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  http://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B=103

主旨:公告本部105年「文化创意产业补助计划」(含研发生产与品牌行销、市场拓展、一源多用、跨界创新等4组)补助申请及审查作业。

依  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文创法)第12条及「文化部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办法」办理。

公告事项:

一、补助需求及重点:(请评估自身发展状况及计划主要执行内涵,就下列各组择一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类别

补助重点

研发生产与

品牌行销组

一、具备文化创意核心价值之创新商品与创新技术之研发,并具有商品量化产出与产值效益之研发生产计划,同时能提出打造台湾自有文创品牌具前瞻愿景并切实可行之品牌行销计划。

二、本年度优先补助之产业别及补助计划如下:

(一)出版产业:开发具创新性之数位出版品,并能提出品牌行销计划。如:开发具多媒体互动功能或结合社群互动功能之数位出版品,打造具独特性之品牌。

(二)工艺产业:形塑并强化工艺品牌之经营辅导与行销通路计划,并以品牌化经营或品牌联合行销之计划为优先考量。

(三)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针对演出前、后台相关软体、硬体提出创新技术研发之计划。

市场拓展组

一、具备一定研发生产与品牌行销的实绩或潜力,对拓展国内外文创市场具有前瞻愿景并切实可行之市场拓展计划。

二、本年度优先补助之产业别及补助计划如下:

(一)出版产业:促进台湾书店在海外设行销通路,并提出行销台湾原创出版品或文创商品,能建立台湾人文品牌之计划。

(二)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以科技或其他方式拓展节目票源之计划。

一源多用

一、鼓励单一素材创作多重应用,将一个文创题材发挥至极大化作用,衍生多样化创意加值商品或多样创新服务与整合模式等(例如:将脚本故事加值应用于漫画、动画、游戏、绘本等),促成多元跨产业加值应用(至少二种以上),产出高附加价值之商品或服务,建立一源多用之产品合作模式,并提出具体可行之亮点计划。

二、本年度优先补助之产业别及补助计划如下:

(一)出版产业:以台湾漫画、文学及原生电子书为主轴所推出之多元应用计划(例如:以台湾漫画、文学及原生电子书内容素材改编为电视剧、电影或动画、制作公仔、纪念品等周边商品、搭配旅游景点装置艺术等)。

(二)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以演出作品为主轴开拓周边商品或服务之计划(例如:将演出作品发行影音光碟、书籍、开发文创商品等相关周边商品,或将作品改编为电影或电视剧等)。

跨界创新

一、联合2种以上不同业别(例如科技及文创)跨界合作,以「跨界」为发展方向强化文创产业创新商业机制:如高科技产业与文创元素结合、影视产业媒合传统工艺/文学/视觉与表演艺术进行跨界合作,汇集双方核心能力以提出创新技艺或创新商业服务,并建立跨界创新营运模式,其中,创新营运模式应包含不同业别之跨界合作模式、分工方式等,并需提出新创商品、技术及服务的市场商机分析、具体说明带动双方产业效益,加强产业链串联与整合,发挥加乘效益,扩大文创产业能量,提升经济产值之亮点计划。

二、本年度优先补助之产业别及补助计划如下:

(一)出版产业:创新数位出版营运模式或数位阅读推广模式计划(例如:由出版业及资讯业者合作,打造创新数位出版营运模式或建立创新数位阅读推广平台)。

(二)工艺产业:以工艺结合科技、在地文化或其他产业为主轴,提出创新技艺或创新商业服务,并建立跨界创新营运模式之计划(例如:工艺与科技跨界合作方面,举凡3D列印、3D创作、科技加值、引入新科技机工等,能协助工艺创作者创作、生产与加值等计划;或提出同时能带动在地文化、工艺、美术发展等计划)。

(三)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以社区文史、传统产业或博物馆文物、公有素材为基础,透过新技术与创意发想,能提出重新诠释或再生产之计划。

(四)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与科技或其他产业领域合作,创新演出内容、演出方式甚或行销方式。

二、申请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发展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创意产业(即指视觉艺术产业、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之文化创意事业。

申请类别

申请资格

研发生产与品牌行销组

1.依法设立或登记之公司、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

2.依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之独资、合伙事业。

3.具有相关文化创意知识、能力、造诣或技艺之个人。

4.为1,2款之申请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营业税申报书」及相关经政府机关设立登记或立案证明文件影本。

5.申请人为个人者,应提供相关作品、得奖证明等证明文件影本。

市场拓展组

申请资格同上

一源多用

1.申请资格同上。

2.可自行搭配其他业者合作。

跨界创新

1.依法设立登记之公司、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或依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之独资、合伙事业。

2.公司或独资、合伙事业之资本额新台币(以下同)5百万元以上,或最近年度营业额超过1千万以上者,并提供最近一期「营业税申报书」及相关登记立案证明文件影本。

3.不受限为文化创意产业,具跨界整合与行销能力:需提出具体事证,以证明具有整合文创产业链或跨业结合能力者。

4.须搭配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创意产业合作。

三、申请途径:符合前点资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请。

四、申请方式及日期:

(一)自公告日起至中华民国(以下同)104年12月28日止征件,并择期进行审查,本年计划执行期间本部核定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

(二)申请人应检具申请计划书(含资格证明文件影本)装订成册10份及电子档光碟2片,采挂号邮寄(以邮戳为凭,邮戳日期以截止日为限)或专人送达方式(本部收文单位于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 行政院新庄联合办公大楼南栋15楼/文化部 文创发展司 产业应用科(105年度「文化创意产业补助计划」)。

(三)本部受理申请案之申请资料及附件,不论是否同意补助,均不予退件。

五、审查规则:本案评审依序为「初审」、「复审」及「决审」。

(一)初审:本部依据规定之申请资格、计划书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项进行审查。

(二)复审:本部遴聘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由审查委员就所送计划书内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得办理审查委员咨询、共识会议并推荐该案是否进入决审。

(三)决审:由本部邀集本案审查委员办理决审事宜,并得视需要邀请进入决审单位至本部进行简报,以衡量整体计划之文化创意内涵、发展潜力及可行性,就决审结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

(四)为确保审查作业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及利益回避原则。各评审委员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情形者,应予回避。

(五)审查基准

1.研发生产与品牌行销组

项次

审查重点

说明

配分

研发生产

文创商品之原创性、生活价值、文化内涵、创意丰富度、可量产程度等。

25%

品牌行销

品牌知名度、品牌效益、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与品牌推广行销策略等。

25%

效益及成果

预期量化产出与产值效益、重要绩效或社会贡献等。

20%

计划合理性

实施方法、时程、经费、人力配置等。

15%

经营管理实绩

资本额(请自行列出公司资本额供审查参考但不列入评分)、得奖纪录、营业额、团队完整性、创新能力、经营绩效等。

15%

2.市场拓展组

项次

审查重点

说明

配分

原创与品牌

产品之原创性、附加价值、商品化程度与品牌知名度。

10%

市场拓展

文创商品之市场调查、国内外通路与销售实绩或潜力、内外销市场拓展策略(例如:国内外参展、进军国际市场通路等)。

40%

效益及成果

预期量化产出与产值效益、重要绩效或社会贡献等。

20%

计划合理性

实施方法、时程、经费、人力配置等。

15%

经营管理实绩

资本额(请自行列出公司资本额供审查参考但不列入评分)、得奖纪录、营业额、团队完整性、创新能力、经营绩效等。

15%

3.一源多用组

项次

审查重点

说明

配分

一源多用

原创产品之特色与多元应用之加值。

35%

市场加值行销

行销规划、品牌价值、通路与市场拓展策略(如:国内外参展、进军国际市场规划等)

15%

效益及成果

预期量化产出、产值效益、重要绩效或社会贡献等。

20%

计划合理性

实施方法、时程、经费、人力配置等

15%

执行管理实绩

资本额(请自行列出公司资本额供审查参考但不列入评分)、得奖纪录、营业额、团队完整性、创新能力、经营绩效等。

15%

4.跨界创新组

项次

审查重点

说明

配分

创新商业模式

创新的优势、创新的商业价值、创新的获利模式

30%

跨界程度发展

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内涵产出高附加价值及差异化之商品(例如:文化与科技或传统产业跨界结合之程度等)

20%

效益及成果

具体量化产出、产值效益、重要绩效或社会贡献等。

20%

计划合理性

实施方法、时程、经费、人力配置等

15%

跨界合作实绩

跨界合作之相关经验实绩等

15%

六、奖励补助内容:

(一)申请案经决审通过者,申请人应依本部决审会议之审查委员意见,调整修改申请案计划书之重要查核点、补助金额与项目,并与本部签订契约。补助名额依每年预算及实际申请案件之审查情形而定。

(二)各申请类别之计划执行时程与补助金额上限如下表,计划总经费之自筹款金额分配比例不得低于50%:

计划类别

计划执行时程

补助上限

研发生产

品牌行销

自核定日起

至105年11月30日止

每案补助上限新台币300万元。

市场拓展组

自核定日起

至105年11月30日止

每案补助上限新台币500万元。

一源多用

自核定日起

至105年11月30日止

每案补助上限新台币300万元。

跨界创新组

自核定日起

至105年11月30日止

每案补助上限新台币500万元。

(三)本案不补助属资本门之机械设备费、行政管理费、人事费等属产业基本营运之经费。

(四)各申请案之审核结果,本部核定后正式函知申请人,惟相关补助金额需俟立法院预算审议结果而定,本部得视实际情况酌减或停止补助。

(五)受理审查之计划,若当年度预算用毕,得由申请人撤件或于审查通过后,延至次年度签约执行。

七、同一申请案件分别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者,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各申请计划已获得政府机关补助之项目,本部不再重复补助;若于核定通知后查知该计划有重复补助之项目,本部将取消补助并限期追回补助款。

八、本计划核定补助之各计划须于执行期间内完成,因特殊因素无法如期执行完毕,至迟应于原定结案日前1个月向本部申请展延及经费保留,经本部同意后始能赓续办理。

九、拨款及核销:

(一)获核定补助之计划将于契约中由本部依计划期程,明订期数分配、拨款比率、工作报告缴交及经费核拨等规范。

(二)依第八点申请计划展延并获本部同意之受补助者,应依展延期程另与本部订立协议书,并重行研定剩余补助款之拨付期程。

(三)补助款应专户储存专帐管理。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如尚有结余款,应按补助比率缴回国库。

(四)若因年度预算被删除等不可归责之因素,本部得调整补助金额或为其他行政措施或处置,受补助者不得异议,且不得对本部或本部委托之机构提出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请求;受补助者如提出终止契约之申请,经本部同意后得终止契约;自筹款应依核定之计划书及契约之约定运用。

(五)受补助者运用补助款时,应依预算科目核实动支,所送核销之原始凭证支用内容及单据(发票、收据)日期应与核定之计划执行期间相符。

(六)受补助者运用补助经费办理采购,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咨询辅导:(1)本计划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提供相关计划书撰写或其他辅导咨询服务(电话:02-7737-806802-8512-6574;电邮:[email protected])(2)本部及经本部授权单位得于各补助计划执行期间,于预先通知后办理访视或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辅导服务。

十一、本计划之受补助者应配合辅导机制,至少出席1场次相关会议或成果交流等相关活动,提供计划成果分享或自行规划回馈机制。

十二、考评:

(一)受补助者可研提3年以内之计划,若获本部审核通过,于年度结束前由本部评核其执行成效,作为核定下一年度补助额度或停止经费补助之依据。

(二)本计划之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变更用途;经核定之补助申请案,若计划变更或因故无法履行,应即函报本部核准。

(三)经核定补助之申请案件如有未依规定缴交成果资料、成果资料品质不良或延迟核销经费等情事之一者,本部将列为未来受理其补助申请审核之重要参考。

(四)本补助计划相关文宣资料(包括邀请函),应于明显处载明本部为指导赞助单位;相关宣传、记者会、产品发表会及开闭幕式等重要活动,应于2周前通知本部。办理宣传推广活动著有成效者,本部将列为未来受理其补助申请审核之参考。

十三、本补助计划之各项记录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纪录片等)、剧本、文字纪录、书籍及影音资料等著作,受补助者应无偿授权本部及经本部授权单位得不限时间、地域、内容及方式运用于各项政策推广、书籍出版、媒体宣传等活动。

十四、申请人及受补助者应承诺对所提送之申请案,自投件申请日起即不得就申请行为、补助计划、补助金额与申请人之其他商业行为作不当连结、进行不当宣传或为其他使人受误导或混淆之行为。

十五、本部为推动具有特殊文创价值及时效性之政策,得依实际需要专款补助相关计划。

十六、受补助者如有违反文创法及其相关子法、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本计划及其他法令规定者,本部得依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项,并于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案。

联络资讯:

文化部文创发展司:马先生(02)8512-6559

 咨询辅导服务专线电话:(02)02-7737-8068、(02)8512-6574



相关档案


1.计划书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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