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济南市槐荫区一驾驶三轮车的老人遭遇交警催泪器喷射”一事,4月20日晚,山东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其官方微博@济南交警 通报称,三轮车司机孙某属无证酒驾,经口头警告无效,现场警力予以徒手制止,遇对方抗拒,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服对方后带离现场。当日,槐荫区交警大队对孙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本人无异议。
通报称,4月19日15时35分,济南市槐荫区大队在二环西路济齐路路口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孙某因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逆向行驶(后经查实无证饮酒后驾驶,检测值69mg/100m1)被民警查获,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车辆。
期间,民警反复劝说孙某离开车辆配合执法,孙某拒不下车,致使现场无法将车辆移走。16时19分,鉴于交通高峰即将到来,车辆长时间滞留影响道路通行,民警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针对其阻碍执法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后,现场警力予以徒手制止,遇到对方抗拒,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服对方后带离现场。后对孙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检测(69mg/100m1),并通知其家属将其带回。

山东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其官方微博@济南交警发布的通报。
4月20日上午,槐荫区大队对孙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本人无异议。
通报提到,公安交警担负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公民应当服从和配合交警执法。如对交警的执法持有异议,法律已经在处罚前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后期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设置了解决渠道,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在现场阻碍、对抗交警执法,此类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严重的甚至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刑事犯罪。
同时,公安交警部门也会高度重视现场处置中的细节,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现场处置能力。希望更多的交通参与者了解、参与、配合交警执法活动,携手共创良好社会秩序和交通环境。
公民有义务配合、支持交警执法,对执法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识、警用装备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和正在执行职务,故意撕扯、抢夺、损毁等行为,将视为对警察的直接攻击。对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交警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包括武力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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