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在发现一个好的创业项目,打算创业时,都会找合伙人,而不是像以前一样,宁愿一个人干,再雇人帮忙,合伙创业已经成为绝大多数项目的标配。

聪明的创业发起者由于不想与合伙人在创业过程中出现撕X的局面,也为了后期能以好的股权架构吸引投资人,一般会在公司成立前,与合伙人签署一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几乎成为投资机构与目标企业股东之间的必备文件。

而在公司进行工商注册时,工商局会要求每个企业提交一份公司章程,章程中涉及股东信息,包括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决策程序等。但由于工商窗口人员的把控,很多章程自治性条款无法真正落实到工商登记的章程之中。于是,一个创业公司,对内对外分别有两份涉及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在公司设立后,基本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以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股东之间内部有效。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出现争议纠纷时究竟该以哪个为准?

一般分两种情形:纠纷发生在股东之间;纠纷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

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工商章程和股东协议不一致时,法官一般会以股东内部所签订的股东协议为准,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该股东协议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那么股东之间的任何约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股东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起纠纷时,第三方不会管股东内部怎么约定,工商局登记的股东是谁就是谁,持股比例是多少就是多少,法官此时会以工商章程中为准裁定各方权利义务并以此追责。股东被按照公司章程所载信息追责的,股东内部再按股东协议的约定进行股东之间的责任分摊和承担。

以上可以看出,一份合格的《合伙协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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