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一樣

  不一樣

  有啥不一樣?

  法律面前人人都一樣!

  3月26日,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庭審現場》節目播出網紅歌手變身老賴的故事,而這個網紅歌手正是因《我們不一樣》而紅遍大江南北的大壯。

  隨着媒體熱度不斷上升,大壯本人也在微博上對此事作出了迴應。大致內容爲:2014年,大壯表哥向他人借錢,借款人署名爲大壯,且由大壯代爲轉交借款。誰知表哥在陸續還了8萬塊之後突生事故無力繼續償還,借款人聯繫不上表哥,於2016年向法院起訴,要求大壯償還剩餘借款。

  最近

  不少網友在平臺@網事君

  求法官給真相、給普法

  網紅歌手怎成老賴?

  表哥欠錢表弟背鍋?

  小編趕緊採訪了本案的執行法官趙鑫

  去了解了解

  “我們,究竟一不一樣?”

  擔保責任就是說說而已?NO!

  擔保人作爲對債務人履行借款合同義務的一種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時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擔保責任。此案件中,借款人署名爲大壯,但大壯並非該借款合同關係中的債務人,其應屬擔保人,擔保方式爲保證。

  保證責任分爲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通俗地講,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還錢。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且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通俗地說,只有債務人的確沒錢了,擔保人才掏錢。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默認爲連帶保證。所以簽訂合同時務必要寫明哦!

  擔保人逃避責任不上失信嗎?NO!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履行相應義務的,擔保人應當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列其爲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說,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是法定的,它不因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約定而有所抵消或者改變。因此,“錢不是我借的”,那是你跟借款人之間的事兒。“這事我擔保”,這是你對債權人的承諾,必須兌現!

  在此

  容網事君給您盤一盤

  表哥借錢 表弟擔保

  表哥沒錢還 表弟就得掏腰包

  不履行擔保責任

  這不就失信了嘛

  欠錢就進“黑名單”、被限高? NO!

  隨着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成爲執行法官手中的一把“利劍”,在執行工作中適用的越來越普遍。但因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常說的“黑名單”)會計入個人和企業的徵信記錄,法院在適用這項制度時會慎之又慎,不是所有被執行人都會被納入失信,比如未成年人就不可被列入“黑名單”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詳細規定了應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條件,而大壯則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這類。

  但是,即使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也不是一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上述規定第三條就規定了四種例外情形: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被執行人要想不列入失信名單或者想撤出失信名單,要麼及時全部履行義務,要麼參照上述三種情形,否則執行法官也拯救不了你的誠信。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失信後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NO!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對被執行人的懲戒就在於限定他在某些行爲、某些領域方面的自由。在2016年,由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與中國人民銀行等44家單位聯合簽訂《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了55項懲戒措施,包括金融領域、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

  本案中,大壯就是因爲發現無法購買機票參加商演後才聯繫法院主動履行,這就是限制高消費帶來的懲戒。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爲。

  法律權威不可挑釁

  誠信之基不可動搖

  捍衛公正、守護誠信

  我們責無旁貸、寸土不讓!

  供稿丨北京大興法院

  文案丨張磊

  編輯丨聶文康 謝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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