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立法院临时会,劳基法二读,蔡其昌。(图/记者季相儒摄)

▲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立法院院会7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份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性骚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却不配合执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惩处,最高可处新台币5万元。

根据三读条文,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惩处时,应命行为人接受心理辅导之处置,并得命其为下列一款或数款之处置,包含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若性骚扰行为人不配合且无正当理由者,可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配合为止。

另外,学校或主管机关应建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档案资料。性骚扰行为人如为学生,转校就读时,主管机关及原就读学校认为有追踪辅导必要者,应于知悉后一个月内,通报行为人转去就读的学校。若性骚扰行为人为学生以外者,转校服务时,主管机关及原服务学校应追踪辅导,并应通报行为人转去服务的学校。

同时,接获通报的学校,应对性骚扰行为人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公布行为人得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料。违者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而为保障学生安全,草案也明定,无论透过何种法律关系成为校园内部人员,一旦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行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职者,学校应予以解聘、免职。有性侵害行为,或性骚扰、性霸凌情节重大者,各级学校均不得聘任。性骚扰、性霸凌非属情节重大者,一至四年不得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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