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葯神》中的錯誤價值觀

來自專欄醫療律師章李6 人贊了文章

《我不是葯神》自上映以來票房9天內突破21億,口碑及人氣爆滿。這是繼《戰狼2》後的又一爆款。我也是抽空邀夫人一起去觀看了這部電影。的確,這裡沒有國旗,卻有人性的高尚;這裡沒有硝煙瀰漫,卻有血淋淋的生活;這裡沒有他殺,卻有底層絕望無聲的自殺;這裡沒有爾虞我詐,卻有人性的自私。這裡沒有歌頌,卻有對社會的喚醒。

這部電影把研發出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藥物「格列衛(電影中叫格列寧)」的瑞士諾華公司(電影中叫瑞士諾瓦公司)刻畫成了自私自利、眼裡只有金錢沒有生命的公司,也是被電影、被眾人抨擊、攻擊、唾罵的對象。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瑞士諾華公司是否應當被抨擊?印度「突破專利保護」複製或者仿製專利葯以大幅降低葯價是否值得大力提倡或大面積推廣?這也是這部電影留給我們所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為什麼很多「救命藥品」定價很高?

藥品定價是由研發成本以及市場量決定的。「格列衛」碰到的就是這種困境。目前世界上藥品的研發成本是相當高昂的,藥品公司一個藥品研發成功後面付出的成本可能高達百億美元。因為每100個藥物研發項目中,大概成功的只能有1個,甚至1個都沒有。我們不妨粗略地做個計算,假設每個項目平均花掉了藥物公司1億美元的研發費用,那麼100個項目就用掉了100億。可是,其中失敗的那99個都不會產生任何利潤,只能由成功的那1個來分攤這些成本。換句話說,成功的這1個項目或許直接研發成本是5億,甚至10億,但它必須承擔100億的成本才能讓藥物公司整體盈利。而同時藥品專利保護期只有20年,也就是說藥品公司成功研發一個產品投入市場後,需要在20年內取回成本並獲得盈利,而慢粒白血病患者畢竟相對有限,所以綜合下來,這個定價自然會很高昂。

二:專利是否可以被「竊取」。

試想一下這個場景,當我們花費很多精力、心血及金錢研發出來一個產品並且申請了專利(比如格列衛),當我們打算用這個產品來營利甚至盈利時,結果另外一個國家或者組織或者個人,卻忽視這個專利的存在,把這個產品仿製或複製出來,以大大低於我們制定的市場價進行銷售,同時法律放任這個事情的發生,如此我們研發這個產品的所有成本估計是要泡湯了,那麼我們還有興趣還有動力去研發其它的市場產品嗎?

一旦國家法律無法保證「專利」的經濟市場,那麼自然不可能沒有公司會願意花費大量金錢、精力去探索未知的挑戰,去解決現有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每個國家都如印度一樣存在「強制專利許可」,那麼瑞士諾華公司自然不可能花費巨資去研發「格列衛」,也就是說以前的、現在的、將來的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患者,別說每年花費數千美元或人民幣,哪怕你花費數萬甚至數十萬美元或人民幣,也無法以目前(沒有格列衛的情況下)的醫療技術來挽救他們的生命。生命和健康有時是無法用金錢來解決的。

三:保護專利才是社會進步的源泉。

生命和健康有時是無法用金錢來解決的,但是有時又是能夠用金錢來解決。

專利就如一個人的私有財產,是聖神不可侵犯的。專利其實就是創新,有了不斷的創新,才有了不斷的新技術、新應用,這才是造就了社會文明不斷進步的根本。所以專利的保護是相當必須的,只有保護專利,才能激勵創新,否則不是在激勵創新,而是在毀滅創新,那麼社會文明只會原地踏步踏,社會中存在的、產生的問題只會越來越多,而且不可能得到解決。

有了專利保護,我們個人、組織才有了創新的動力,才有了解決問題的動力。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不管是個人還是組織,需要生存、需要發展、需要壯大,那麼利益就是最好的代表。而創新獲得新技術、新專利則是利益的源泉。所以保護專利,就是保護我們的利益,而利益就是我們的私有財產,私有財產聖神不可侵犯。

就疾病而言,目前很多疾病如癌症、艾滋、類風濕、乙肝等諸多疾病是無法治癒的,但是正是法律有了對「專利」的保護,所以會不斷有藥品公司對這些疾病的治療,不斷投入研發成本進行探索,試圖攻克這些個難題,所以才有了格列衛、乙肝疫苗、雞尾酒療法的產生。這是用金錢投入研發產品,然後用產品挽救生命和健康。所以生命和健康有時是無法用金錢來解決的,但是有時又是能夠用金錢來解決。用金錢解決生命和健康的前提是保護創新和專利。

四:破壞專利保護不可學!

就如前面所闡述,不通過法律對專利進行全方位保護、堅決杜絕專利複製、仿製情形,那麼科技創新將不復存在,目前社會上懸而未決的問題,如疾病癌症、艾滋、乙肝治療的攻克將沒有人願意付出,願意去解決,那麼這些患者將連用金錢延續生命和健康將變得不可能。這只是醫療一個領域,其它領域其實也會這樣,電子通訊、汽車、航天等現代科學領域將不可能產生,我們人類可能還在遠古時代掙扎。

所以印度《專利法》中針對藥品的「強制專利許可」只可能是個案,不可能進行全面推廣,而《我不是葯神》中程勇(現實中的陸勇)走私這些仿製葯也不應當推崇,同時應當在法律層面予以打擊。的確,通過這些廉價的複製葯、仿製葯現實挽救了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但是這種行為一旦擴大化,任何人和組織將喪失創新的動力,其它更多的疾病無法得到解決方案,無疑損害了很多潛在的人和生命和健康。所以,從保護創新、保護私有財產、保護人類文明進展的角度出發,法律層面應當對《我不是葯神》中程勇(現實中的陸勇)走私這些仿製葯的行為予以及時制止。

五:通過不可為而為之也是完善法制的手段之一。

程勇(現實中的陸勇)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這是我們面對生命和健康面前的人的本能,生命都快沒有了,誰還會管非法還是合法呢。這種非法行為其實是法治、醫保體系不健全情況下,我們所付出的必然的代價,如果「格列衛」能夠及時納入醫保,如果國家藥品監督總局能夠在「格列衛」引入中國時就與瑞士諾華公司就藥品價格進行談判,以實實在在的減輕患者的負擔,那麼其實廣大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患者是不需要冒「非法」之風險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所以電影的程勇的輕判、現實中陸勇的不起訴決定,與其說是「弱勢群體自救行為中的輕微違法行為以犯罪對待,顯然有悖於刑事司法應有的人文關懷」。不如說是以此來健全法制和保障體系的台階。

那麼我們可以以此來苛責社會的法制和保障體系嗎?不可以,因為「保守」是法律的天然屬性,法律的產生、健全往往是要滯後於社會關係的。是先產生法社會關係,才可能產生法律關係。只有當新的社會關係產生並壯大後,才可能有法制的產生和跟進。自然地,只有當社會問題比如「格列衛天價葯VS走私的廉價葯」產生並發展到一定程度後,法律及保障體系才可能進行跟進和配套,法律很難未卜先知。

所以《我不是葯神》中的葯企雖然是自私的,但是這種自私是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我們的理解,而不是唾棄和謾罵,沒有他們,沒有這種法律保護,疾病不可能得到治癒,社會不可能進步。而我們人、組織、社會、法制就是在不斷的博弈、斡旋、甚至犧牲中進步。

作者:章李(前醫師 現律師)

單位: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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