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首先給結論,貸款人肯定會有逾期記錄,會對徵信產生較為嚴重的影響,如果貸款人不還款,銀行首先會找擔保人還款,如果擔保人不還款,擔保人的徵信記錄也會被列入黑名單,下一步才是想辦法通過法院起訴並拍賣房產。


如果有擔保人,肯定是先找擔保人,如果找擔保人仍無法歸還貸款,銀行才會拍賣房屋的。

下面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如果擔保人把貸款還了,貸款人會不會被加入徵信黑名單?這裡告訴你,並不會,因為貸款人和擔保人在貸款過程中是綁在了一起,只要擔保人還了貸款就等於你還了。所以不會出現被拉入黑名單的情況,但是在道德方面就會受到譴責。


你好,具體看當時的貸款合同,以合同為主,先處理糾紛,如果實在解決不了銀行才會起訴,判決以後銀行才有權利拍賣。


不還款肯定徵信黑名單了,另外銀行的目的是讓你還錢,拍賣房屋肯定是銀行最後的選擇


要知道擔保人是否需要還款,首先要知道什麼情況下擔保人不用付款。

什麼情況下貸款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

  (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

  1. 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實務中必須同時符合:一是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均有欺騙故意,如果僅僅是債務人一方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或者保證人受一方當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證的,均不能免除責任;二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惡意串通行為,足以使保證人受騙上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各懷不同的目的,未經串通,由於保證人的過失而提供保證的,仍應承擔責任;三是保證人無過錯。

  3.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實務中必須同時符合:一是欺詐、脅迫的主體只能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因為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簽訂的,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如保證人因受主合同債務人的欺詐、脅迫而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不能免除責任,否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保證)完全是違背真實意志,對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基礎和內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

  (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於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保證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證合同的從屬性,決定了於其存續中附從於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證合同作為從合同亦就不成立,從而談不上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將書面形式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要件,並非完全排除口頭保證和其他形式的保證:①依《擔保法解釋》第22條,若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或者保證人在未設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蓋章的,保證合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第36條之精神,如果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即使雙方沒有以規定的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

  (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在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後方可。

  (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係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承擔能否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 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擔保債權的存續時間,筆者認為保證期間屬於類除斥期間,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於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保證期間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除斥期間,因為除斥期間不得約定,而保證期間可以約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大家通過以上大律師網小編對於2018年什麼情況下貸款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的相關問題的資料整理,是不是對此問題的答案已經很清楚了。如果大家還有什麼法律上的問題,可以到大律師網來諮詢我們的律師哦。


對,同時,如擔保人是領財政工資,會每月扣除,留一點生活費


肯定是找擔保人啦 先拍賣房屋的話 要擔保人不就沒用了嗎


肯定是先從簡單的來,先找擔保人,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才會拍賣房屋。如果拍賣了還是不能還清,在起訴擔保人。

如果擔保人把貸款還了,貸款人會不會進入徵信黑名單,這個還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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