019年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



(河南省人社廳官網截圖)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對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豫人社〔2019〕1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2019年各地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中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予以公佈。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社會保障費用標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後生效。在當地確定的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生效前,按本通知公佈的最低標準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2019年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


2019年5月15日


2019年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 

行政區域

最低標準

(元/畝)

行政區域

最低標準

(元/畝)

鄭州市(含鞏義市)

58200

許昌市

44000

開封市(含蘭考縣)

42900

漯河市

41900

洛陽市

47800

三門峽市

47200

平頂山市(含汝州市)

43600

南陽市(含鄧州市)

42800

安陽市(含滑縣)

42200

商丘市(含永城市)

43200

鶴壁市

38300

信陽市(含固始縣)

41300

新鄉市(含長垣縣)

40400

周口市(含鹿邑縣)

41500

焦作市

42100

駐馬店市(含新蔡縣)

41100

濮陽市

42400

濟源市

44300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對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補貼的意見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


爲進一步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被徵地農民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以下簡稱爲補貼)。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緊扣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需要,通過對被徵地農民給予補貼,提高其養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依法保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要求,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給予補貼,全省不再單獨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先保後徵。先預存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後報批徵地;先落實補貼對象和補貼資金,後實施徵地。


——誰徵地、誰保障。由徵地政府足額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被徵地農民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不再籌資繳費。


——同地同價。在同一統籌區內,被徵收同等面積土地的被徵地農民,無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均給予同等標準的補貼。


——可持續、能轉移。堅持盡力而爲、量力而行,由省級確定最低補貼標準,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具體補貼標準;適應流動性需要,使補貼資金能夠隨着養老保險關係進行轉移銜接。


二、補貼對象範圍


補貼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意見實施後新產生的被徵地農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簡稱爲土地)被依法徵收;


(三)徵地時具有土地承包權;


(四)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參保條件而未參保的,應積極引導其參保。


補貼對象由被徵地農戶從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中自主選擇指定,也可以是被徵地農戶中所有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具體補貼對象,由村民委員會(村小組)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登記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自然資源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審定。


三、補貼辦法及標準


(一)每次徵地,徵地政府對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給予補貼。


(二)每徵1畝地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所在省轄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75%,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其中,省直管縣(市)補貼標準按照所在省轄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進行覈算。


(三)每戶每次被徵地所得的補貼資金,在審覈確認的補貼對象間平均分配。


四、補貼方式及銜接辦法


(一)補貼對象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


1.補貼對象在當地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處於繳費期的,將補貼資金計入其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計息和管理,待其達到領取待遇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2.補貼對象在異地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已經領取待遇的,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補貼對象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1.補貼對象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處於繳費期的,爲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臨時個人賬戶,用於計入補貼資金,並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進行管理。之後補貼對象又在當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該賬戶資金合併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補貼對象之後沒有在當地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將該賬戶視同爲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係銜接。其中,補貼對象在外省(區、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再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係銜接,將該賬戶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補貼對象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領取待遇的,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補貼對象既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參加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處於繳費期的。將補貼資金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補貼對象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人社部發〔2014〕17號文件進行城鄉養老保險關係銜接。


對被徵地農民的補貼資金不能衝抵本人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且不參與繳費年限計算,只參與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覈算。


五、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


(一)費用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在徵地補償費用中單獨安排,計入徵地成本。各地應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徵地報批前,嚴格按照徵地面積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足額預存社會保障費用。政府儲備用地,由徵地政府預存社會保障費用;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徵地,由用地單位繳納預存社會保障費用。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在徵地批准後用於支付對被徵地農民補貼。徵地未獲批准的,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預存的資金及產生的利息返還繳存單位。社會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報批徵地。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變動、補貼標準調整和資金收支情況等適時調整並公佈實施。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不足以支付補貼所需資金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二)資金撥付。實施徵地前,自然資源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確定的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據實覈算補貼所需資金並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財政部門應及時對資金申請進行審查並足額撥付到位。補貼對象未確定、補貼資金未足額撥付到位的,不得實施徵地。


(三)資金管理。各地應當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預存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及其它用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資金,要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截留、挪用。


六、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意見實施前被徵收全部土地的被徵地農民,原則上按照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


(二)本意見實施前被徵收部分土地且符合當地當時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除按照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外,本意見實施後再次被依法徵地的,新徵收的部分按照本意見進行補貼。


(三)對於本意見實施前被徵收部分土地但未達到當時當地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具體銜接辦法。


七、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確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實施補貼工作的責任主體,對當地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工作的督促落實。


(二)明確工作責任和程序。徵地獲批准後,徵地政府應在徵地公告中明確補貼對象範圍、補貼標準及確定補貼對象的工作安排等。村集體(社區)根據工作安排,對農戶被徵地情況、補貼對象基本信息等進行登記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補貼對象及被徵地面積進行初審。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對徵地的合法性、徵地範圍及被徵地面積進行審覈。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補貼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復審,覈算補貼所需資金並報同級政府審定批准後,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撥付。財政部門對資金申請進行審查,足額撥付資金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補貼資金足額撥付到位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函告自然資源部門,並在被徵地農戶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後,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及時辦理補貼和支付手續,按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業務流程和銜接辦法,強化責任落實。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網通辦”要求,建立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同,推行網上經辦,爲被徵地農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三)搞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各地要妥善處理好本意見實施前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加快政策落實落地。要認真搞好資金測算,合理確定當地補貼標準,實現新老政策平穩銜接。實施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於2019年12月3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本意見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我省已有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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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等

編輯:劉晗煜  審覈:魏甜甜  終審:商德柯

平臺問詢電話:0396-28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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