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

感謝邀請。

完全說清楚,可能要長篇大論了。儘可能簡捷。

盧梭和洛克的社會契約思想,其實都不同程度受到霍布斯的影響。但由於各自的經歷不同、所處社會環境不同、構建自己體系的出發點不同,最後得出的結論也必然不同。

託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國哲學家、政治家。哲學上很有成就,創建了機械唯物主義的完整體系。名言是所有機械運動著的廣延物體的總和就是宇宙。

在政治理論上,霍布斯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說。這集中體現於他1650年出版的《利維坦,或教會國家和市民國家的實質、形式和權力》一書中。利維坦,是《聖經》中一種代表邪惡的巨型海怪。霍布斯認為,國家就像利維坦。它的身體由所有的人民組成,生命則起源於人們對於一個公民政府的需求,否則社會便會陷入因人性求生本能而不斷動亂的原始狀態。霍布斯主張,人民不能違背與國家簽下的社會契約;但當「利維坦」無法保護人民時,社會契約便等於無效。

(霍布斯)盧梭。

盧梭,1712-1778,他的《社會契約論》發表於1762年,集中表述了他的政治思想。這裡面有兩個最重要的概念——「主權者」和「總意志」。

必須要說,盧梭,沒有很靠近當時的政治中心,也沒有過深地捲入政治漩渦。這大約限制了他觀察的銳利。另外,如很多人認為的,比如羅素,盧梭的哲學研究戛然而止了,這大概也制約了其思考的透徹。

盧梭說的「主權者」,所指不是君主或政府,而是指作為人們整體和立法者的社會,他稱之為「結社」。這個設定,被後來的擁護者用來反對神權和君主制。

他的論證如下——個人在向前發展過程中,不能再維持原始獨立的狀態;為了保全自我,就有了聯合結成社會的必要。「問題是找出這樣一種結社:它要用全部羣力去防禦和保護每個結社成員的人身和財物,而且其中每個人雖然與所有人聯合起來,卻仍舊可以單獨服從自己,和以前一樣還是一樣自由。這就是以社會契約為其解決辦法的那個根本問題」。

下面是關鍵——這個契約,是「每個結社成員連同自己的一切權利完全讓渡給全社會;因為首先,由於每個人絕對地獻出自己,所有人的境況便都相同了;既然如此,誰也沒有興趣讓自己的境況給別人造成負擔」。

盧梭強調,這種讓渡應當是無保留的,「假若個人保留下某些權利,由於沒有共同的長上在個人和公眾之間做出裁決,每個人既然在某一點上是自己的法官,會要求在所有各點上如此;自然狀態因而會繼續下去,這種結社必然會成為不起作用的或暴虐專橫的」。「長上」是指官員或長老一類的權威。

盧梭對社會契約總結說,「我們每個人把自己的人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於總意志的最高指導之下,而我們以法人的資格把每個成員理解為整體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盧梭又說,作為社會這個「主權者」,可以被動地稱為「國家」——這是他在邏輯上的一個漏洞。「主權者」可以保證「總意志」的永遠正確。

「總意志」究竟是什麼?盧梭並未給出明切的闡述——這是他在邏輯上的第二個漏洞。他只是解釋說,「在供給人民適當資料進行評議時,若公民彼此不通聲氣,則諸細小分歧的總和永遠會產生總意志,所作的決定也永遠是好的」。誰能明白他在說什麼嗎?羅素推測,盧梭的意思大致是說,因為「總意志」代表各色公民的自私自利心當中共通的東西,因此也必定代表該社會所能做到的對自私自利心的最大集體滿足。就是說,「總意志」是公民自私慾望的最大公約數。

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內封裏,稱自己為「日內瓦公民」。並表示,民主制在城邦類的小國最理想;貴族政治在半大不小的國家最理想;君主制在大國最理想。

概括一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之所以如此,一是與他沒有加入到當時法國的政治鬥爭中心有關;二是與他哲學上的根基並不深厚有關;三是與其對小國寡民城邦的偏愛有關。

無論如何,盧梭是18世紀歐洲最偉大的思想家之一。他、伏爾泰、孟德斯鳩被稱作歐洲啟蒙運動的「三劍客」。他的社會契約論,是最重要的貢獻。

洛克。

洛克,1632-1704,比盧梭早了近百年。但其影響一點不輸於後者。尤其在哲學和認識論上的影響,絕非盧梭可望其項背。

洛克的政治主張,被後人稱為他的「政治哲學」,集中於兩本《政府論》之中,尤其是第二本。

洛克的政治思想,與他的哲學氣質極其相關——少獨斷性,多懷疑精神,堅持上升為理性。

還要說到的是,財產是洛克政治學的基石,也是他認為需要設立民政政治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幾乎成為了和盧梭社會契約論出發點的根本區別——盧梭認為「國家在對它的成員的關係上,是他們的全部財產的主人」。

再有,洛克的政治理論,是目標非常明確地沖著與神授權力理論鬥爭去的。17世紀,關於國家政府的權力來源,最終只有兩類理論:一類以英國政治思想家羅伯特.費爾默爵士為代表,主張神把權力賦予某些人,這些人及他們的後代繼承人建立合法政府。反抗它就是大逆,而且瀆神。再一類以洛克為代表,主張民政政治是契約的結果,完全屬於現世,與神無關。他的第一本《政府論》,幾乎把力氣都用到了批判費爾默爵士的理論上。

這樣就好理解了,洛克所說的契約,政府為契約一方,民眾為一方,政府如果不履行契約義務,可以有正當理由反對它。

洛克的契約思想不是沒有缺憾。他十分看重財產,於是吞吞吐吐地主張,沒有財產的人不能算公民。這一下子退回到了古希臘古羅馬時代。

洛克這兩本著作出版時間,幾乎與英國「光榮革命」同時,可以說,是對這次革命的很好註腳。他的思想,經伏爾泰介紹,傳播到了法國,受到了極大的歡迎。在由孟德斯鳩進一步加強後,對美國產生了巨大影響。

概括地說,洛克的社會契約思想,形成於英國革命的暴風眼之中;以他堅實的哲學作為基礎;同時,他把財產作為論述契約的基石——既從個體出發,又在大國的範圍內思考。這是他的特點。

所以,洛克思想的影響要更為巨大——英國的憲法以其理論作為基礎;美國亦是。其實,法國1871年的憲法也是。

盧梭和洛克,都受到了霍布斯契約思想的影響。不容否認,盧梭或多或少也受到洛克的影響。再往前追溯,要上尋到斯多葛學派——自然狀態和自然法最初的由來。

(圖片來自網路)


感謝邀請。使我能學習了英,法兩位先哲的思想。從我個人的理解看,首先要從兩人的個人經歷來分析。盧梭是在一個愛國家庭出生的,個人慢慢獨立成長起來的,用現代的話說,就是草根階層,通過自已努力和友人的邦助,慢慢了解,認識並融入社會,有了自己的獨立思想,通過自身經歷,他看到了法國社會的虛偽,庸俗,懈怠,散慢,社會管理的鬆懈,渴望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而洛克在童年生活穩定,青年時就間接的參與了政治,看到了政府的庸懶甚至腐敗及對社會的不負責任。主張通過進一步的保護私有財產,來激發民眾及國家的責任心,責權分明的管理社會。他們的共同點及出發點,都是希望社會進步,國家富強安定,從本質上講,沒有什麼不同,只不過所站的位置和角度不同,都是當時資產階級的先進思想。也是人類社會共同的社會思想火花,對當今社會而言,也具有學習和借鑒意義,值得了解並學習。


其實我覺得,契約的執行本身就需要社會公信力和暴力機關,也就是要有權威。過分強調個人就讓個人脫離並高於了集體和社會,就會無視權威,最後使契約自動失去權威的保障,導致契約的失效。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