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最终驳回男队员申索,并下令他承担本案讼费。

民安队行动及训练男主任不满直属上司在评核报告中降低其表现评分,又批评他工作马虎无承担,入禀区域法院控告上司诽谤要求赔偿。区院法官今午颁布判词,裁定上司的批评有理有据,反斥责男队员心有不甘而滥用司法程序「制造麻烦」,更形容他只是「为反对而反对」,最终驳回男队员申索并下令他承担本案讼费。

区院法官裁定上司的批评有理有据,反斥责男队员心有不甘而滥用司法程序「制造麻烦」。(资料图片)

加入民安队逾17年的原告黄永新,指控上司方耀堂、张达贤及林国华诽谤,又控告民安队违反雇佣合约。

黄永新声称,方耀堂一向在评核报告中评价黄的整体工作表现「非常好」,却于2008年4月至12月期间,仅被评定工作表现为「好」。方后来解释,黄多次埋怨工作过多,欠缺工作热诚,且态度散漫,对工作无承担。他虽然满足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却再无展现初入职时的上进心,工作表现不进反退。黄不满方的解释,继续循内部向上级投诉,但负责覆核评核报告的张达贤与林国华,均认为投诉无事实根据。

法官认为黄永新上司的评价可信并有证据支持。他举例指,黄曾因无法按时提交工作文件,竟「卸膊」要其他人帮他完成。民安队举办周年活动后,黄虽被紧急指派准备「感谢卡」,他竟在此刻请假,请假时亦无按照程序事先通知方耀堂,随手将请假簿放在方的工作桌上便当了事。

法官又认为,呈堂证据均无显示黄永新比同僚的工作量多,他自己又无法举出实质证据支持自己说法。黄的上司此时仍评价黄的表现为「好」,已经十分慷慨。

法官坦言,本案源于黄永新工作表现退步,却无法接受评核报告而心有不甘,想「用尽一切办法制造麻烦」,似乎旨在挑衅或报复他的上司,最终却无法提出任何实质证据,推翻评核报告的裁断。他仅为反对评核报告内容而兴讼,可说是滥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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